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設計規範

2022-09-09 08:06:06 字數 5268 閱讀 7285

3 套內空間

3.1 套型

3.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應設臥室、起居室(廳)、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空間。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為一至四類,其居住空間個數和使用面積不宜小於表3.1.2的規定。

表3.1.2 套型分類

注:表內使用面積均未包括陽台面積。

3.2 臥室、起居室(廳)

3.2.1 臥室之間不應穿越,臥室應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其使用面積不宜小於下列規定:

1 雙人臥室為10m;

2 單人臥室為6m;

3 兼起居的臥室為12m。

3.2.2 起居室(廳)應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其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2m。

3.2.3 起居室(廳)內的門洞布置應綜合考慮使用功能要求,減少直接開向起居室(廳)的門的數量。起居室(廳)內布置家具的牆面直線長度應大於3m。

3.2.4 無直接採光的餐廳、過廳等,其使用面積不宜大於10m。

3.3 廚房

3.3.1 廚房的使用面積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一、一類和二類住宅為4m;

二、三類和四類住宅為5m;

3.3.2 廚房應有直接採光、自然通風,並宜布置在套內近入口處。

3.3.3 廚房應設定洗滌池、案台、爐灶及排油煙機等設施或預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淨長不應小於2.10m。

3.3.4 單排布置裝置的廚房淨寬不應小於1.50m;雙排布置裝置的廚房其兩排裝置的淨距不應小於0.90m。

3.4 衛生間

3.4.1 每套住宅應設衛生間,第四類住宅宜設二個或二個以上衛生間。每套住宅至少應配置三件衛生潔具,不同潔具組合的衛生間使用面積不應小於下列規定:

1、設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噴淋)、洗面器三件衛生潔具的為3m;

2、設便器、洗浴器二件衛生潔具的為2.50m;

3、設便器、洗面器二件衛生潔具的為2m;

4、單設便器的為1.10m。

3.4.2 無前室的衛生間的門不應直接開向起居室(廳)或廚房。

3.4.3 衛生間不應直接布置在下層住戶的臥室、起居室(廳)和廚房的上層。可布置在本套內的臥室、起居室(廳)和廚房的上層;並均應有防水、隔聲和便於檢修的措施。

3.4.4 套內應設定洗衣機的位置。

3.5 技術經濟指標計算

3.5.1 住宅設計應計算下列技術經濟指標:

——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m);

——套內使用面積(m/套);

——住宅標準層總使用面積(m);

——住宅標準層總建築面積(m);

——住宅標準層使用面積係數(%);

——套型建築面積(m/套);

——套型陽台面積(m/套)。

3.5.2 住宅設計技術經濟指標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功能空間面積等於各功能使用空間牆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2、套內使用面積等於套內各功能空間使用面積之和;

3、住宅標準層總使用面積等於本層各套型內使用面積之和;

4、住宅標準層建築面積,按外牆結構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鄰界牆軸線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當外牆設外保溫層時,按保溫層外表面計算;

5、標準層使用面積係數等於標準層使用面積除以標準層建築面積;

6、套型建築面積等於套內使用面積除以標準層的使用面積係數;

7、套型陽台面積等於套內各陽台結構底板投影淨面積之和。

3.5.3 套內使用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1、套內使用面積包括臥室、起居室(廳)、廚房、衛生間、餐廳、過道、前室、貯藏室、壁櫃等的使用面積的總和;

2、躍層住宅中的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使用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3、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計入使用面積;

4、室內使用面積按結構牆體表面尺寸計算,有復合保溫層,按復合保溫層表面尺寸計算;

5、利用坡屋頂內空間時,頂板下表面與樓面的淨高低於1.20m的空間不計算使用面積;淨高在1.20m~2.

10m的空間按1/2計算使用面積;淨高超過2.10m的空間全部計入使用面積;

6、坡層頂內的使用面積單獨計算,不得列入標準層使用面積和標準層建築面積中,需計算建築總面積時,利用標準層使用面積係數反求。

3.5.4 陽台面積應按結構底板投影面積單獨計算,不計入每套使用面積或建築面積內。

3.6 層高和室內淨高

3.6.1 普通住宅層高宜為2.80m。

3.6.2 臥室、起居室(廳)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40m,區域性淨高不應低於2.10m,且其面積不應大於室內使用面積的1/3。

3.6.3 利用坡屋頂內空間作臥室、起居室(廳)時,其1/2面積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10m。

3.6.4 廚房、衛生間的室內淨高不應低於2.20m。

3.6.5 廚房、衛生間內排水橫管下表面與樓面、地面淨距不應低於1.90m,且不得影響門、窗扇開啟。

3.7 陽台

3.7.1 每套住宅應設陽台或平台。

3.7.2 陽台欄杆設計應防兒童攀登,欄杆的垂直桿件間淨距不應大於0.11m,放置花盆處必須採取防墜落措施。

3.7.3 低層、多層住宅的陽台欄杆淨高不應低於1.

05m;中高層、高層住宅的陽台欄杆淨高不應低於1.10m。封閉陽台欄杆也應滿足陽台欄杆淨高要求。

中高層、高層及寒冷、嚴寒地區住宅的陽台宜採用實體欄板。

3.7.4 陽台應設定晾、曬衣物的設施;頂層陽台應設雨罩。各套住宅之間毗連的陽台應設分戶隔板。

3.7.5 陽台、雨罩均應做有組織排水;雨罩應做防水,陽台宜做防水。

3.8 過道、貯藏空間和套內樓梯

3.8.1 套內入口過道淨寬不宜小於1.

