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不合理繞航法律後果

2022-10-06 16:42:04 字數 877 閱讀 3469

摘要:各國法律都明文規定了承運人負有直航義務,但對於發生不合理繞航時承運人如何承擔責任,承運人的免責、責任限制和訴訟時效等權利是否喪失等問題卻沒有明確規定,這就給繞航問題的解決帶來了很多不確定因素。本文將就此進行簡要的論述。

關鍵詞: 不合理繞航承運人責任根本違約

1不合理繞航的含義

船舶繞航(deviation of the ship)是指承運人出於某種原因或考慮,故意駛離約定的或者習慣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線。通常認為,繞航分為合理繞航和不合理繞航。我國《海商法》第49條第二款規定:

」船舶在海上為救助或者企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而發生的繞航或者其他合理繞航,不屬於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由此可見,合理繞航僅僅包括在海上為救助或試圖救助人命、財產的繞航以及其他合理繞航這幾種情形。至於其他合理繞航,尚未有一致的界定,但通常指考慮了同一航程中船貨雙方的利益後進行的繞航,例如因避颱風、新增燃料等所發生的繞航均被歸於合理。

除此以外,承運人駛離正常航線則屬於不合理繞航。

不合理繞航構成必須是故意的偏離合同約定航線。如果因為設計航線失誤或者是航行過失,或者是因為風向或者水流的原因而偏離合同約定航線,均不夠成不合理繞航。在我看來,承運人基於租船人和貨物所有人的要求或命令或過錯而發生繞航,也不應該被認定為不合理繞航,因為這不是承運人故意為之。

2不合理繞航的性質

航線的選擇是海上航行中最重要的事項之一,離開特定航線一方面可能影響船舶按期到達,導致貨物遲延交付;另一方面可能將託運人的貨物置於合同訂立時當事人預計之外的巨大風險之中,而且船舶或貨物保險人還會因為船舶脫離了其承保的航行區域或因遲延導致超過保險期限而拒絕賠償,不合理繞航就是從根本上破壞了貨物保險而不是簡單地增加了保險的風險程度。①因此,違反不合理繞航的義務對承運人造成的後果要比其他違約情形嚴重得多。由此可見,當承運人的繞航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便構成了根本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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