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5

2021-03-08 13:31:28 字數 3918 閱讀 1038

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50176-93)

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gb50176-93)

第1章總則

第1.0.1條條為使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與地區氣候相適應,保證室內基本的熱環境要求,符合國家節約能源的方針,提高投資效益,制訂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速和改建的民用建築熱工設計。

本規範不適用於地下建築、室內溫濕度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用途的建築,以及簡易的臨時性建築。

第1.0.3條建築熱工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要求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2章室外計算引數

第2.0.1條條圍護結構根據其熱惰性指標d值分成四種型別,其冬季室外計算溫度te應按表2.0.1的規定取值。

圍護結構冬季室外計算溫度te(℃) 表2.0.1

注:①熱惰性指標d值應按本規範附錄二中(二)的規定計算。

②tw和te.min分別為採暖室外計算溫度和累年最低乙個日平均溫度。

③冬季室外計算溫度te應取整數值。

④全國主要城市四種型別圍護結構冬季室外計算溫度te值,可按本規範附錄三附表3.1採用。

第2.0.2條圍護結構夏季室外計算溫度平均值te,應按歷年最熱一天的日平均溫度的平均值確定。

圍護結構夏季室外計算溫度最高值te.max,應按歷年最熱一天的最高溫度的平均值確定。圍護結構夏季室外計算溫度波幅值ate,應按室外計算溫度最高值te.

max與室外計算溫度平均值te的差值確定。

全國主要城市的te、te.max、和ate值,可按本規範附錄三附表3.2採用。

第2.0.3條夏季太陽輻射照度應取各地歷年七月份最大直射輻射日總量和相應日期總輻射日總量的累年平均值,通過計算分別確定東、南、西、北垂直面和水平面上逐時的太陽輻射照度及晝夜平均值。

全國主要城市夏季太陽輻射照度可按本規範附錄三附表3.3採用。

第3章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

3.1建築熱工設計分割槽及設計要求

第3.1.1條建築熱工設計應與地區氣候相適應。建築熱工設計分割槽及設計要求應符合表3.1.1的規定。全國建築熱工設計分割槽應按本規範附圖8.1採用。

建築熱工設計分割槽及設計要求表3.1.1

3.2冬季保溫設計要求

第3.2.1條建築物宜設在避風和向陽的地段。

第3.2.2條建築物的體形設計宜減少外表面積,其平、立面的凹凸面不宜過多。

第3.2.3條居住建築,在嚴寒地區不應設開敞式樓梯間和開敞式外廊;在寒冷地區不宜設開敞式樓梯間和開敞式外廊。

公共建築,在嚴寒地區出入口處應設門斗或熱風幕等避風設施;在寒冷地區出入口處宜設門斗或熱風幕等避風設施。

第3.2.4條建築物外部窗戶面積不宜過大,應減少窗戶縫隙長度,並採取密閉措施。

第3.2.5條外牆、屋頂、直接接觸室外空氣的樓板和不採暖樓梯間的隔牆等圍護結構,應進行保溫驗算,其傳熱阻應大於或等於建築物所在地區要求的最小傳熱阻。

第3.2.6條當有散熱器、管道、壁龕等嵌入外牆時,該處外牆的傳熱阻應大於或等於建築物所在地區要求的最小傳熱阻。

第3.2.7條圍護結構中的熱橋部位應進行保溫驗算,並採取保溫措施。

第3.2.8條嚴寒地區居住建築的底層地面,在其周邊一定範圍內應採取保溫措施。

第3.2.9條圍護結構的構造設計應考慮防潮要求。

3.3夏季防熱設計要求

第3.3.1條建築物的夏季防熱應採取自然通風、窗戶遮陽、圍護結構隔熱和環境綠化等綜合性措施。

第3.3.2條建築物的總體布置,單體的平、剖面設計和門窗的設定,應有利於自然通風,並盡量避免主要房間受東、西向的日曬。

第3.3.3條建築物的向陽面,特別是東、西向窗戶,應採取有效的遮陽措施。在建築設計中,宜結合外廊、陽台、挑簷等處理方法達到遮陽目的。

第3.3.4條屋頂和東、西向外牆的內表面溫度,應滿足隔熱設計標準的要求。

第3.3.5條為防止潮黴季節濕空氣在地面冷凝泛潮,居室、托幼園所等場所的地面下部宜採取保溫措施或架空做法,地面面層宜採用微孔吸濕材料。

3.4空調建築熱工設計要求

第3.4.1條空調建築或空調房間應盡量避免東、西朝向和東、西向窗戶。

第3.4.2條空調房間應集中布置、上下對齊。溫濕度要求相近的空調房間宜相鄰布置。

第3.4.3條空調房間應避免布置在有兩面相鄰外牆的轉角處和有伸縮縫處。

第3.4.4條空調房間應避免布置在頂層;當必須布置在頂層時,屋頂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