20m;通往臥室、起居室(廳)的過道淨寬不應小於1m;通往廚房、衛生間、貯藏室的過道淨寬不應小於0.90m,過道在拐彎處的尺寸應便於搬運家具。

3.8.2 套內吊櫃淨高不應小於0.40m;壁櫃淨深不宜小於0.50m;設於底層或靠外牆、靠衛生間的壁櫃內部應採取防潮措施;壁櫃內應平整、光潔。

3.8.3 套內樓梯的梯段淨寬,當一邊臨空時,不應小於0.75m;當兩側有牆時,不應小於0.90m。

3.8.4 套內樓梯的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22m,高度不應大於0.20m,扇形踏步轉角距扶手邊0.25m處,寬度不應小於0.22m。

3.9 門窗

3.9.1 外窗窗台距樓面、地面的高度低於0.

90m時,應有防護設施,窗外有陽台或平台時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淨高度或防護欄杆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淨高0.90m。

3.9.2 底層外窗和陽台門、下沿低於2m且緊鄰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門,應採取防衛措施。

3.9.3 面臨走廊或凹口的窗,應避免視線干擾。向走廊開啟的窗扇不應妨礙交通。

3.9.4 住宅戶門應採用安全防衛門。向外開啟的戶門不應妨礙交通。

3.9.5 各部位門洞的最小尺寸應符合表3.9.5的規定。

表3.9.5 門洞最小尺寸

注:1 表中門洞高度不包括門上亮子高度。

2 洞口兩側地面有高低差時,以高地面為起算高度。

4 共用部分

4.1 樓梯和電梯

4.1.1 樓梯間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j16)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45)的有關規定。

4.1.2 樓梯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10m。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一邊設有欄杆的梯段淨寬不應小於1m。

注:樓梯梯段淨寬係指牆面至扶手中心之間的水平距離。

4.1.3 樓梯踏步寬度不應小於0.

26m,踏步高度不應大於0.175m。扶手高度不宜小於0.

90m。樓梯水平段欄杆長度大於0.50m時,其扶手高度不應小於1.

05m。樓梯欄杆垂直桿件間淨空不應大於0.11m。

4.1.4 樓梯平台淨寬不應小於樓梯梯段淨寬,並不得小於1.

20m。樓梯平台的結構下緣至人行過道的垂直高度不應低於2m。入口處地坪與室外地面應有高差,並不應小於0.

10m。

4.1.5 樓梯井寬度大於0.11m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

4.1.6 七層及以上的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以上的住宅必須設定電梯。

注:①底層作為商店或其它用房的多層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必須設定電梯;

②底層做架空層或貯存空間的多層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地面高度超過16m時必須設定電梯;

③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住宅時,躍層部分不計層數。其項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不超過16m時,可不設電梯;

④住宅中間層有直通室外地面的出入口並具有消防通道時,其層數可由中間層起計算;

4.1.7 十二層及以上的高層住宅,每棟樓設定電梯不應少於兩台,其中宜配置一台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4.1.8 高層住宅電梯宜每層設站。

當住宅電梯非每層設站時,不設站的層數不應超過兩層。塔式和通廊式高層住宅電梯宜成組集中布置。單元式高層住宅每單元只設一台電梯時應採用聯絡廊連通。

4.1.9 候梯廳深度不應小於多台電梯中最大轎廂的深度,且不得小於1.50m。

4.2 走廊和出入口

4.2.1 外廊、內天井及上人屋面等臨空處欄杆淨高,低層、多層住宅不應低於1.

05m,中高層、高層住宅不應低於1.10m,欄杆設計應防止兒童攀登,垂直桿件間淨空不應大於0.11m。

4.2.2 高層住宅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閉外廊,並設可開啟的窗扇。走廊通道的淨寬不應小於1.20m。

4.2.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於陽台、外廊及開敞樓梯平台的下部時,應採取設定雨罩等防止物體墜落傷人的安全措施。

4.2.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處應有識別標誌;可按戶設定信報箱。高層住宅的公共出入口應設門廳、管理室及信報間。

4.2.5 設定電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當有高差時,應設輪椅坡道和扶手。

4.3 垃圾收集設施

4.3.1 住宅不宜設定垃圾管道。多層住宅不設垃圾管道時,應根據垃圾收集方式設定相應設施。中高層及高層住宅不設定垃圾管道時,每層應設定封閉的垃圾收集空間。

4.3.2 住宅當設垃圾管道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管道不得緊鄰臥室、起居室(廳)布置;

2 垃圾管道的有效斷面不得小於下列規定:

1)多層住宅為0.40mx0.40m;

2)中高層住宅為0.50mx0.50m;

3)高層住宅為0.60mx0.60m;

3 垃圾鬥和垃圾鬥門應耐腐蝕,關閉嚴密;

4 垃圾管道頂部應通出屋面,底部應設封閉的垃圾間。

4.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4.1 住宅不應布置在地下室內。當布置在半地下室時,必須對採光、通風、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護採取措施。

4.4.2 地下室、半地下室作貯藏間、自行車庫和裝置用房使用時,其淨高不宜低於2m;當作汽車庫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汽車庫建築設計規範》(jgj100)的有關規定。

4.4.3 地下室、半地下室應採取防水、防潮及通風措施;採光井應採取排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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