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

2021-03-03 23:29:22 字數 4798 閱讀 3649

2007-11-23 14:2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使綜合醫院建築設計符合安全、衛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城鎮新建、改建和擴建的綜合醫院建築設計,其它專科醫院可參照執行。

第1.0.3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為「綜合醫院」:

一、設定包括大內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設定門診和服務24小時的急診;

三、設定正規病床。

第1.0.4條醫院規模、標準的確定,醫技科室和專科病房的設定,應按照批准的設計任務書執行。

第1.0.5條兼供殘疾人使用的綜合醫院設計,應符合有關專業規範的規定。

第1.0.6條綜合醫院的建築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以及國家和專業部門頒布的有關設計標準、規範和規定。

第二章基地和總平面

2.1基地

第2.1.1條綜合醫院選址,應符合當地城鎮規劃和醫療衛生網點的布局要求。

第2.1.2條基地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臨兩條城市道路;

二、便於利用城市基礎設施;

三、環境安靜,遠離汙染源;

四、地形力求規整;

五、遠離易燃、易爆物品的生產和貯存區;並遠離高壓線路及其設施;

六、不應鄰近少年兒童活動密集場所。

2.2總平面

第2.2.1條總平面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割槽合理,潔汙路線清楚,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

二、建築布局緊湊,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應保證住院部、手術部、功能檢查室、內窺鏡室、獻血室、教學科研用房等處的環境安靜;

四、病房樓應獲得最佳朝向;

五、應留有發展或改、擴建餘地;

六、應有完整的綠化規劃;

七、對廢棄物的處理,應作出妥善的安排,並應符合有關環境保**令、法規的規定。

第2.2.2條醫院出入口不應少於二處,人員出入口不應兼作屍體和廢棄物出口。

第2.2.3條在門診部、急診部入口附近應設車輛停放場地。

第2.2.4條太平間、病理解剖室、焚毀爐應設於醫院隱蔽處,並應與主體建築有適當隔離。屍體運送路線應避免與出入院路線交叉。

第2.2.5條環境設計

一、應充分利用地形、防護間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綠化,並應有供病人**活動的專用綠地。

二、應對綠化、裝飾、建築內外空間和色彩等作綜合性處理;

三、在兒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採取符合兒童生理和心理特點的環境設計。

第2.2.6條病房的前後間距應滿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於12m.

第2.2.7條職工住宅不得建在醫院基地內;如用地毗連時,必須分隔,另設出入口。

第三章建築設計

3.1一般規定

第3.1.1條主體建築的平面布置和結構形式,應為今後發展、改造和靈活分隔創造條件。

第3.1.2條建築物出入口

一、門診、急診,住院應分別設定出入口。

二、在門診、急診和住院主要入口處,必須有機動車停靠的平台及雨棚。如設坡道時,坡度不得大於1/10.

第3.1.3條醫院的分割槽和醫療用房應設定明顯的導向圖示。

第3.1.4條電梯

一、四層及四層以上的門診樓或病房樓應設電梯,且不得少於二台;當病房樓高度超過24m時,應設汙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電梯和汙物梯,應採用「病床梯」。

三、電梯井道不得與主要用房貼鄰。

第3.1.5條樓梯

一、樓梯的位置,應同時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割槽的要求。

二、主樓梯寬度不得小於1.65m,踏步寬度不得小於0.28m,高度不應大於0.16m.

三、主樓梯和疏散樓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於2m.

第3.1.6條三層及三層以下無電梯的病房樓以及觀察室與搶救室不在同一層又無電梯的急診部,均應設定坡道,其坡度不宜大於1/10,並應有防滑措施。

第3.1.7條通行推床的室內走道,淨寬不應小於2.10m;有高差者必須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於1/10.

第3.1.8條半數以上的病房,應獲得良好日照。

第3.1.9條門診、急診和病房,應充分利用自然通風和天然採光。

第3.1.10條主要用房的採光窗洞口面積與該用房地板面積之比,不宜小於表3.1.10的規定。

主要用房採光表表3.1.10

名稱比值

診查室、病人活動室、檢驗室、醫生辦公室1/6

候診室、病房、配餐室、醫護人員休息室1/7

更衣室、浴室、廁所1/8

第3.1.11條室內淨高在自然通風條件下,不應低於下列規定:

一、診查室2.60m,病房2.80m;

二、醫技科室根據需要而定。

第3.1.12條護理單元的備餐室、浴廁、盥洗室等輔助用房的位置,應力求減少雜訊對病房的影響。

第3.1.13條室內裝修和一般防護要求

一、一般醫療用房的地面、牆裙、牆面、頂棚,應便於清掃、沖洗,其陰陽角宜做成圓角。

二、手術室、無菌室、灼傷病房等潔淨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內裝修應滿足易清潔、耐腐蝕的要求;放射科,腦電圖等用房的地面應防潮、絕緣。

三、生化檢驗室和中心實驗室的部分化驗臺檯面,通風櫃檯面,採血與血庫的灌液室和洗滌室的操作台檯面,病理科的染色臺檯面,均應採用耐腐蝕、易沖洗、耐燃燒的面層;相關的洗滌池和排水管亦應採用耐腐蝕材料。

