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機房防雷設計規範

2021-05-11 19:21:21 字數 2559 閱讀 1489

計算機機房防雷設計規範》gb50174-93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了使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確保電子計算機系統穩定可靠執行及保障機房工作人員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陸地上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主機房建築面積大於或等於140平方m的電子計算機機房的設計。本規範不適用於工業控制用計算機機房和微型計算機機房。

第1.0.3條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範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機房位置及裝置布置

第一節電子計算機機房位置選擇

第2.1.1條電子計算機機房在多層建築或高層建築物內宜設於第

二、三層。

第2.1.2條電子計算機機房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充足、電子比較穩定可靠,交通通訊方便,自然環境清潔;

二、遠離產生粉塵、油煙、有害氣體以及生產或貯存具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堆場等;

三、遠離強振源和強雜訊源;

四、避開強電磁場干擾。

第2.1.3條當無法避開強電磁場干擾或為保障計算機系統資訊保安,可採取有效的電磁遮蔽措施。

第三章環境條件

第二節雜訊、電磁干擾、振動及靜電

第3.2.1條主機房內的雜訊,在計算機系統停機條件下,在主操作員位置測量應小於68db (a)。

第3.2.2條主機房內無線電干擾場強,在頻率為0.15~1,000mhz時,不應大於126db。

第3.2.3條主機房內磁場干擾環境場強不應大於800a/m。

第3.2.4條在計算機系統停機條件下主機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動加速度值,不應大於500mm/s2。

第3.2.5條主機房地面及工作檯面的靜電洩漏電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3.2.6條主機房內絕緣體的靜電電位不應大於1kv。

第六章電氣技術

第一節供配電

第6.1.9條電子計算機機房低壓配電系統應採用頻率50hz、電壓220/380vtn-s或tn-c-s系統。

電子計算機主機電源系統應按裝置的要求確定。

第6.1.10條單相負荷應均勻地分配在三相線路上,並應使三相負荷不平衡度小於20%。

第6.1.11條電子計算機電源裝置應靠近主機房裝置。

第6.1.11條電子計算機機房電源進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防雷設計規範》採取防雷措施。

電子計算機機房電源應採用地下電纜進線。當不得不採用架空進線時,在低壓架空電源進線處或專用電力變壓器低壓配電母線處,應裝設低壓避雷器。

第6.1.13條主機房內應分別設定維修和測試用電源插座,兩者應有明顯區別標誌。測試用電源插座應由計算機主機電源系統供電。其它房間內應適當設定維修用電源插座。

第6.1.14條主機房內活動地板下部的低壓配電線路宜採用銅芯遮蔽導線或銅芯遮蔽電纜。

第6.1.15條活動地板下部的電源線應盡可能遠離計算機訊號線,並避免併排敷設.當不能避免時,應採取相應的遮蔽措施。

第三節靜電防護

第6.3.1條基本工作間不用活動地板時,可鋪設導靜電地面,導靜電地面可採用導電膠與建築地面粘牢,導靜電地面的體積電阻率均應為1.

0×107 ~1.0×1010ω·cm,其導電性能應長期穩定,且不易發塵。

第6.3.2條主機房內採用的活動地板可由鋼、鋁或其它阻燃性材料製成。

活動地板表面應是導靜電的,嚴禁暴露金屬部分。單元活動地板的系統電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6.3.3條主機房內的工作檯面及坐椅墊套材料應是導靜電的,其體積電阻率應為1.0× 107 ~1.0×1010ω·cm。

第6.3.4條主機房內的導體必須與大地作可靠的聯接,不得有對地絕緣的孤立導體。

第6.3.5條導靜電地面、活動地板、工作檯面和坐椅墊套必須進行靜電接地。

第6.3.6條靜電接地的連線線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化學穩定性.導靜電地面和檯面採用導電膠與接地導體粘接時,其接觸面積不宜小於10cm2。

第6.3.7條靜電接地可以經限流電阻及自己的連線線與接地裝置相連,限流電阻的阻值宜為1mω。

第四節接地

第6.4.1條電子計算機機房接地裝置的設定應滿足人身的安全及電子計算機正常執行和系統裝置的安全要求。

第6.4.2條電子計算機機房應採用下列四種接地方式:

一、交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

二、安全工作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於4ω;

三、直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應按計算機系統具體要求確定;

四、防雷接地,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築防雷設計規範》執行。

第6.4.3條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防雷接地等四種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按其中最小值確定;若防雷接地單獨設定接地裝置時,其餘三種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於其中最小值,並應按現行國標準《建築防雷設計規範》要求採取防止反擊措施。

第6.4.4條對直流工作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單獨設定接地裝置的電子計算機系統,其接地電阻值及與其它接地裝置的接地體之間的距離,應按計算機系統及有關規定的要求確定。

第6.4.5條電子計算機系統的接地應採取單點接地並宜採取等電位措施。

第6.4.6條當多個電子計算機系統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時,宜將各電子計算機系統分別採用接地線與接地體連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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