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 第三十四條

2022-10-14 19:33:09 字數 990 閱讀 8195

食品安全法草案中規定患有甲型病毒性肝炎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與食品衛生法的規定相比,在「病毒性肝炎」前增加了「甲型」二字。換句話說,B肝患者可以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在草案徵求意見時,對這項規定的爭議較大。有的意見認為,該規定有利於進一步消除B肝歧視,促使人們正確認識B肝傳播途徑,是社會的一大進步;有的意見認為,B肝也是有較強傳染性的傳染病,如果允許B肝患者從事直接接觸入口食品的工作,有可能造成B肝病毒攜帶者的急劇增加,也會威脅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立法機關經過慎重研究,取消了這一規定,延續了食品衛生法的規定。

應當說明,本條最後一句規定「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也就是說,B肝患者等可以在食品生產經營行業中從事非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如商場、超市的上貨員、收銀員、倉庫管理員、保安、技工、文秘等,只要不接觸直接入口食品,B肝患者等是完全可以從事有關工作的。用人單位不得歧視從事這些工作的B肝患者。

(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食品生產經營中的從業人員直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健康與否直接決定了所生產的食品是否安全。因此,需要對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身體狀況進行健康檢查。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生活在複雜的自然環境中,身體狀況在不斷變化,有可能感染患有某些不適宜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疾病,因此在通過健康體檢後不能一勞永逸,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及時了解自己的身體健康情況。

發現有法律禁止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疾病的,應當及時向所在企業、單位申報。食品生產經營者發現患有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從業者,應當及時採取調整工作崗位、**等措施。健康證明是食品生產經營者經過衛生監督部門的健康體檢後取得的書面證明檔案。

食品生產經營者必須取得健康證明後才能上崗。健康證明過期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待重新進行健康體檢後,才能繼續上崗。

食品從業人員應當注意個人衛生。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的衣著應外觀整潔,做到指甲常剪、頭髮常理、經常洗澡等,經常保持個人衛生。食品生產經營人員在進行操作接觸食品前或便後以及接觸汙物以後必須將手洗淨,方可從事操作或接觸食物。

**直接入口食品時,除將手洗淨外,還必須使用工具售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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