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企業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並予以稅前扣除

2023-01-02 00:12:05 字數 859 閱讀 3028

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84號)《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第四十條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納稅人因行業特點等特殊原因確實需要提高廣告費扣除比例的,須報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第四十二條規定:

納稅人每一納稅年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0.5%範圍內,可據實扣除。之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包括未通過**的廣告性支出),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範圍內,可據實扣除。

那麼如何區分企業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呢?

答:業務宣傳費是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主要是指未通過**的廣告性支出,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紀念品等,廣告費則是企業通過**向公眾介紹商品,勞務和企業資訊等發生的相關費用,二者的區別顯而易見,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84號)《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第四十一條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嚴格區分。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准的專門機構製作的;(二)已實際支付費用,並已取得相應發票;(三)通過一定的**傳播。也就是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上述3個條件:不具備其中任何乙個條件的,稅務機關將不允許作為廣告費予以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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