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實務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所得稅籌畫

2023-01-26 01:15:03 字數 1458 閱讀 9991

廣告費是企業通過**向公眾介紹企業商品、勞務和企業資訊的有效手段,是現代企業占領市場,經常採用的營銷策略。

在我國所得稅法中,對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規定有所不同,不僅在兩者的構成條件上,而且在兩者所得稅政策上也存在很大的差異。

廣告費的認定:①廣告費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②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的發票;③通過一定的**傳播。

業務宣傳費的認定:企業發生的業務宣傳費是未通過**發布的宣傳活動。包括企業發放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等,廣告費的所得稅處理: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以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業務宣傳費的所得稅處理: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的範圍內,可據實扣除、超過5‰的部分當年不得扣除,以後年度也不得扣除。業務宣傳費與廣告費應嚴格區分開來,凡不符合廣告費條件的,應一律視同業務宣傳費處理。

但要注意,屬於廣告性的贊助支出,可參照廣告費用的規定扣除。

由於在實務操作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可以相互轉換的,這為企業進行籌畫,提供了可行空間。

一、利用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籌畫廣告費稅前扣除限額是2%,業務宣傳費的扣除限額是5‰。企業應當充分利用兩個限額,盡可能多的稅前扣除。例如,某企業2023年生的銷售收入為1000萬元,企業當期發生的廣告費是22萬元,業務宣傳費是1萬元。

所得稅法規定,當期納稅人可以稅前扣除的的廣告費是20萬元,業務宣傳費是5萬元。這樣,該企業有2萬元的廣告費在當期是無法扣除的,儘管可以結轉以後年度,但還是不如在當期扣除的好。而另一方面,業務宣傳費卻支出了1萬元,剩餘的限額還有4萬元。

如果事前能將2萬元的廣告費轉化為業務宣傳費,那麼就可以讓企業提前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這2萬元。

在這方面的運用,我們還可以從另乙個角度進行,例如,某企業計畫在城區採取設定條幅的方式進行企業形象宣傳。企業欲達到這點,有兩種方式:一事委託某單位加工該條幅,再向主管工商等部門申報批准之後懸掛條幅。

假如此方案需要經費20萬元。二是委託廣告公司進行宣傳,需要費用25萬元。單從費用的多寡來看,的確企業自身進行宣傳,要比委託廣告公司節約5萬元。

但是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自身進行的宣傳,僅僅能作為業務宣傳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限額遠遠小於委託廣告公司進行宣傳而作為廣告費的扣除限額。同時,廣告費是可以無限期扣除的。顯見,作為業務宣傳費是很容易引起企業的納稅調整。

所以這樣的情況下,不能單從費用的多寡來考慮;更需要考慮費用是否能盡快、盡可能多的稅前扣除。

二、利用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扣除時限的籌畫根據稅法的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廣告費支出,如果超過當期限額,可以無限期結轉以後年度稅前扣除,直至扣完為止。而業務宣傳費,則不能結轉以後年度扣除。那麼納稅人,應避免將廣告費混淆業務宣傳費,同時,如果不符合規定的廣告費被列為廣告費,卻會導致偷漏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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