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的區別

2022-04-03 18:27:33 字數 750 閱讀 4126

【例】某電力公司為了搞好企業與使用者之間的關係,將外購的一批電磁爐送給了下游用電企業,這是業務招待費還是業務宣傳費?

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於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但在稅務執法實踐中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託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

但這一界限相當模糊。以上例為例,如果電磁爐上印有電力公司的標誌是否就是宣傳企業形象呢?如果送的不是電磁爐而是汽車,且印有公司的標識是否是業務宣傳費呢?

有人會說汽車的金額太大了,但金額的大小是區分業務招待費的標準嗎?金額多大不能作為業務宣傳費呢?

這些問題常常困擾實踐工作者,也給稅務執法人員嚴格執法帶來了困難。筆者認為,區分二者的不同,應以以下幾個條件作為區分依據。

依據一:是否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宣傳作用。這是區分二者差異的關鍵,以上例為例,將外購的電磁爐送給客戶對企業的產品是沒有宣傳作用的,也沒有對企業的形象加以宣傳,企業的形象是什麼?

企業形象是指人們通過企業的各種標誌(如產品特點、行銷策略、人員風格等)而建立起來的對企業的總體印象。送電磁爐就能達到宣傳企業形象的目的嗎?這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依據二:贈送的物件是潛在客戶還是既有客戶。這是進一步判斷兩者差異的另乙個條件。

筆者認為作為業務宣傳費列支的必須是企業潛在的客戶而不是既有的客戶,如贈送產品說明書、在重要場所懸掛橫幅、向路人散發宣傳單等,這些都是對潛在客戶的一種宣傳。如果將外購的貨物送給既有客戶,這些客戶對企業已經有所了解,起不到宣傳企業形象的作用,故應作為業務招待費。這種贈送貨物的行為是維繫客戶關係的一種業務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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