四、藥劑科的配方室、貯藥室、中心藥房、藥庫,均應採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間、病理解剖室,均應採取防蚊、防蠅、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動物侵入的措施。

第3.1.14條廁所

一、病人使用的廁所隔間的平面尺寸,不應小於1.10m×1.40m,門朝外開,門閂應能裡外開啟。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採用「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採用「下臥式」,大便器旁應裝置「助立拉手」。

三、廁所應設前室,並應設非手動開關的洗手盆。

四、如採用室外廁所,宜用連廊與門診、病房樓相接。

3.2門診用房

第3.2.1條門診部的出入口或門廳,應處理好**問訊、預檢分診、記帳收費、取藥等相互關係,使流程清楚,交通便捷,避免或減少交叉感染。

第3.2.2條候診處

一、門診應分科候診,門診量小的可合科候診。

二、利用走道單側候診者,走道淨寬不應小於2.10m,兩側候診者,淨寬不應小於2.70m.

第3.2.3條診査室的開間淨尺寸不應小於2.40m,進深淨尺寸不應小於3.60m.

第3.2.4條婦、產科和計畫生育

二、**和產科的檢查室和廁所,應分別設定。

三、計畫生育可與產科合用檢查室,並應增設手術室和休息室。各室應有阻隔外界視線的措施。

第3.2.5條兒科

一、應自成一區,宜設在首層出入方便之處,並應設單獨出入口。

二、入口應設預檢處、並宜設**處和配藥處。

三、候診處面積每病兒不宜小於1.50㎡.

四、應設定僅供一病兒使用的隔離診查室,並宜有單獨對外出口。

五、應分設一般廁所和隔離廁所。

第3.2.6條腸道科應自成一區,應設單獨出入口、觀察室、小化驗室和廁所。宜設專用**、收費、取藥處和醫護人員更衣換鞋處。

第3.2.7條外科換藥室宜分無菌室和一般換藥室。

第3.2.8條門診手術用房由手術室、準備室和更衣室組成;手術室平面尺寸不應小於3.30m×4.80m.

第3.2.9條廁所按日門診量計算,男女病人比例一般為6∶4,男廁每120人設大便器1個,小便器2個;女廁每75人設大便器1個。設定要求見第3.1.14條。

3.3急診用房

第3.3.1條急診部應設在門診部之近旁,並應有直通醫院內部的聯絡通路。

第3.3.2條用房組成

一、必須配備的用房:搶救室、診查室、**室、觀察室;**室、值班更衣室;汙洗室、雜物貯藏室。

二、可單獨設定或利用門診部、醫技科室的用房及設施:**室、病歷室、藥房、收費處;常規檢驗室、x線診斷室、功能檢查室、手術;廁所。

第3.3.3條門廳兼作分診時,其面積不宜小於24㎡.

第3.3.4條搶救室宜直通門廳,面積不應小於24㎡;門的淨寬不應小於1.10m.

第3.3.5條觀察室

一、宜設搶救監護室。

二、平行排列的觀察床淨距不應小於1.20m,有吊簾分隔者不應小於1.40m,床沿與牆面淨距不應小於1m.

3.4住院用房

第3.4.1條出入院

一、住院部應設出入院處,並宜設定衛生處理等設施。

二、衛生處理包括接診處、理髮室、浴室、潔衣室(櫃)、汙衣室(桶)等,其相互關係應按流程布置。

三、浴室應設大便器、洗臉盆、淋浴器、浴盆各1個;浴盆僅應一端靠牆。

四、傳染病科和病床較多的兒科,宜設定專用衛生處理設施,其設施同前款。傳染病科不得設浴盆。

五、應設探望病人管理處;宜設小賣部。

第3.4.2條護理單元的規模

一、一般為30~50床。專科病房或因教學科研需要者可少於30床。

二、乙個護理單元宜為同一病科;性質相近的,病床數較少的可合併為乙個護理單元。

三、傳染病科應單獨設定護理單元。

第3.4.3條護理單元用房的配備

一、必須配備的:

病房、重病房;病人廁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庫房、汙洗室;**室、醫生辦公室、**室、男女更衣值班室、醫護人員廁所。

二、根據需要配備的:重點護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動室;主任醫生辦公室、換藥室、處置室;勤雜人員更衣休息室;教學醫院的示教室、小化驗室。

第3.4.4條病房

一、病床的排列應平行於採光窗牆面。單排一般不超過3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4床;雙排一般不超過6床,特殊情況不得超過8床。

二、平行二床的淨距不應小於0.80m,靠牆病床床沿同牆面的淨距不應小於0.60m.

三、單排病床通道淨寬不應小於1.10m雙排病床(床端)通道淨寬不應小於1.40m.

四、病房門應直接開向走道,不應通過其它用房進入病房。

五、重點護理病房宜靠近**室,不宜超過4床;重病房宜近**室,不得超過2床。

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使綜合醫院建築設計符合安全 衛生 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訂本規範。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城鎮新建 改建和擴建的綜合醫院建築設計,其它專科醫院可參照執行。第1.0.3條同時具備下列條件者為 綜合醫院 1 設定包括大內科 大外科等三科以上 二 設定門診和服務24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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