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建築設計規範

2022-08-23 02:42:02 字數 2262 閱讀 1197

jgj67-2006

2.0.1 辦公建築:供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辦理行政事務和從事各類業務活動的建築物。

2.0.2 公寓式辦公樓:由統一物業管理、根據使用要求,可由一種或數種平面單元組成。單元內設有辦公、會客空間和臥室、廚房和廁所等房間的辦公樓。

2.0.3 酒店式辦公樓:提供酒店式服務和管理的辦公樓。

2.0.4 綜合樓:由兩種及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辦公建築。

2.0.5 商務寫字樓:在統一的物業管理下,以商務為主,由一種或數種單元辦公平面組成的租賃辦公建築。

2.0.6 開放式辦公室:靈活隔斷的大空間辦公空間形式。2.0.7 半開放式辦公室: 由開放式辦公室和單間辦公室組合而成的辦公空間形式。

2.0.8 單元式辦公室:由接待空間、辦公空間、專用衛生間以及服務空間等組成的相對獨立的辦公空間形式。

2.0.9 單元式辦公:個開間(亦可以幾個開間)和以乙個進深為尺度而隔成的獨立辦公空間形式。

3.2.1總平面布置應合理布局、功能分割槽明確、節約用地、交通組織流暢,並應滿足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指標。

3.2.2總平面布置應進行環境和綠化設計。綠化與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和管線之間的距離,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4.1.3五層及五層以上辦公建築應設電梯。

4.1.9小於等於40公尺的單面布房的走道最小淨寬1.3公尺、雙面布房的走道最小淨寬1.5公尺。

大於40公尺的單面布房的走道最小淨寬1.5公尺、雙面布房的走道最小淨寬1.8公尺。

4.1.11根據辦公建築分類,辦公室的淨高應滿足:一類辦公建築不應低於2.7公尺;二類辦公建築不應低於2.6公尺;三類辦公建築不應低於2.5公尺。

辦公建築的走道淨高不低於2.2公尺,貯藏間淨高不應低於2公尺。

4.2.2辦公室用房宜有良好的天然採光和自然通風,並不宜布置在地下室。辦公室宜有避免西曬和眩光的措施。

4.2.3-8普通辦公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於4公尺2,單間辦公室淨面積不應小於10公尺2。

4.3.2-2中、小會議室可分散布置;小會議室使用面積宜為30公尺2,中會議室使用面積宜為60公尺2。

中會議室每人使用面積:有會議桌的不應小於1.8公尺2,無會議桌的不應小於0.80公尺2。

4.3.2-3大會議室應根據人數和桌椅設定情況確定使用面積,平面長寬比不宜大於2:

1,宜有擴聲、放映、多**、投影、燈光控制等設施,並應有隔聲、吸聲和外窗遮光措施;大會議室所在層數、面積和安全出口的設定等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防火規範的要求。

4.4.5非機動車庫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淨高不得低於2公尺;

2 每輛停放面積宜為1.5~1.8公尺2;

3 300輛以上的非機動車地下停車庫,出入口不應少於2個,出入口的寬度不應小於2.5公尺;

5.0.2辦公建築的開放式、半開放式辦公室,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安全出口的直線距離不應超過30公尺。

5.0.3綜合樓內的辦公部分的疏散出入口不應與同一樓內對外的商場、營業廳、娛樂、餐飲等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出入口公用。

6.2.4採用自然通風的辦公室,其通風開口面積不應小於房間地板面積的1/20。

表6.3.2 窗地面積比

表6.4.1 室內允許雜訊級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45-95

表5.1.1 每個防火分割槽的允許最大建築面積

5.1.2高層建築內的商業營業廳、展覽廳等,當有火災自動報警和自動滅火系統,且採用不燃燒或難燃燒材料裝修時,地上部分防火分割槽的允許最大建築面積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割槽的允許最大建築面積為2000m2;

5.1.3當高層建築與其裙房之間設有防火牆等防火分隔設施時,其裙房的防火分割槽允許最大建築面積不應大於2500 m2,當設有自動噴淋滅火系統時,防火分割槽允許最大建築面積可增加1倍。

5.1.5.1房間與中庭迴廊相通的門、窗,應設自行關閉的乙級防火門、窗。

5.3.3電纜井、管道井與房間、走道等相連通的孔洞,其空隙應採用不燃燒材料填塞密實。

5.4.2防火門應為向疏散方向開啟的平開門,並在關閉後應能從任何一側手動開啟。

6.1.5高層建築的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間的距離不應小於5公尺。安全疏散距離應符合表6.1.5的規定

表6.1.5

6.1.8公共建築中位於安全出口之間的房間,當其建築面積不超過60 m2時,可設定乙個門,門的淨寬不小於0.

9公尺。公共建築中位於走道盡端的房間,當其建築面積不超過75 m2時,可設定乙個門,門的淨寬不應小於1.4公尺。

表6.1.9首層疏散外門和走道的淨寬(m)

8.4.1.1無直接自然通風,且走道長度超過20公尺的內走道或雖有直接自然通風,但長度超過60公尺的內走道應設定機械排煙設施。

辦公建築設計規範 電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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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條為保證飲食建築設計的質量,使飲食建築符合適用 安全 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範。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城鎮新建 改建或擴建的以下三類飲食建築設計 包括單建和聯建 一 營業性餐館 簡稱餐館 二 營業性冷 熱飲食店 簡稱飲食店 三 非營業性的食堂 簡稱食堂 第1.0.3條餐館建築分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