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釋明細

2021-03-20 11:07:33 字數 1535 閱讀 7937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物權的取得和行使,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物權的特徵:

(1)物權是支配權。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的權利,既物權人可以依自己的意志就標的物直接行使權利,無須他人的意思或義務人的行為的介入。

(2)物權是絕對權。物權的權利人是特定的,義務人是不特定的,且義務內容是不作為,即只要不侵犯物權人行使權利就履行義務,所以物權是一種絕對權。

(3)物權是財產權。物權是一種具有物質內容的、直接體現為財產利益的權利,財產利益包括對物的利用、物的歸屬和就物的價值設立的擔保。

(4)物權的客體是物。

(5)物權具有排他性。首先,物權的權利人可以對抗一切不特定的人,所以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其次,同一物上不許有內容不相容的物權並存(最典型的就是乙個物上不可以有兩個所有權,但可以同時有乙個所有權和幾個抵押權並存),即「一物一權」。(應該注意的是:

在共有關係上,只是幾個共有人共同享有乙個所有權,並非是一物之上有幾個所有權。在擔保物權中,同一物之上可以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抵押權,但效力有先後次序的不同。因此,共有關係以及兩個以上抵押權的存在都與物權的排他性並不矛盾。

)(6)物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必須具有公開性。因此物權必須要公示。

4、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司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

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對於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於後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應收補貼款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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