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冷設計規範

2022-09-17 20:45:06 字數 4283 閱讀 3547

****杭州科龍空調維修網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6.1.1條空氣調節用人工冷源製冷方式的選擇,根據建築物用途、所需製冷及冷水溫度以及電源、水源和熱源等情況,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民用建築應採用氟利昂壓縮式或溴化鋰吸收式製冷。

二、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築物,宜採用氟利昂或氨壓約定縮式製冷。

注:採用溴化鋰吸收式和蒸汽噴式製冷時,尚應分別符合本規範第6.3.3和6.3.4條的規定。

第6.1.2條選擇製冷機時,台數不宜過多,一般不考慮備用,並應與空氣調節負荷變化情況及執行調節要求相適應。

注:工藝有特殊要求必須連續執行的系統,可設定備用的製冷機。

第6.1.3條製冷量這580~1750kw(50*10~150*104kcal/h) 的製冷機房,當選用活塞式或螺桿式製冷機時,其台數不宜少於兩台。

第6.1.4條大型製冷機房,當選用製冷量大於或等於1160kw(100*104kcal/h) 的一台或多台離凡式製冷機時,宜同時設定一台或兩台製冷量較小的離心式,活塞式或螺桿式等壓縮式製冷機。

第6.1.5條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製冷機可按熱幫浦特環工況應用。

第6.1.6條製冷裝置和冷水系統的冷量損失,應根據計算確定。概略計算時,可按下列數值選用: 氟利昂直接蒸發式系統 5%~10% 間接式系統 10%~15%。

第6.1.7條冷卻水的水溫和水質,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製冷裝置的冷卻水進口溫度,不宜高於表6.1.7所規定的數值;

二、冷卻水的水質,應符合國家現行《工業迴圈冷卻水處理設計規範》及有關產品對水質的要求。

冷卻水進口溫度表6.1.7

裝置名稱進口溫度

製冷劑為氟利昂或氨的製冷壓縮機的氣缸水套 32

臥式殼管式、套管式和組合式冷凝器 32

立式殼管式和淋激式冷凝器 33

溴化鋰吸收式製冷機的吸收器 32

溴化鋰吸收式製冷機的冷凝器 37

蒸汽噴射式製冷機的混合式冷凝器 33

注:當製冷劑為氟利昂時,冷凝器冷卻水的進口溫度,可適當提高。

第6.1.8條非全天使用權但在整個夏季可能經常使用的大型公共建築,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其空氣調節的冷水系統,可設定蓄冷水池。

蓄冷水池的蓄冷量,應根據建築物的使用權要求和預冷時間,通過計算確定。

第6.1.9條必要時,開式冷水系統應設定蓄水箱。蓄水箱的蓄水量,應按系統迴圈量的10%~25%確定。

第6.1.10條閉式冷水系統應設定膨脹水箱和排氣、洩水裝置。

第6.1.11條冷水幫浦(一次幫浦)的台數及流量,應與製冷機的台數及設計工況下的流量相對應。

二次幫浦的設定,應根據冷水系統的大小、各併聯環路壓力損失的差異程度、使用條件和調節要求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

第6.1.12條當廠區內或群體式民用建築中有若干處需要用冷時,宜設定集中製冷機房供冷。

室外冷水管道的敷設,應根據不同情況採用架空敷設或溝內敷設,有條件時,亦可採用直接埋地不保溫敷設。

第二節壓縮式製冷

第 6.2.1條選擇製冷機時,某冷凝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冷式冷凝器,宜比冷卻水進出口平均溫度高5~7℃;

注:當製冷劑為氟利昂-12時,窒比冷卻水進出口平均溫度高7~9℃;

二、風冷式冷凝器,應比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於球溫度高15℃。

三、蒸發式冷凝器,宜比夏季空氣調節室外計算於球溫度高8~15℃。

第6.2.2條選擇製冷機時,共蒸發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臥式殼管式蒸發器,宜比冷水出口溫度低2~4℃,但不應低於2℃。

注:冷水出口溫度不應低於5℃。

二、螺旋管式和直立管式蒸發器,宜比冷水出口溫度低4~6℃;

三、直接蒸發表面式冷卻器,應按本規範第5.5.4條;

第6.2.3條水冷式冷凝器的冷卻水進出口溫差,宜按下列數值選用:

立式殼管式冷凝器 2~4℃

臥式殼管式、套管式和組合式冷凝器 4~8℃

淋激式冷凝器 2~3℃

注:冷卻水進口溫度較高時,溫差應取較小值,進口溫度較低時,溫差應取較大值。

第6.2.4條風冷式冷凝器的空氣進出口溫差,不應大於8℃。

第6.2.5條壓縮機氣缸水套的冷卻水出口溫度,不應高於45℃。

第6.2.6條所有貯存製冷劑且在壓力下工作的製冷裝置和容器,應應設定安全閥。氨製冷系統的排氨

口必須裝設排放管,排放管的出口,應高於周圍50m內最高的建築物的屋脊5m。

第6.2.7條當設定兩台或兩台以上氟利昂壓縮式製冷機時,各台的製冷劑管道,不得連通。

第6.2.8條壓縮機吸氣管的排氣管的坡度及坡向,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氟利昂壓縮機吸氣管坡度,不得小於0.01,應坡向壓縮機;

