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主要

2022-09-16 12:24:02 字數 2300 閱讀 4612

一、術語

1、裙房:與高層建築相連的建築高度不超過24m的附屬建築。

2、建築高度:建築物室外地面到其簷口或屋面面層的高度,屋頂上的水箱間、電梯機房、排煙機房和樓梯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築高度。

3、耐火極限:建築構件按時間一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援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表示。

4、不燃燒體:用不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築構件。

5、難燃燒體:用難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築構件或用燃燒材料做成而不燃燒材料做保護層的建築構件。

6、燃燒體:用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築物體。

7、綜合樓:由二種及二種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築。

8、商住樓:底部商業營業廳與住宅組成的高層建築。

9、網局級電力排程樓:可排程若干個省(區)電力業務的工作樓。

10、高階旅館:具備星級條件的且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住宅。

11、高階住宅:建築裝修標準高和設有空氣調節系統的住宅。

12、重要的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性質重要,建築裝修標準高,裝置、資料貴重,火災危險性大、發生火災後損失大、影響大的辦公樓、科研樓、檔案樓。

13、半地下室:房間地不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淨高1/3,且不超過1/2者。

14、地下室:房間地平面低於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淨高一半者。

15、安全出口: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16、擋煙垂壁:用不燃燒製成,從頂棚下垂不小於500mm,的固定或活動的檔煙設施。活動擋煙垂壁係指火災時因感溫,感煙或其它控制裝置的作用,自動下垂的擋煙垂壁。

17、商業服務網點:住宅底部(地上)設定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髮店等小型商業服務用房,該用房層數不超過二層、建築面積不超過300㎡,採用耐火極限大於1.5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大於2h且不開門窗洞口的隔牆與住宅和其它用房完全分隔,該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應分別獨立設定。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一、術語

1、耐火極限: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件、配件或結構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穩定性、完整性或隔熱性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表示。

2、不燃燒體:用不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築構件。

3、難燃燒體:用難燃材料做成的建築構件或用可燃燒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護層的建築構件。

4、燃燒體: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築物體。

5、閃點: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液體揮發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夠閃燃的液體最低溫度(採用閉杯法測定)

6、**下限:可燃的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發生**的最低濃度(可燃蒸氣、氣體的濃度,按體積比計算)。

7、沸溢性油品

含水並在燃燒時可產生熱波作用的油品,如**、渣油、重油等。

8、半地下室:房間地面低於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於該房間平均淨高1/3,且小於等於1/2者。

9、地下室:房間地面低於室外設計地面的平均高度大於該房間平均淨高1/2者。

10、多層廠房(倉庫)

2層及2層以上,且建築高度不超過24m的廠房(倉庫)。

11、高層廠房:

2層及2層以上,且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廠房(倉庫)。

12、高架倉庫:貨架高度超過7m且機械化操作或自動化控制的貨架倉庫。

13、重要公共建築:人員密集、發生火災後**大、損失大、影響大的公共建築。

14、商業服務網點:居住建築的首層或首層及二層設定的百貨店、副食店、糧店、郵政所、儲蓄所、理髮店等小型營業性用房。該用房建築面積不超過300㎡,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1.

5h的樓板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h且無門窗洞口的隔牆與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樓梯與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分別獨立設定。

15、明火地點:室內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熱表面的固定地點(民用建築內的灶具、電磁爐等除外)。

16、散發炎花地點:有飛火的煙囪或室外的砂輪、電焊、氣焊(割)等固定地點。

17、安全出口: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18、封閉樓梯間:用建築構配件分隔,能防止煙和熱氣進入的樓梯間。

19、防煙樓梯間:在樓梯間人口處設有防煙前室,或設有專供排煙用的陽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樓梯間的門均為乙級防火門的樓梯間。

20、防火分割槽:在建築內部採用防火牆、耐火樓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設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時間內防止火災向同一建築的其餘部分蔓延的區域性空間。

21、防火間距:防止著火建築的輻射熱在一定時間內引燃相鄰建築,且便於消防撲救的間隔距離。

22、防煙分割槽:在建築內部屋頂或頂板、吊頂下採用具有擋煙功能的構配件進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煙能力的空間。

23、充實水柱

由水槍噴嘴起到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過直徑380mm圓孔處的一段射流長度。

高層民用建築防火規範

1本規範適用於下列新建 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築及其裙房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 包括首層設定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築。不包括單層主體建築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 會堂 劇院等公共建築以及高層建築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當高層建築的建築高度超過250m時,建築設計採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

民用建築設計規範

3 套內空間 3.1 套型 3.1.1 住宅應按套型設計,每套應設臥室 起居室 廳 廚房和衛生間等基本空間。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為一至四類,其居住空間個數和使用面積不宜小於表3.1.2的規定。表3.1.2 套型分類 注 表內使用面積均未包括陽台面積。3.2 臥室 起居室 廳 3.2.1 臥室之...

高層民用建築防火規範圖表1216

表3.0.1 建築分類 表3.0.2建築構件的燃燒效能和耐火極限 表4.2.1高層建築之間及高層建築與其他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 注 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築外牆的最近距離計算 當外牆有突出可燃構件時,應從其突出的部分外緣算起。4.2.5高層建築與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 可燃氣體儲罐和化學易燃品庫房的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