第3.4.5條在滿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空調房間的淨高宜降低。

第3.4.6條空調建築的外表面積宜減少,外表面宜採用淺色飾面。

第3.4.7條建築物外部窗戶當採用單層窗時,窗牆面積比不宜超過0.30;當採用雙層窗或單框雙層玻璃窗時,窗牆面積比不宜超過0.40。

第3.4.8條向陽面,特別是東、西向窗戶,應採取熱反射玻璃、反射陽光塗膜、各種固定式和活動式遮陽等有效的遮陽措施。

第3.4.9條建築物外部窗戶的氣密性等級不應低於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外窗空氣滲透效能分級及其檢測方法》gb7107規定的ⅲ級水平。

第3.4.10條建築物外部窗戶的部分窗扇應能開啟。當有頻繁開啟的外門時,應設定門斗或空氣幕等防滲透措施。

第3.4.11條圍護結構的傳熱系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j19規定的要求。

第3.4.12條間歇使用的空調建築,其外圍護結構內側和內圍護結構宜採用輕質材料。

連續使用的空調建築,其外圍護結構內側和內圍護結構宜採用重質材料。圍護結構的構造設計應考慮防潮要求。

第4章民用建築熱工設計規範

4.1圍護結構最小傳熱阻的確定

第4.1.1條設定集中採暖的建築物,其圍護結構的傳熱阻應根據技術經濟比較確定,且應符合國家有關節能標準的要求,其最小傳熱阻應按下式計算確定:

r0.min=(ti-te)nri/[δt4.1.1)

式中r0.min――圍護結構最小傳熱阻(m2.k/w);

ti――冬季室內計算溫度(℃),一般居住建築,取18℃;高階居住建築,醫療、托幼建築,取20℃;

te――圍護結構冬季室外計算溫度(℃),按本規範第2.0.1條的規定採用;

n――溫差修正係數,應按表4.1.1--1採用;

ri――圍護結構內表面換熱阻(m2.k/w),應按本規範附錄二附表2.2採用;

[δt]――室內空氣與圍護結構內表面之間的允許溫差(℃),應按表4.1.1--2採用。

第4.1.2條當居住建築、醫院、幼兒園、辦公樓、學校和門診部等建築物的外牆為輕質材料或內側復合輕質材料時,外牆的最小傳熱阻應在按式(4.

1.1)計算結果的基礎上進行附加,其附加值應按表4.1.

2的規定採用。

輕質外牆最小傳熱阻的附加值表4.1.2

第4.1.3條處在寒冷和夏熱冬冷地區,且設定集中採暖的居住建築和醫院、幼兒園、辦公樓、學校、門診部等公共建築,當採用ⅲ型和ⅳ型圍護結構時,應對其屋頂和東、西外牆進行夏季隔熱驗算。

如按夏季隔熱要求的傳熱阻大於按冬季保溫要求的最小傳熱阻,應按夏季隔熱要求採用。

4.2圍護結構保溫措施

第4.2.1條提高圍護結構熱阻值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用輕質高效保溫材料與磚、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等材料組成的復合結構。

二、採用密度為500~800kg/m3的輕混凝土和密度為800~1200kg/m3的輕骨料混凝土作為單一材料牆體。

三、採用多孔粘土空心磚或多排孔輕骨料混凝土空心砌塊牆體。

四、採用封閉空氣間層或帶有鋁箔的空氣間層。

第4.2.2條提高圍護結構熱穩定性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採用復合結構時,內外側宜採用磚、混凝土或鋼筋混凝土等重質材料,中間復合輕質保溫材料。

二、採用加氣混凝土、泡沫混凝土等輕混凝土單一材料牆體時,內外側宜作水泥砂漿抹面層或其他重質材料飾面層。

4.3熱橋部位內表面溫度驗算及保溫措施

第4.3.1條圍護結構熱橋部位的內表面溫度不應低於室內空氣**溫度。

第4.3.2條在確定室內空氣**溫度時,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的室內空氣相對濕度均應按60%採用。

第4.3.3條圍護結構中常見五種形式熱橋(見圖4.3.3)其內表面溫度應按下列規定驗算:

圖4.3.3:常見五種形式熱橋

《建築抗震設計規範》 GB5勘誤

新的抗震規範即將於下個月 12月 實施,但是8月份印刷出來的新一版存在若個錯誤,現列出如下 1.前言,第1行第3個字,正確的說法應該為 本規範系依據 缺少個 系 字。2.第28頁,倒數第8行,正確的說法應該為 之1款規定的建築及砌體房屋 3.第38頁,倒數第9行,5.2.3 6公式 耦聯係數的正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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