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釋義

2021-03-20 11:04:22 字數 1123 閱讀 8623

本條第二項規定的處罰行為是,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的行為。根據這一項的規定,本項要處罰的行為包括下列幾種行為: (1)買賣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的行為。

(2)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的行為。其中這裡所說的「買賣」與第一項中所規定的「買賣」的含義是一致的。這裡規定的「使用偽造、變造」的,是指行為人明知其所用的公文、證件、證明檔案是虛假的,是經過偽造或者變造的,而繼續使用,欺騙他人的行為。

本條第三項規定的處罰行為是,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行為。根據這一項的規定,本項規定處罰的行為包括以下三種:(1)偽造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行為。

(2)變造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行為。(3)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行為。這裡所說的「其他有價票證、憑證」,是指類似於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的,代表一定數額現金的證明票據,如各種營業性質的展覽的入場券等。

本條第四項規定的處罰行為是,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行為。加強對船舶的管理,是保障水上安全,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水上治安秩序的重要工作。本項所規定的處罰行為,就是針對破壞船舶管理的一些嚴重行為,所作的治安管理處罰規定。

其中,這裡規定的「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根據這一項的規定,本項規定的處罰行為包括以下五種:(1)偽造船舶戶牌的;(2)變造船舶戶牌的;(3)買賣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的;(4)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的;(5)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本條對上述四種違法行為規定二種處罰幅度:(1)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即:

可以單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也可以在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同時,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2)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即:

可以單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也可以在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同時,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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