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設計規範

2021-03-03 23:27:50 字數 4542 閱讀 9569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3.1.1條主體建築的平面布置和結構形式,應為今後發展、改造和靈活分隔創造條件。

第3.1.2條建築物出入口

一、門診、急診,住院應分別設定出入口。

二、在門診、急診和住院主要入口處,必須有機動車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設坡道時,坡度不得大於1/10。

第3.1.3條醫院的分割槽和醫療用房應設定明顯的導向圖示。

第3.1.4條電梯

一、四層及四層以上的門診樓或病房樓應設電梯,且不得少於二台;當病房樓高度超過24m時,應設汙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電梯和汙物梯,應採用「病床梯」。

三、電梯井道不得與主要用房貼鄰。

第3.1.5條樓梯

一、樓梯的位置,應同時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割槽的要求。

二、主樓梯寬度不得小於1.65m,踏步寬度不得小於0.28m,高度不應大於0.16m.

三、主樓梯和疏散樓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於2m.

第3.1.6條三層及三層以下無電梯的病房樓以及觀察室與搶救室不在同一層又無電梯的急診部,均應設定坡道,其坡度不宜大於1/10,並應有防滑措施。

第3.1.7條通行推床的室內走道,淨寬不應小於2.10m;有高差者必須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於1/10。

第3.1.5條樓梯

一、樓梯的位置,應同時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割槽的要求。

二、主樓梯寬度不得小於1.65m,踏步寬度不得小於0.28m,高度不應大於0.16m.

三、主樓梯和疏散樓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於2m.

第3.1.6條三層及三層以下無電梯的病房樓以及觀察室與搶救室不在同一層又無電梯的急診部,均應設定坡道,其坡度不宜大於1/10,並應有防滑措施。

第3.1.7條通行推床的室內走道,淨寬不應小於2.10m;有高差者必須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於1/10。

第3.1.8條半數以上的病房,應獲得良好日照。

第3.1.9條門診、急診和病房,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天然採光。

第3.1.10條主要用房的採光窗洞口面積與該用房地板面積之比,不宜小於表3.1.10的規定。

主要用房採光表表3.1.10

第3.1.11條室內淨高在自然通風條件下,不應低於下列規定:

一、診查室2.60m,病房2.80m;

二、醫技科室根據需要而定。

第3.1.12條護理單元的備餐室、浴廁、盥洗室等輔助用房的位置,應力求減少雜訊對病房的影響。

第3.1.13條室內裝修和一般防護要求

一、一般醫療用房的地面、牆裙、牆面、頂棚,應便於清掃、沖洗,其陰陽角宜做成圓角。

二、手術室、無菌室、灼傷病房等潔淨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內裝修應滿足易清潔、耐腐蝕的要求;放射科,腦電圖等用房的地面應防潮、絕緣。

三、生化檢驗室和中心實驗室的部分化驗臺檯面,通風櫃檯面,採血與血庫的灌液室和洗滌室的操作台檯面,病理科的染色臺檯面,均應採用耐腐蝕、易沖洗、耐燃燒的面層;相關的洗滌池和排水管亦應採用耐腐蝕材料。

四、藥劑科的配方室、貯藥室、中心藥房、藥庫,均應採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間、病理解剖室,均應採取防蚊、防蠅、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動物侵入的措施。

第3.1.14條廁所

一、病人使用的廁所隔間的平面尺寸,不應小於1.10m×1.40m,門朝外開,門閂應能裡外開啟。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採用「馬蹄式」,蹲式大便器官採用「下臥式」,大便器旁應裝置「助立拉手」。

三、廁所應設前室,並應設非手動開關的洗手盆。

四、如採用室外廁所,宜用連廊與門診、病房樓相接.

第二節門診用房

第3.2.1條門診部的出入口或門廳,應處理好**問訊、預檢分診、記帳收費、取藥等相互關係,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

第3.2.2條候診處

一、門診應分科候診,門診量小的可合科候診。

二、利用走道單側候診者,走道淨寬不應小於2.10m,兩側候診者,淨寬不應小於2.70m。

第3.2.3條診査室的開間淨尺寸不應小於2.40m,進深淨尺寸不應小於3.60m。

第3.2.4條婦、產科和計畫生育

一、應自成一區,設單獨出入口。

二、**和產科的檢查室和廁所,應分別設定。

三、計畫生育可與產科合用檢查室,並應增設手術室和休息室。各室應有阻隔外界視線的措施。

第3.2.5條兒科

一、應自成一區,宜設在首層出入方便之處,並應設單獨出入口。

二、入口應設預檢處、並宜設**處和配藥處。

三、候診處面積每病兒不宜小於1.50㎡。

四、應設定僅供一病兒使用的隔離診查室,並宜有單獨對外出口。

五、應分設一般廁所和隔離廁所。

第3.2.6條腸道科應自成一區,應設單獨出入口、觀察室、小化驗室和廁所。宜設專用**、收費、取藥處和醫護人員更衣換鞋處。

第3.2.7條處科換藥室宜分無菌室和一般換藥室。

第3.2.8條門診手術用房由手術室、準備室和更衣室組成;手術室平面尺寸不應小於3.30m×4.80m。

第3.2.9條廁所按日門診量計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為6∶4,男廁每120人設大便器1個,小便器2個;女廁每75人設大便器1個。設定要求見第3.1.14條。

