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與美國所得稅會計比較

2022-10-10 18:33:03 字數 4354 閱讀 1670

所得稅會計是研究處理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的會計理論和方法,是會計學科的乙個分支。所得稅會計誕生於西方的會計學領域,並經長期研究和實踐已發展得較為成熟。美國隨著《fasb說明書第96號》的發表,所得稅會計已比較規範和完善,而我國所得稅會計則還處於起步發展階段。

本文通過對中美所得稅會計的比較,以期對理解和規範我國所得稅會計有所幫助。  一、所得稅會計核算內容的對比  (一)對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差異原因的對比會計收益是指根據財務會計準則的規定,通過財務會計的程式確認的、在扣減當期所得稅費用之前的收益;應稅收益是根據國家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計算確定的收益。顯然,會計收益的計算過程嚴格地受財務報告須採用的會計程式和方法的限制;而應稅收益的計算則受國家稅法的約束。

對於它們兩者產生的具體原因,《國際會計準則12——所得稅會計》分為水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兩種,我國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的分法,也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美國nikolail和bazley合著的《中級會計》把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的原因分為5種:即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營業虧損抵回與抵後、稅收減免及期間所得稅分配。

但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下設的會計原則委員會於2023年公布的第11號意見書——「所得稅會計」,把由於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的不同而造成的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之間發生的、在以後能轉回的差異,稱為「時間性差異」。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於2023年公布的替代第11號意見書的《fasb說明書第96號——所得稅會計》,則把「時間性差異」這個詞擴充套件為「暫時性差異」。綜上所述,可以看出,兩國對會計收益和應稅收益差異原因的分析實質上是一致的,只是論述的詳略程度和表達方式不同而已,都認為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是造成會計收益與應稅收益存在差異的兩大基本原因。

  (二)兩國關於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內容的對比儘管我國在2023年7月1日實施新的《企業會計準則》以及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使我國所得稅會計處理開始與國際會計慣例「接軌」,但目前還不規範,且我國是採納國際會計慣例的,而美國屬於英美法系,美國所得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與國際會計慣例也有一定的差別,因此,永久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所包含的內容也不盡相同,下面分別予以論述:  1.永久性差異的對比永久性差異是指由於企業一定時期的應納稅所得與稅前會計利潤因計算口徑不同而產生的差異,這種差異在本期發生後,不能在以後各會計期間轉回。

美國把永久性差異分為三種基本型別:(1)有些收入在財務報告上確認為收入,但不要求納稅。如市政債券利息、公司因投保職工死亡而取得的人壽保險所得。

(2)有些費用在財務報告上確認為費用,但稅法則不允許扣除。如商譽的攤銷、高階職員的人壽保險費。(3)有些專案稅法規定允許扣除,但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能確認為費用。

如超成本折耗的百分比折耗、特殊股息扣減。我國對永久性差異包含的內容沒有分類列示,而是在稅法中逐項列示,但筆者認為,若要對我國永久性差異進行分類列示,分為專案差異和標準差異兩種情況是比較合適的。(1)專案差異。

專案差異是由於會計準則和稅法兩者對收入、費用的確認不一致造成的,一方確認而另一方不予確認。具體可以細分為四種情況:一是會計上確認為收入,但不要求納稅。

如購買國庫券和公債利息所得。二是會計上不確認為收入,但稅法上要求納稅。我國對某些視同銷售的規定即屬此類,如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非應稅專案;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等。

三是會計上確認為費用,但稅法不允許扣除。如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各種非救濟、公益性捐贈和贊助支出等。四是會計上不確認為費用,但稅法允許扣除。

(2)標準差異。標準差異是指會計準則和稅法兩者對費用都允許扣除,但稅法對其扣除有限額規定,超過限額部分應予納稅。一是利息支出。

會計制度規定應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高於按照向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超額部分,要作為計稅利潤。二是工資支出。會計制度要求工資、獎金據實進入成本,但稅法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制定計稅工資標準,企業實發數超過計稅標準的部分要繳納所得稅。

三是職工工會經費、福利費和教育經費支出。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按職工實發工資計提,而稅法只允許按計稅工資標準總額計提「三費」。四是業務招待費支出。

財務制度雖規定應控制在規定比例範圍內開支,但超過部分仍據實列支,但納稅時超額部分要作為計稅利潤調整。五是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會計制度規定此項支出應據實列支,但稅法規定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以外的部分要計算納稅。

[!  2.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的對比美國《fasb說明書第96號》列出了所有當期存在的暫時性差異,並把它們分為九類,其中前四類是關於財務會計所得和納稅所得的差額,後五類是與直接調整資產或負債時產生的暫時性差額相關。

  我國長期以來,為了既方便稅務部門計徵所得稅,又便於企業計繳所得稅,立法機構制定稅法時,盡量使應稅收益同稅前會計收益保持一致,與此相適應,財政部在制定財務會計制度時,力求與稅法現行的規定接軌。由此決定了在我國時間性差異專案的出現是不多見的,即使有出現時間性差異的會計專案,也有很多限制條件,如折舊問題,所得稅法要求對固定資產折舊一般採用直線法(年限平均法),企業如需採用加速折舊法而經稅務機關批准後,可以採用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筆者認為,財務會計和稅收作為兩個不同的經濟領域,其實施主體、所持立場以及工作目標都存在差別,如果我們硬把兩者糅合在一起,不利於財務會計為社會有關方面提供有用的決策資訊,也不利於實現稅收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巨集觀調控。

因此,我國的稅法和財務制度必須保持其獨立性,美國在這方面走在了前頭,它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鑑學習。  (三)對永久性差異、時間性差異會計處理規定的對比對於永久性差異,採用應付稅款法。而對於時間性差異(或暫時性差異),美國學者對下面幾個問題一直存在著爭議,第一,究竟公司應不應該對暫時性差異進行跨期分配?

