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管理辦法

2022-09-28 00:51:02 字數 3621 閱讀 7787

(一)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促進公司各項對外民事活動的開展,規範對外民事法律行為,避免和減少因合同的簽訂、履行不當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同是指公司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合同管理是指對上述各類合同的簽約、履約、監督、責任、存檔及糾紛解決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條公司法律顧問全面負責合同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公司及部門進行合同簽訂、履行、存檔及糾紛處理等工作。

(二)合同的簽約管理

第五條合同訂立的主體資格

訂立合同的簽約各方必須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公司對外簽訂的合同只能以公司的名義進行,不得以部門名義作為簽約主體對外簽訂合同。

第六條合同訂立的形式

對外簽訂的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國家規定採用標準合同文字的必須採用標準文字,禁止在對外經濟活動中以白條、欠條、收條等不合規範的形式代行合同功能。

第七條合同的內容

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 合同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或者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2、 合同標的;

3、 數量、質量、標準及驗收方式;

4、 價款或者酬金以及支付方式;

5、 履行地點、期限和方式;

6、 違約責任;

7、 解決爭議的方法;

8、 合同的生效及失效。

第八條合同訂立的基本要求

對外簽訂的合同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 主體合格,即簽約各方必須均符合法定的簽約主體資格;

2、 條款完備,即必須齊備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得有條款疏漏;

3、 內容合法,即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九條合同的簽訂程式

公司對外簽訂的工程合同必須經過草擬、審查、審核和蓋章四個程式。

合同的草擬:合同的草擬原則上由工程部進行。

合同的審查:合同的審查包括經濟指標的審查及法律審查。合同草擬完畢後,工程部負責人應對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及**等經濟指標進行審查並簽署相關意見;財務部應對合同中付款方式、付款進度以及公司資金安排決定付款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查並提出相關意見;公司法律顧問應對合同(標的金額超過20萬元)中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並提出相關意見。

合同的審核:公司領導對合同進行最終審核。經最終審核後,簽署明確的同意簽約意見並指明履約管理責任人,若不同意簽約的,應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蓋章:公司印章管理部門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人)於正式的合同文字上簽名後方可加蓋公司公章。

第十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它任何人必須取得法定代表人的書面授權委託後方能代表公司對外簽訂書面合同。

(三)合同的履約管理

第十一條合同依法訂立後,即具有法律效力,應當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十二條對外簽訂的合同必須落實具體的履約管理責任人,由其負責對合同的履**況進行跟蹤管理,並及時向公司領導進行匯報。對於涉及風險或收益的重大資訊,則必須在資訊獲知後即刻通過**進行匯報。合同的履約管理責任人由公司領導根據專案情況指定。

第十三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公司向對方支付款項的,履約管理人應協同財務部門嚴格按照財務制度及相關規定辦理簽字審核程式後,方可付款。

第十四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涉及**部門審批、辦理等事項的,公司相關部門應給予履約管理人以充分的協助。

第十五條合同的變更或解除應依照合同的簽約程式進行,經審查、審核通過後方可變更或解除。

第十六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送達,原則上可以直接送達的由履約管理人或公司相關人員直接送達。需要郵寄送達的,應通過**信郵寄送達。送達後對方的簽收憑證或**郵寄憑證應及時歸檔,履約管理人儲存影印件,原件交公司檔案室儲存。

第十七條工程部應於每年的工作總結中對公司工程合同的簽約、履約及相關情況進行分析總結並報告公司領導,以便對合同管理制度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四)合同的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為保證公司所簽訂的合同能夠全面、及時、完善地得到履行,公司特建立四方監督管理機制。

第十九條合同的履約管理人應養成良好的自我監督管理習慣,定期對合同的履行進度和變動資訊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財務部對合同中的經濟指標進行定期(每月月底)和不定期的監督管理,並將監督管理情況及時反饋給履約管理人,必要時可直接向公司領導進行匯報。

第二十一條法律顧問對合同的合法性進行不定期的監督管理,並將監督管理情況及時反饋給履約管理人,必要時可直接向公司領導進行匯報。

第二十二條公司領導對合同進行不定期的監督管理,並直接做出監督管理決定。

(五)合同的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合同作為公司對外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依據和憑證,合同相關管理及知情人員應嚴格依照檔案管理要求,對合同及合同履行過程形成的相關資料及時整理,並交由檔案室存檔。

第二十四條公司建立嚴格的合同檔案出借、歸還制度,以保證合同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完整性。合同檔案借閱一般應當天歸還,借閱時間超過一周的,每週星期一,檔案管理人員應提示借閱人員注意合同的安全保管。如借閱人員使用完畢,則應及時歸還。

第二十五條公司對外簽訂的所有合同文字,正本全部由檔案室存檔,其他相關合同管理人員如確需留存,則只能留存影印件。

第二十六條合同蓋章生效後,應及時交由檔案室按確定的規範對合同進行編號、登記並及時歸檔。

第二十七條合同相關管理人員應定期對履行完畢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有關資料(包括與有關的文書、圖示、傳真件以及合同流傳單等)進行整理,經法律顧問確認後交檔案室存檔,不得隨意處置、銷毀、遺失。

第二十八條一般合同應儲存至合同履行完畢後5年方可按照檔案銷毀程式報經批准後銷毀,重要的合同至少儲存至合同履行完後10年方可銷毀,銷毀合同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的簽約審查程式進行報告。

第二十九條所有合同知情人員必須嚴格保守合同中所涉及公司的商業秘密,不得隨意對外公布。

(六)合同的糾紛管理

第三十條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生糾紛,合同履約管理人員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匯報並通知法律顧問。

第三十一條合同履行發生糾紛後,原則上應盡可能先與對方協商解決,以避免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式解決。

第三十二條合同糾紛如果經雙方協商後仍不能解決,經公司領導、法律顧問、合同履約管理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討論通過後,可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途徑解決。

第三十三條法律顧問應對合同糾紛進行全面的分析,並提出中肯的糾紛解決方案,合同履約管理人員及其他部門應給予充分的支援。

(七)合同的責任管理

第三十四條合同簽約階段,如因經濟指標審查人員的重大過失或過錯而使公司在所簽訂的合同中造成損失的,負責該項審查工作的相關人員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如經濟指標審查人員已經就該項審查提出反對意見,但未被採納的,則不對此承擔責任。

第三十五條合同簽約階段,如因財務負責人的重大過失或過錯使得合同的付款方式、公司的履約付款能力出現重大問題,並給公司造成損失,財務負責人對此應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但財務負責人事先已提出質疑的,則不對此承擔責任。

第三十六條合同履約階段,如因履約管理人的重大過失或過錯而未及時匯報相關履約情況,並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履約管理人應承擔一定經濟責任。相關監督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過失或過錯的,也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

第三十七條合同存檔管理中,如因檔案管理人員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得合同檔案遺失、商業秘密洩露,並因此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合同檔案管理人員應承擔相應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辭退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同存檔糾紛處理過程中,各部門應積極配合法律顧問處理合同糾紛,如因某一責任人懈怠而使得糾紛解決不力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該責任人應承擔相應經濟責任。

第三十九條上述相關人員承擔經濟責任後,公司有權根據內部人事管理制度給予內部紀律處分,包括警告、罰款、免職、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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