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防雷設計規範

2021-03-03 22:52:01 字數 4885 閱讀 9569

11民用建築物防雷

11.1一般規定

11.1.1本章適用於民用建築物、構築物的防雷設計,不適用於具有**和火災危險環境的民用建築物的防雷設計。

11.1.2建築物防雷設計應調查地質、地貌、氣象、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保護物的特點等,因地制宜地採取防雷措施,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1.1.3建築物防雷不應採用裝有放射性物質的接閃器。

11.1.4新建建築物防雷應根據建築及結構形式與相關專業配合,宜利用建築物金屬結構及鋼筋混凝土結構中的鋼筋等導體作11.

1.5年平均雷暴日數應根據當地氣象台(站)的資料確定。

11.1.6建築物年預計雷擊次數的計算應符合本規範附錄c的規定。

11.1.7在防雷裝置與其他設施和建築物內人員無法隔離的情況下,裝有防雷裝置的建築物,應採取等電位聯結。

11.1.8民用建築物防雷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和《建築物電於資訊系統防雷技術規範》gb50343的規定。

11.2建築物的防雷分類

11.2.1建築物應根據其重要性、使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可能性及後果,按防雷要求進行分類。

11.2.2根據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50057的規定,民用建築物應劃分為第二類和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在雷電活動頻繁或強雷區,可適當提高建築物的防雷保護.

11.2.3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築物,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築物:

1高度超過100m的建築物;

2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築物;

3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築物、檔案館、大型博展建築物;

特大型、大型鐵路旅客站;國際性的航空港、通訊樞紐;國賓館、大型旅遊建築物;國際港口客運站;

4國家級計算中心、國家級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裝置的建築物;

5年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06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6年預計雷擊次數大於0.3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民用建築物。

11.2.4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築物,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築物:

1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建築物及省級檔案館;

2省級大型計算中心和裝有重要電子裝置的建築物;

319層及以上的住宅建築和高度超過50m的其他民用建築物;

4年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12且小於或等於0.06的部、省級辦公建築物及其他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物;

5年預計雷擊次數大於或等於0.06且小於或等於0.3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民用建築物;

6建築群中最高的建築物或位於建築群邊緣高度超過20m的建築物;

7通過調查確認當地遭受過雷擊災害的類似建築物;歷史上雷害事故嚴重地區或雷害事故較多地區的較重要建築物;

8在平均雷暴日大於15d/a的地區,高度大於或等於15m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構築物;在平均雷暴日小於或等於15d/a的地區,高度大於或等於20m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高聳構築物。

11.3第二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11.3.1第二類防雷建築物應採取防直擊雷、防側擊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11.3.2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閃器宜採用避雷帶(網)、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避雷帶應裝設在建築物易受雷擊的屋角、屋脊、女兒牆及屋簷等部位,並應在整個屋面上裝設不大於10m×10m或12m×8m的網格。

2所有避雷針應採用避雷帶或等效的環形導體相互連線。

3引出屋面的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4在屋面接閃器保護範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設接閃器,並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5當利用金屬物體或金屬屋面作為接閃器時,應符合本規範第11.6.4條的要求。

6防直擊雷的引下線應優先利用建築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或鋼結構柱。當利用建築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作為引下線時,應符合本規範第11.7.7條的要求。

7防直擊雷裝置的引下線的數量和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專設引下線時,其根數不應少於2根,間距不應大於18m,每根引下線的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2)當利用建築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或鋼結構柱作為防雷裝置的引下線時,其根數可不限,間距不應大於18m,但建築外廓易受雷擊的各個角上的柱子的鋼筋或鋼柱應被利用,每根引下線的衝擊接地電阻可不作規定。

8防直擊雷的接地網應符合本規範第11.8節的規定。

11.3.3當建築物高度超過45m時,應採取下列防側擊措施:

1建築物內鋼構架和鋼筋混凝土的鋼筋應相互連線。

2應利用鋼柱或鋼筋混凝土柱子內鋼筋作為防雷裝置引下線。結構圈樑中的鋼筋應每三層連成閉合迴路,並應同防雷裝置引下線連線。

3應將45m及以上外牆上的欄杆、門窗等較大金屬物直接或通過預埋件與防雷裝置相連。

4垂直敷設的金屬管道及類似金屬物除應滿足本規範第11.3.6條的規定外,尚應在頂端和底端與防雷裝置連線。

11.3.4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為防止雷電波的侵入,進入建築物的各種線路及金屬管道宜採用全線埋地引入,並應在入戶端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導管及金屬管道與接地網連線。當採用全線埋地電纜確有困難而無法實現時,可採用一段長度不小於2 (m)的鎧裝電纜或穿鋼導管的全塑電纜直接埋地引入,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於15m,其人戶端電纜的金屬外皮或鋼導管應與接地網連通。