第二,如果要進行所得稅跨期分配,那麼,是所有暫時性差異進行綜合分配還是對某些暫時性差異進行部分分配?第三,如果要進行所得稅分配,那麼,應選負債法、遞延法還是選用稅後淨額法?針對這些問題,美國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進行了詳細調查研究,最後在《fasb說明書第96號》中明確規定了所得稅會計處理的現行一般公認會計原則。

即要求公司以「綜合基礎」採用「負債法」對暫時性差異進行「所得稅跨期分配」。我國《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中明確提出:對於永久性差異,應採用應付稅款法;對於時間性差異,可以採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但出於穩妥的考慮,對於應用納稅影響法(遞延法和債務法)限定了約束條件:

當會計收益小於應稅收益時,只有在以後時間性差異轉回的時期內有足夠的應稅所得予以轉銷的企業,才能夠採用納稅影響會計法,否則只能採用應付稅款法進行會計處理。與美國規定相比,我國的會計處理方法不是很規範,但由於我國當前財務會計與稅法規定差別不是很大,時間性差異出現的不多,按我國現行的規定基本上還能適應我國的現狀,但如果隨著我國稅法與會計準則的不斷完善,經濟的不斷發展,美國的做法應是我們的目標,但並不是要原樣照搬,應有鑑別地吸收。  二、經營虧損彌補處理的對比美國《國內稅務法規》准許公司將特定年度的經營淨損失向前追溯3年或向後結轉15年,即「營業虧損抵回」和「營業虧損抵後」。

所謂營業虧損抵回是指公司用當年發生的虧損去抵銷以前年度報告的應稅收益,它應在虧損期間予以確認,會計處理為:借記「應收所得稅退還款」,貸記「營業虧損抵回所得稅利益」,並應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為一項資產(短期應收款),在損益表上反映為營業虧損的減少;所謂營業虧損抵後是指公司用當年發生的虧損額去抵銷以後年度的應稅收益,它也應在虧損期間予以確認,其會計處理為:借記「所得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貸記「營業虧損抵後所得稅利益」。

在資產負債表上列報為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減少,在損益表上反映為營業虧損的減少。這兩者都將給公司帶來所得稅上的好處。我國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計算。

在發生虧損的年度,會計處理為: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貸記「本年利潤」,在彌補時,不用作會計帳務處理,僅進行計算調整。[!

  從上述兩者比較可見,我國與美國稅法的有關規定存在以下區別:(1)我國現只有營業虧損抵後的規定,而沒有營業虧損抵回的規定;(2)抵補數額和連續抵補年限少。  三、所得稅在財務報表上列示的對比根據《fasb說明書第96號》的要求,在資產負債表上,應付所得稅應報告為一項流動負債;而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則必須分成兩類分別反映,即流動部分和非流動部分。

流動部分是指在下一年度將帶來淨應稅額或減稅的所有暫時性差異對遞延所得稅的淨影響額,剩下的部分即為非流動部分。同時,還要求公司在財務報表腳注裡,說明造成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的暫時性差異的性質和種類。在損益表上,應披露所得稅費用的構成,同時,還須進一步說明每年與連續營業相關的所得稅費用的重要組成內容,如本期所得稅費用或利益、遞延所得稅費用或利益、稅款減免、營業虧損抵後利益及因稅法或稅率修改而進行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資產調整等。

在我國,遞延稅款帳戶應在資產負債表其他資產或其他負債下的「遞延稅款」下進行反映。遞延稅款帳戶的期末餘額如在借方,應填列在資產——其他資產下「遞延稅款借項」專案內;遞延稅款帳戶的期末餘額如在貸方,則應填列在其他負債下的「遞延稅款貸項」專案內。而作為損益類費用支出中所得稅費用支出的所得稅餘額,應填列在損益表的利潤總額下,作為減項予以反映。

關於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

理論說法 遞延所得稅資產 是指對於可抵扣暫時性差異,以未來期間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的一項資產。而對於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均應確認為一項遞延所得稅負債,但某些特殊情況除外。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是和暫時性差異相對應的,可抵減暫時性差異是將來可用來抵稅的部分,...

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之我見

摘要 在企業所得稅開始通過會計處理方法開始,有很多的國家或者地區都開始採用債務法而摒除和拋棄遞延法和應付稅法。我國在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上都遵循進行修正過的權責發生制,本文通過對企業的所得稅的各項會計處理方法進行分析比較,推論其中負債表債務法是一種適合於我國相關企業所得稅會的一種會計處理方法。關鍵詞 ...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確認與計量

作者 楊華 財會通訊 2012年第01期 所得稅會計是通過比較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資產 負債,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所確定的賬面價值與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兩者之間的差額分別就應納稅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性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負債與遞延所得稅資產,並在該基礎上確定每一期間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