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詞解釋
合同法:合同法是指調集成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實踐合同:又稱為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條款的內容直接由法律規定的合同,又稱標準合同。
合同法基本原則:對合同關係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貫穿於合同法始終的根本規則。
要約: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邀請:又稱為要約引誘,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撤回:是指在要約發出以後,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約發生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失
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承諾遲延:是指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屆滿後才發出的承諾。
承諾撤回:是指受要約人再發出承諾通知以後,在承諾正式生效之前而將其撤回。
拍賣:拍賣是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等拍賣標的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拍定:拍賣人在競買人所有應價中選擇最高那乙個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質上它其實就是承諾。
強制締約:是指就某一類合同而言,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的個人或企業負有應對方的請求與其訂立合同的
法定義務。這也就是說,此方合同當事人在對方提出要約的時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諾。
附合締約:是指合同條款由當事人一方預先擬定,對方只有附合該條款表示出來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
締約方式。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使另一方的
信賴利益遭受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附條件的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某種事實狀態,並以其將來發生或不發生作為該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
據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將來確定到來的期限作為合同的條款,並在該期限到來時合同的效力發生或終止的
合同。合同無效:指合同已經具備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確定、當然地不發生法律力。
可撤銷的合同:是指已經生效但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表現其真實意志,違反自願原則而可由一方當事
人請求撤銷的合同。
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與否尚未確定,須由第三人作出承諾或
者拒絕的意思表示才能確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表見**:是指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的名義進行民事行為。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當事人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使合同關係得以全部終
止的整個行為過程。
全面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或適當履行原則,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關於標的、數量、質
量、價款或報酬、履行地點、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約定,正確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
同義務。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僅要適當、全面履行合同的約定,還要基於誠實信用原則,
對對方當事人的履行債務行為給予協助,使之能夠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未約定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以前,有拒
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是雙務合同中有先為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因他方財產顯著減少或資力明顯減弱,有難為對待
給付的情形時,在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擔保前,有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後履行的一方有權要求應該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
自己的義務,如果應該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後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
應先履行方的履行請求或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撤銷權:指債權人在債務人放棄對第三者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處分財產或以非正常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
而妨害其債權實現時,依法享有的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上述行為的權利。
合同的變更:所謂合同的變更,在一般情況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於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畢
之前,由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對其內容進行修改和補充。
合同的轉讓:是指在合同的內容與客體保持不變的情形下,將合同由原來的主體轉移給別的主體的一種法
律行為。
合同權利和義務的概括移**是指債權債務一併轉移給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出讓人的法律地位,成為合
同法律關係的新的當事人。
合同承受: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將其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全部轉移於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
位,享受權利並負擔義務。
解除權:解除權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憑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滅的權利。
清償:是指為實現債的目的而為給付。
提存: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數人就同一債權主張權利,債權人一時無法確
定,致使債務人難於履行,經公證機關證明,債務人可將標的物交有關部門儲存,以消滅債權債務
關係的行為,這種方式即為提存。
混同:是指某一具體之債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體。
抵銷:又稱「充抵」,是指兩個以上的債的關係的當事人就互負給付種類相同的債務,各自得以其對他方
享有的債權充抵自己對他方的債務,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的數額內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
免除:是債權人以債消滅為目的而拋棄債權的意思表示。
賠償損失:是指由於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的財產責任。
全部違約:是指當事人簽訂了合同後根本就沒有履行合同(沒有履約),或者履行合同的結果完全不能滿
足合同約定的條件(錯誤履約),相對人的合同權利全部落空,沒有履約方或者錯誤履約方的
行為即構成全部違約。
部分違約:是指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規定的條件和時間完全履行合同的義務的行為。
過錯責任原則:就是指確定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不但要有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要
具備過錯,有過錯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責任,無過錯則不承擔。
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明確提出自己已經不能履行合同的
義務,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義務。
違約歸責原則:是指在合同違約法律制度中採取的一種確認違約行為的原則。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不可抗力:是指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在合同生效後,由於出現了當事人不可預
見、不可避免並且不可克服的客觀情況,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時,對約定的合同義務如何處理的
法律制度。
侵權責任:指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了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時
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該責任以財產責任為核心內容,一般以金錢為對價補償受害方損失的利益。
法律責任競合: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規定,行為人因此要受到兩個或兩
個以上的法律的管轄,並根據管轄法律的規定承擔具體的法律責任,權利人可選擇適用相
關的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管轄競合:法律管轄競合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有權管轄某乙個具體的法律關係,本著特別法
優先適用於普通法的原則,凡出現有其他特別法規範可以調集成同法律關係時,讓其他的
法律法規優先進行調整,只有在其他的法律法規調整乏力時,才適用《合同法》的總則部
分或其基本原則。
合同解釋: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因理解合同條款的涵義發生歧義時應當如何適用
法律的一種法律制度。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標的物:是合同的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
樣品買賣:是指以出賣人交付的貨物須與當事人保留的樣品具有同一品質的買賣。
試用買賣:是指當事人約定試驗或檢驗標的物,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
易貨交易:是指當事人約定雙方相互交換金錢以外的財產權的協議,又稱以物易物合同、以貨換貨合同、
互易合同等等。
供用電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電力,另一方使用電力並支付價款的合同。其中提供電力的一方稱
為供電人,使用電力並支付價款的一方稱作用電人。
供用水合同:指合同當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並支付相應價款的協議,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稱為
供水人,使用水並支付價款的為用水人。
供用氣合同:指供氣人向用氣人供氣,用氣人支付相應價款的合同。
供用熱力合同:指一方當事人依約提供熱力,另一方當事人使用熱力並支付價款的協議,其中提供熱力的
一方稱供熱力人,使用熱力的一方稱作用熱力人。
贈與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財產無償地轉移給另一方所有的協議。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指在具備法定事由時,由有撤銷權的人對贈與合同予以撤銷。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指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銷贈與。
捐贈:是指為了社會公益事業或其他目的,無償地將財產給予他人的法律行為。
合同法複習名詞解釋
名詞解釋 1 合同 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它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2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是指對合同關係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和反映 其效力穿於合同法始終的根本規則。3 實踐合同 又稱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4 要式合同...
《合同法》複習指導全部名詞解釋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 合同法是指調集成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諾成合同 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 又稱為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條...
合同法名詞解釋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 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 變更 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法 合同法是指調集成同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諾成合同 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 又稱為要物合同,指除了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格式合同 是指合同必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