豎向設計規範

2021-03-04 08:00:03 字數 4880 閱讀 8361

1 總則

1.0.1為規範城市用地豎向規劃基本技術要求,提高城市規劃質量和規劃管理水平,制定本規範。

1.0.2本規範適用於各類城市的用地豎向規劃。

1.0.3城市用地豎向規劃應遵循下列原則:

1安全、適用、經濟、美觀;

2充分發揮土地潛力,節約用地;

3合理利用地形、地質條件,滿足城市各項建設用地的使用要求;

4減少土石方及防護工程量;

5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增強城市景觀效果。

1.0.4城市用地豎向規劃根據城市規劃各階段的要求,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制定利用與改造地形的方案;

2確定城市用地坡度、控制點高程、規劃地面形式及場地高程;

3合理組織城市用地的土石方工程的防護工程;

4提出有利於保護和改善城市環境景觀的規劃要求。

1.0.5城市用地豎向規劃除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城市用地豎向規劃

城市開發建設地區(或地段),為滿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築布置和城市景觀等方面的綜合要求,對自然地形進行利用、改造,確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石方等而進行的規劃設計。

2.0.2高程

以大地水準面作為基準面,並作零點(水準原點)起算地面各測量點的垂直高度。

2.0.3土石方平衡

在某一地域內挖方數量與填方數量平衡。

2.0.4防護工程

防止用地受自然危害或人為活動影響造成土體破壞而設定的保護性工程。如護坡、擋土牆、堤壩等。

2.0.5護坡

防止用地土體邊坡變遷而設定的斜坡式防護工程,如土質或砌築型等護坡工程。

2.0.6擋土牆

防止用地土體邊坡坍塌而砌築的牆體。

2.0.7平坡式

用地經改造成為平緩斜坡的規劃地面形式。

2.0.8台階式

用地經改造成為階梯式的規劃地面形式。

2.0.9混合式

用地經改造成平坡和台階相結合的規劃地面形式。

2.0.10台地

台階式用地中每塊階梯內的用地。

2.0.11場地平整

使用地達到建設工程所需的平整要求的工程處理過程。

2.0.12坡比值

兩控制點間垂直高差與其水平距離的比值。

3 一般規定

3.0.1城市用地豎向規劃應與城市用地選擇及用地布局同時進行,使各項建設在平面上統一和諧、豎向上相互協調。

3.0.2城市用地豎向規劃應有利於建築布置及空間環境的規劃和設計。

3.0.3城市用地豎向規劃應滿足下列要求:

1各項工程建設場地及工程管線敷設的高程要求;

2城市道路、交通運輸、廣場的技術要求;

3用地地面排水及城市防洪、排澇的要求。

3.0.4城市用地豎向規劃在滿足各項用地功能要求的條件下,應避免高填、深挖,減少土石方、建(構)築物基礎、防護工程等的工程量。

3.0.5城市用地豎向規劃應合理選擇規劃地面形式與規劃方法,應進行方案比較,優化方案。

3.0.6城市用地豎向規劃對起控制作用的座標及高程不得任意改動。

3.0.7同一城市的用地豎向規劃應採用統一的座標和高程系統。水準高程系統換算應符合表3.0.7的規定。

4 規劃地面形式

4.0.1根據城市用地的性質、功能,結合自然地形,規劃地面形式可分為平坡式、台階式和混合式。

4.0.2用地自然坡度小於5%時,宜規劃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於8%時,宜規劃為台階式。

4.0.3台階式和混合式中的台地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台地劃分應與規劃布局和總平面布置相協調,應滿足使用性質相同的用地或功能聯絡密切的建(構)築物布置在同一台地或相鄰台地的布局要求;

2台地的長邊應平行於等高線布置;

3台地高度、寬度和長度應結合地形並滿足使用要求確定。台地的高度宜為1.5~3.0m。

4.0.4城市主要建設用地適宜規劃坡度應符合表4.0.4的規定。

5 豎向與平面布局

5.0.1城市用地選擇及用地布局應充分考慮豎向規劃的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城市中心區用地應選擇地質及防洪排澇條件較好且相對平坦和完整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於15%;

2居住用地宜選擇向陽、通風條件好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於30%;

3工業、倉儲用地宜選擇便於交通組織和生產工藝流程組織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於15%;

4城市開敞空間用地宜利用填方較大的區域。

5.0.2街區豎向規劃應與用地的性質和功能相結合,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設用地分台應考慮地形坡度、坡向和風向等因素的影響,以適應建築布置的要求;

2公共設施用地分台布置時,台地間高差宜與建築層高成倍數關係;

3居住用地分台布置時,宜採用小台地形式;

4防護工程宜與具有防護功能的專用綠地結合設定。

5.0.3擋土牆、護坡與建築的最小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居住區內的擋土牆與住宅建築的間距應滿足住宅日照和通風的要求;

2高度大於2m的擋土牆和護坡的上緣與建築間水平距離不應小於3m,其下緣與建築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2m。

6 豎向與城市景觀

6.0.1城市用地豎向規劃應有明確的景觀規劃設想,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保留城市規劃用地範圍內的制高點、俯瞰點和有明顯特徵的地形、地物;

