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規定解析

2021-04-09 06:48:07 字數 2703 閱讀 8895

三類企業的扣除標準仍延續由15%增至30%的規定

據相關統計,2023年,食品飲料行業銷售費用排名前十位的上市公司的廣告費用合計近百億元,而據市場研究公司ctr發布的最新資料顯示,在醫藥行業中,某醫藥企業2023年第四季度就投入廣告花費1.34億元。可見廣告費用是化妝品、醫藥、飲料三行業銷售費用的主要支出。

為扶植該三行業的發展,「財稅48號通知」第一條規定:「對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僅此一項最高就可直接減輕3.

75%的企業所得稅稅負。

該條延續了「原72號通知」將化妝品製造、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由15%增至30%的規定,同時將化妝品銷售企業增補到其中。

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宣傳費仍然不得扣除

作為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的簽約國,我國《廣告法》對菸草廣告做了嚴格的限制規定,因此,本次「財稅48號通知」第三條延續了「原72號通知」關於「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據此,菸草企業有關菸草的廣告費或業務宣傳費支出均不得在稅前扣除;至於非菸草企業的菸草廣告,可按不超過銷售收入的15%予以扣除。

其他企業的廣告宣傳費扣除標準均為不超過15%

除以上由「財稅48號通知」列舉的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企業以及菸草企業外,包括酒類製造企業在內的其他企業,仍應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按不超過15%的標準進行稅前扣除。

對關聯企業的廣告宣傳費可按分攤協議歸集扣除

「財稅48號通知」第二條規定:「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執行該條規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1.根據稅法規定,關聯企業是指有下列關係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係;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所擁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

2. 關聯企業之間應簽訂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

3.在本企業扣除或歸集至關聯企業另一方扣除,可以根據分攤協議自由選擇。

4.接受歸集扣除的關聯企業不占用本企業原扣除限額。即本企業可扣除的廣告宣傳費按規定照常計算扣除限額,另外還可以將關聯企業未扣除而歸集來的廣告宣傳費在本企業扣除。

5.總體扣除限額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歸集到關聯企業另一方扣除的廣告宣傳費只能是費用發生企業依法可扣除限額內的部分或者全部,而不是實際發生額。

如,一般企業應先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15%,化妝品製造與銷售等前述三類企業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30%,計算出本年可扣除限額,再選擇是部分還是全部歸集至關聯企業扣除。

該條是「財稅48號通知」新設立的規定,也是一大亮點,對有關聯企業的納稅人,特別是關聯企業較多的大型企業集團是重大利好,可以在盈利與虧損、稅率高與低的關聯企業之間合法的進行稅收籌畫。

扣除規定的執行時間及相關調整事項

1. 「財稅48號通知」從2023年開始執行至2023年止。既與「原72號通知」執行結束時間2023年相銜接,又符合對行政相對人有利的可作追溯規定的立法原則;明確規定有效期為5年,有利於保持稅收政策的穩定性,便於納稅人謀劃生產經營活動。

2.由於「財稅48號通知」公布時,對2023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已經結束,而「原72號通知」又於2023年1月1日失效,納稅人在匯算清繳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時,只能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對廣告宣傳費按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15%的標準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5號)第六條關於「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後,准予追補至該專案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的規定,化妝品製造與銷售、醫藥和飲料製造企業因應扣除但未扣除廣告宣傳費,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後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

3.應特別提示的是,化妝品銷售企業是本次「財稅48號通知」新增加的可按30%扣除的企業,此類企業更應盡快熟悉新政策,將2023年度少扣除的廣告宣傳費追補至2023年度計算扣除,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

扣除基數即銷售(營業)收入的分類確認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應以當年銷售(營業)收入額作為廣告宣傳費扣除的基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的規定,一般工商企業的銷售(營業)收入為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金融企業的銷售(營業)收入為營業收入(銀行業務收入、保險業務收入、證劵業務收入、其他金融業務收入)加視同銷售收入之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營業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撥入專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繳款)為扣除基數。

費用發生年度超出扣除限額部分可結轉下年扣除

企業當年實際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宣傳費支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財稅48號通知」規定的扣除基數和比例計算扣除後,仍有餘額不能在當年扣除的,准予結轉下一年度繼續扣除,但仍需符合規定的扣除基數和比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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