二、氨壓縮機吸氣管坡度,不得小於0.03,應坡向蒸發器;

三、壓縮機排氣管坡度,不得小於0.01,應坡向油分離器或冷凝;

第6.2.9條製冷劑排氣管直徑,應按其壓力損失相當於製冷劑飽和溫度的變化值確定。製冷劑飽和溫度的變化值,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氟利昂吸氣管和排氣管,不應大於1℃;

二、氟利昂吸氣管,宜採用0.5~1℃;

三、氨吸氣管、排氣管和液體管,不宜大於0.5℃。

第三節熱力製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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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條當有壓力不低於30kpa(0.

3kgf/cm2)的蒸汽或溫度不低於80℃的熱水等適宜的熱源可資利用,且製冷量大於或等於350kw(30*104kcal/h),所需冷水溫度不低於5℃時,就採用溴化鋰吸收式製冷。

注:有條件時,亦要採用直燃式溴化鋰吸收式製冷機。

第3.2.2條選擇溴化鋰吸收式製冷時,除應符合本規範第3.1.6條的規定外,尚未應根據冷水和冷卻水產生汙垢的因素,對產冷量進行修正。

第3.2.3條溴化俚吸收式製冷系統中,宜裝設貯液器,其容積應按貯存製冷系統中全部溴化鋰溶液計算。

第3.2.4條當製冷量大於或等於470kw(40*104kcal/h) ,所需冷水溫度為10~15℃,且廠區有壓力不低於700 kpa(7kgf/cm2)的高壓蒸汽可資利用時,可採用蒸汽噴射式製冷。

第四節機房設計、裝置布置及其他

第3.3.1條製冷機房應盡可能靠近冷負荷中心布置,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氟利昂壓縮式製冷裝置,可布置在民用建築、生產廠房及輔助建築物內,但不行直接布置在樓梯間、走廊和建築物的出入口處;

二、氨壓縮式製冷裝置,應布置在隔斷開的房間或單獨的建築物內,但不得布置在民用建築和工業企業輔助建築物內;

注:1、輔助裝置可布置在室外。

2、氨製冷機房的防火要求,應按國家現行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執行。

三、蒸汽噴射式製冷裝置,應露天布置。溴化鋰吸收式製冷裝置,宜布置在建築物內,條件許可時,亦可露天布置。露天布置時,製冷裝置的電氣裝置及控制儀表,應設在室內。

第3.3.2條製冷機房的裝置布置和管道連線,應符合工藝流程,並應便於安裝、操作與維修。

製冷機突出部分與配電盤之間的距離和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於1.5m;製冷機與牆壁之間距離和非主要通道的寬度,不應小於0.8m。

注:1、兼作檢修用的通道寬度,應根據裝置的種類及規格確定。

2、布置臥式殼管式蒸發器、冷水機組和溴化鋰吸收式製冷機時,應考慮有清洗或更換管簇的可能。

第3.3.3條製冷機房的高度,應根據裝置情況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於氟利昂壓縮式製冷,不應低於3.6m;

二、對於氨壓縮式製冷,不應低於4.8m;

三、支於溴化鋰吸收式製冷,裝置頂部距屋頂或樓板的距離,不得小於1.2m。

注、製冷機房的高度,係指自地面至屋頂或樓板的淨高。

第3.3.4條製冷機房內宜與輔助裝置間和水幫浦間隔開,並應根據具體情況,設定值班室、維修間、貯藏室以及廁所等生活設施。

第3.3.5條氨製冷機房應設定兩處互相盡量遠離的出口直接對外,且應由室內向外開門。

第3.3.6條氨製冷機房的電源開關,應布置在外門附近。發生事故時,應有立即切斷電源的可能性,但事故電源不得切斷。

第3.3.7條氨製冷機房內;應設定必要的消防和安全器材(如滅火器和防毒面具等)。

第3.3.8條設定集中條暖的製冷機房,其室內溫度不低於15℃。氨製冷機房嚴禁採用明火採暖。

第3.3.9條製冷機房應設給水與排水設施,必要時宜設定**。

第3.3.10條下列製冷裝置和管道應保溫:

一、壓縮式製冷機的吸氣管、蒸發器及其與膨脹閥之間的供液管;

二、溴化鋰吸收式製冷機的發生器、溶液熱交換器、蒸發器及冷劑水管道;

三、蒸汽噴射式製冷機的蒸發器和主噴射器頭部;

四、冷水管道和冷水箱;

五、製冷裝置的供熱管道和凝結水管道。

第3.3.11條裝置和管道保溫,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溫層的外表面不得產生凝結水;

二、保溫層的個表面應設隔汽層;

三、管道和支架之間應採取防止"冷橋"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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