注:ρ_為埋地電纜處的土壤電阻率(ω·m)。

2在電纜與架空線連線處,還應裝設避雷器,並應與電纜的金屬外皮或鋼導管及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地,其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3年平均雷暴日在30d/a及以下地區的建築物,可採用低壓架空線直接引人建築物,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人戶端應裝設避雷器,並應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起接到防雷接地網上,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5ω;

2)人戶端的三基電桿絕緣子鐵腳、金具應接地,靠近建築物的電桿的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其餘兩基電桿不應大於20ω。

4進出建築物的架空和直接埋地的各種金屬管道應在進出建築物處與防雷接地網連線。

5當低壓電源採用全長電纜或架空線換電纜引人時,應在電源引入處的總配電箱裝設浪湧保護器。

6設在建築物內、外的配電變壓器,宜在高、低壓側的各相裝設避雷器。

11.3.5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網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體、電氣線路、電氣裝置和電子資訊裝置的反擊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有條件時,宜將防雷裝置的接閃器和引下線與建築物內的金屬物體隔開。金屬物體至引下線的距離應符合公式(11.3.

5-1)至(11.3.5-3)的要求,地下各種金屬管道及其他各種接地網距防雷接地網的距離應符合公式(11.

3.5-4)的要求,且不應小於2m,達不到時應相互連線。

當lx≥5ri時 sa1≥0.075kc(ri+lx11.3.5-1)

當lx<5ri時 sa1≥0.3kc(ri+0.1lx11.3.5-2)

sa2≥0.075kclx11.3.5-3)

sed≥0.3kcri11.3.5-4)

式中sa1——當金屬管道的埋地部分未與防雷接地裝置連線時,引下線與金屬物體之間的空氣中距離(m);

sa2——當金屬管道的埋地部分已與防雷接地裝置連線時,引下線與金屬物體之間的空氣中距離(m);

ri——防雷接地裝置的衝擊接地電阻(ω);

lx——引下線計算點到地面長度(m);

sed——防雷接地裝置與各種接地裝置或埋地各種電纜和金屬管道間的地下距離(m);

kc——分流係數,單根引下線應為1,兩根引下線及接閃器不成閉合環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66,接閃器成閉合環或網狀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44。

2當利用建築物的鋼筋體或鋼結構作為引下線,同時建築物的大部分鋼筋、鋼結構等金屬物與被利用的部分連成整體時,其距離可不受限制。

3當引下線與金屬物或線路之間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鋼筋混凝土構件、金屬板、金屬網等靜電遮蔽物隔開時,其距離可不受限制。

4當引下線與金屬物或線路之間有混凝土牆、磚牆隔開時,混凝土牆的擊穿強度應與空氣擊穿強度相同,磚牆的擊穿強度應為空氣擊穿強度的二分之一。當引下線與金屬物或線路之間距離不能滿足上述要求時,金屬物或線路應與引下線直接相連或通過過電壓保護器相連。

5對於設有大量電子資訊裝置的建築物,其電氣、電信豎井內的接地幹線應與每層樓板鋼筋作等電位聯結。一般建築物的電氣、電信豎井內的接地幹線應每三層與樓板鋼筋作等電位聯結。

11.3.6當整個建築物全部為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為磚混結構但有鋼筋混凝土組合柱和圈樑時,應利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內的鋼筋設定區域性等電位聯結端子板,並應將建築物內的各種豎向金屬管道每三層與區域性等電位聯結端子板連線一次。

11.3.7當防雷接地網符合本規範第11.

8.8條的要求時,應優先利用建築物鋼筋混凝土基礎內的鋼筋作為接地網。當為專設接地網時,接地網應圍繞建築物敷設成~個閉合環路,其衝擊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ω。

11.4第三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措施

11.4.1第三類防雷建築物應採取防直擊雷、防側擊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

11.4.2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接閃器宜採用避雷帶(網)、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所有避雷針應採用避雷帶或等效的環形導體相互連線。

2避雷帶應裝設在屋角、屋脊、女兒牆及屋簷等建築物易受雷擊部位,並應在整個屋面上裝設不大於20mx20m或24mx16m的網格。

3對於平屋面的建築物,當其寬度不大於20m時,可僅沿周邊敷設一圈避雷帶。

4引出屋面的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5在屋面接閃器保護範圍以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設接閃器,並應和屋面防雷裝置相連。

6當利用金屬物體或金屬屋面作為接閃器時,應符合本規範第11.6.4條的要求。

7防直擊雷裝置的引下線應優先利用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但應符合本規範第11.7.7條的要求。

8防直擊雷裝置的引下線的數量和間距應符合下列規定:

1)為防雷裝置專設引下線時,其引下線數量不應少於兩根,間距不應大於25m,每根引下線的衝擊接地電阻不宜大於30ω;對第11.2.4條第4款所規定的建築物則不宜大於10ω;

2)當利用建築物鋼筋混凝土中的鋼筋作為防雷裝置引下線時,其引下線數量可不受限制,間距不應大於25m,建築物外廓易受雷擊的幾個角上的柱筋宜被利用。每根引下線的衝擊接地電阻值可不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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