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分攤的廣告宣傳費可限額扣除 財稅法規解讀獲獎

2023-01-13 04:12:04 字數 1098 閱讀 1427

國慶節期間,河北省某家具廠的特許加盟商(法人企業)推出商品讓利**活動。加盟商與家具廠商議,活動期間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由家具廠負擔一半,可是家具廠擔心這項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本企業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規定,自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可見,關聯企業之間按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企業限額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以稅前扣除。

對關聯企業的判定標準,稅收徵管法實施細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均明確,所謂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係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係。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3.

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進一步解釋,構成關聯企業的其中一種情況是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根據以上規定,加盟商與家具廠是關聯企業,對加盟商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按分攤協議歸集至家具廠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但應注意的是,歸集到家具廠扣除的廣告宣傳費有限額規定,即不得超過加盟商當年銷售收入的15%。

關聯企業間廣告宣傳費分攤政策解析

結語:稅務籌畫做為企業集團的一項重要戰略組成部分,已被越來越多的企業和財務人員所認可並應用。在實際操作中要考慮的因素還很多,遠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內容,因此,在具體的實務操作中我們一定要培養正確的納稅意識,樹立合法稅務籌畫觀念,深入研究稅法規定,充分領會稅法精神,做到合理籌畫並納稅,以達到合理運用企業有限的資金,增加企業效益,促進企業穩定長遠的發展。

因此,企業在進行稅收籌畫時,一定要針對具體的問題具體分析,針對企業的風險情況制定切合實際的風險管理措施,為稅收籌畫的成功實施做到未雨綢繆。本文由梁志飛老師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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