2保持和維護城市綠化、生態系統的完整性,保護有價值的自然風景和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地點、區段和設施;

3保護和強化城市有特色的、自然和規劃的邊界線;

4構築美好的城市天際輪廓線。

6.0.2城市用地分台應重視景觀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城市用地作分臺處理時,擋土牆、護坡的尺度和線型應與環境協調;有條件時宜少採用擋土牆;

2城市公共活動區宜將擋土牆、護坡、踏步和梯道等室外設施與建築作為乙個有機整體進行規劃;

3地形複雜的山區城市,擋土牆、護坡、梯道等室外設施較多,其形式和尺度宜有韻律感;

4公共活動區內擋土牆高於1.5m、生活生產區內擋土牆高於2m時,宜作藝術處理或以綠化遮蔽。

6.0.3城市濱水地區的豎向規劃應規劃和利用好近水空間。

7 豎向與道路廣場

7.0.1道路豎向規劃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道路的平面規劃同時進行;

2結合城市用地中的控制高程、沿線地形地物、地下管線、地質和水文條件等作綜合考慮;

3與道路兩側用地的豎向規劃相結合,並滿足塑造城市街景的要求;

4步行系統應考慮無障礙交通的要求。

7.0.2道路規劃縱坡和橫坡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機動車車行道規劃縱坡應符合表7.0.2/1的規定;海拔的高原城市道路的最大縱坡不得大於6%;

2非機動車車行道規劃縱坡宜小於2.5%。大於或等於2.5%時,應按表7.0.2/2的規定限制坡長。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道路,其縱坡應按非機動車車行道的縱坡取值;

3道路的橫坡應為1%~2%。

7.0.3道路跨越江河、明渠、暗溝等過水設施時,路高應與過水設施的淨空高度要求相協調;有通航條件的江河應保證通航河道的橋下淨空高度要求。

7.0.4廣場豎向規劃除滿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應與相鄰道路和建築物相銜接。廣場的最小坡度應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區應為1%,丘陵和山區應為3%。

7.0.5山區城市豎向規劃應滿足建設完善的步行系統的要求,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人行梯道按其功能和規模可分為**:一級梯道為交通樞紐地段的梯道和城市景觀性梯道;二級梯道為連線小區間步行交通的梯道;**梯道為連線組團間步行交通或入戶的梯道;

2梯道每公升高1.2~1.5m宜設定休息平台;

二、**梯道連續公升高超過5.0m時,除應設定休息平台外,還應設定轉折平台,且轉折平台的寬度不宜小於梯道寬度;

3各級梯道的規劃指標宜符合表7.0.5/3的規定。

8 豎向與排水

8.0.1城市用地應結合地形、地質、水文條件及年均降雨量等因素合理選擇地面排水方式,並與用地防洪、排澇規劃相協調。

8.0.2城市用地地面排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於0.2%;坡度小於0.2%時宜採用多坡向或特殊措施排水;

2地塊的規劃高程應比周邊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3用地的規劃高程應高於多年平均地下水位。

8.0.3雨水排出口內頂高程宜高於受納水體的多年平均水位。有條件時宜高於設計防洪(潮)水位。

8.0.4城市用地防洪(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城市防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洪標準》gb50201的規定;

2設防洪(潮)堤時的堤頂高程和不設防洪(潮)堤時的用地地面高程均應按設防標準的規定所推算的洪(潮)水位加安全超高確定;有波浪影響或壅水現象時,應加波浪侵襲高度或壅水高度。

8.0.5有內澇威脅的城市用地應採取適宜的防內澇措施。

8.0.6當城市用地外圍有較大匯水匯入或穿越城市用地時,宜用邊溝或排(截)洪溝組織用地外圍的地面雨水排除。

9 土石方與防護工程

9.0.1豎向規劃中的土石方與防護工程應遵循滿足用地使用要求、節省土石方和防護工程量的原則進行多方案比較,合理確定。

9.0.2土石方工程包括用地的場地平整、道路及室外工程等的土石方估算與平衡。土石方平衡應遵循「就近合理平衡」的原則,根據規劃建設時序,分工程或分地段充分利用周圍有利的取土和棄土條件進行平衡。

9.0.3用地的防護工程設定,宜根據規劃地面形式及所防護的災害類別確定,主要採用護坡、擋土牆或堤、壩等。防護工程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街區用地的防護應與其外圍道路工程的防護相結合;

2台階式用地的台階之間應用護坡或擋土牆聯接,相鄰台地間高差大於1.5m時,應在擋土牆或坡比值大於0.5的護坡頂加設安全防護設施;

3土質護坡的坡比值應小於或等於0.5;砌築型護坡的坡比值宜為0.5~1.0;

4在建(構)築物密集、用地緊張區域及有裝卸作業要求的台階應採用擋土牆防護;人口密度大、工程地質條件差、降雨量多的地區,不宜採用土質護坡;

5擋土牆的高度宜為1.5~3.0m,超過6.0m時宜退台處理,退台寬度不應小於1.0m;在條件許可時,擋土牆宜以1.5m左右高度退台。

9.0.4土石方與防護工程應按表9.0.4的規定列出其主要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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