第三節急診用房

第3.3.1條急診應部應設在門診部之近旁,並應有直通醫院內部的聯絡通路。

第3.3.2條用房組成

一、必須配備的用房:搶救室、診查室、**室、觀察室;**室、值班更衣室;汙洗室、雜物貯藏室。

二、可單獨設定或利用門診部、醫技科室的用房及設施:**室、病歷室、藥房、收費處:常規檢驗室、x線診斷室、功能檢查室、手術:廁所。

第3.3.3條門廳兼作分診時,其面積不宜小於24㎡。

第3.3.4條搶救室宜直通門廳,面積不應汴於24㎡;門的淨寬不應小於1.10m。

第3.3.5條觀察室

一、宜設搶救監護室。

二、平行排列的觀察床淨距不應小於1.20m,有吊簾分隔者不應小於1.40m,床沿與牆面淨距不應小於1m。

第七節放射科

第3.7.1條 x線診斷

一、x線診斷部分,由透視室、攝片室、暗室、觀片室、登記存片室等組成;透視、攝片室前宜設候診處。

二、攝片室應設控制室。

三、設有腸胃檢查室者,應設調鋇處和專用廁所。

四、懸掛式球管天軌的裝置,應力求保持水平。

五、暗室宜與攝片室貼鄰,並應有嚴密遮光措施;室內裝修和設施,均應採用深色面層。

六、一般診斷室門的淨寬,不應小於1.10m;ct診斷室的

門,不應小於1.20m;控制室門淨寬宜為0.70m。

第3.7.2條 x線**

一、**室應自成一區。

二、室內允許雜訊不應超過50db(a)。

三、鈷60、加速器**室的出入口,應設「迷路」。

四、防護門和「迷路」的淨寬不應小於1.2m,轉彎處淨寬不應小於2.10m。

第3.7.3條防護

對診斷室、**室的牆身、樓地面、門窗、防護屏障、洞口、嵌入體和縫隙等所採用的材料厚度、構造均應按裝置要求和防護專門規定有安全可靠的防護措施。

第十五節藥劑科

第3.15.1條藥房設定

一、醫院規模較大者,門急診藥房與中心藥房宜分別設定;醫院規模較小者,可集中設一藥房。

二、藥庫和中藥煎藥處均應單獨設定。

第3.15.2條門診、急診藥房

一、中、西藥房宜分開設定。

二兒科和各傳染病科門診宜設單獨發藥處。

三、服務視窗中距不應小於1.20m。

四、中藥貯藥室應通中藥配方室。

五、西藥調劑室可與西藥配方室合用,普通製劑室、分裝室應貼鄰調劑室。

六、無急診藥房應設急診專用發藥處。

第3.15.3條藥庫

一、貴重藥、劇毒藥、限量藥,以及易燃、易爆藥物的貯藏處應有安全設施。

二、門的寬度應適應運輸車的出入和冰箱的搬運。

三、中藥加工整理處和曬藥場應近中藥庫。

第四章防火與疏散

第4.0.1條綜合醫院的防火設計除應遵守國家現行建築設

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4.0.2條醫院建築耐火等級一般不應低於二級,當為**時,不應超過三層。

第4.0.3條防火分割槽

一、醫院建築的防火分割槽應結合建築布局和功能分割槽劃分。

二、防火分割槽的面積除按建築耐火等級和建築物高度確定外;病房部分每層防火分區內,尚應根據面積大小和疏散路線進行防火再分隔;同層有二個及二個以上護理單元時,通向公共走道的單元入口處,應設乙級防火門。

三、防火分區內的病房、產房、手術部、精密貴重醫療裝備用房等,均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小時的非燃燒體與其他部分隔開。

第4.0.4條樓梯、電梯

一、病人使用的疏散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的樓梯。

二、病房樓的疏散樓梯間,不論層數多少,均應為封閉式樓梯間;高層病房樓應為防煙樓梯間。

三、每層電梯間應設前室,由走道通向前室的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乙級防火門。

第4.0.5條安全出口

一、在一般情況下,每個護理單元應有二個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二、盡端式護理單元,或「自成一區」的**用房,其最遠乙個房間門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離和房間內最遠一點到房門的距離,如均未超過建築設計防火規範規定時,可設乙個安全出口。

第4.0.6條醫療用房應設疏散指示圖示;疏散走道及樓梯間均應設事故照明。

第4.0.7條供氧房宜布置在主體建築的牆外;並應遠離熱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醫院設計規範

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2014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使綜合醫院建築設計符合安全 衛生 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範。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城鎮新建 改建和擴建的綜合醫院建築設計,其它專科醫院可參照執行。第1.0.3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為 綜合醫院 一 設定包括大內科 大外科等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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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11 23 14 2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使綜合醫院建築設計符合安全 衛生 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範。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城鎮新建 改建和擴建的綜合醫院建築設計,其它專科醫院可參照執行。第1.0.3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為 綜合醫院 一 設定包括大內科 大外科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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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使綜合醫院建築設計符合安全 衛生 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範。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城鎮新建 改建和擴建的綜合醫院建築設計,其它專科醫院可參照執行。第1.0.3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為 綜合醫院 1 設定包括大內科 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 設定門診和服務24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