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 民用建築與防火規範
二. 建築類別
三. 耐火等級
四. 消防車道
五. 消防登高面
六. 防火間距
七. 防火分割槽
八. 防煙分割槽
九. 安全疏散
十. 消防電梯
十一. 裝置用房
十二. 人員密集場所
十三. 建築構造
附:深圳消防局的通知
一.民用建築與防火規範
1. 民用建築種類繁多,在此僅涉及防火規範中界定的居住建築和公共建築。
2. 一般而言,防火規範按層數分類居住建築、按高度分類公共建築。
3. 當住宅≤9f或公建<24m時,執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2006;當住宅≥10f或公建>24m時,執行《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45-95(2023年版)。
4. 當地下室為車庫時,還應執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97;當地下室設人防時,還應執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範》gb 50098-98(2023年版)。
5. 當專案為住宅建築時,還應執行《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2005中:9 防火與疏散;當專案為辦公建築時,還應執行《辦公建築設計規範》jgj67-2006中:
5 防火設計。
6. 當專案所在地為深圳時,還應執行《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關於明確消防車道及登高面操作面設計引數的通知》。
二.建築類別
1. 防火規範按層數和高度將民用建築分類為單層、多層、高層和超高層,高層又再分為一類高層和二類高層。
2. 單層建築—— 1f的建築(包括>24m的1f建築)
多層建築——≤9f的住宅(≥7f時樓梯應通出屋面)
24m的公建(≥5f時樓梯應通出屋面)
二類高層建築——10~18f的住宅(≥12f時應設消防電梯)
24~50m的公建(>32m時應設消防電梯)
一類高層建築——≥19f的住宅
50m的公建
以及 >24m以上部分的每層面積>1000㎡的商業樓、展覽樓、綜合樓、電信樓、財貿金融樓;
>24m以上部分的每層面積>1500㎡的商住樓;
高階住宅與重要公建。
超高層建築——>100m的所有建築
三.耐火等級
1. 建築物的耐火等級按其構件的燃燒效能和耐火極限可分為四級,重點掌握
一、二級。
2. 一類高層建築、地下室:耐火等級為一級,其餘均可為二級。
四.消防車道
1. 高層建築均應設環形消防車道。
2. 宜設環形消防車道的單、多層建築:
(1)>2000座位的會堂
(2)>3000座位的體育館
(3)占地>3000㎡的展覽館
當設環形消防車道確有困難時,可沿建築物的兩個長邊設消防車道,或設定可供消防車通行的且寬度不小於6m的平坦空地。
3. 其它消防車道
(1)當建築物(不論多層或高層)沿街長度>150m或總長度>220m時,應在適當位置設定穿過建築物的消防車道。
(2)建築物(不論多層或高層)的內院或天井,當其短邊長度>24m時,宜設定進入內院或天井的消防車道。
(3)利用交信道路作環形消防車道時,兩條道路中心線間距不宜>160m。
4. 消防車道的設計要求與規定
(1)環形消防車道至少應有兩處與其它車道連通。盡端式消防車道應設回車場,回車場的尺寸:多層建築15m×15m,高層建築18m×18m(深圳一律18m×18m)。
(2)消防車道可利用交信道路,但應符合消防車道與建築物的距離要求。
(3)消防車道與建築物的距離s:登高面處5m≤s≤10m,其餘處s≥3m(深圳有更為具體的規定 )。
(4)消防車道的轉彎半徑r:r≥12m,但與城市道路丁字或十字路**接處r≥9m。
(5)消防車道的寬度:多層建築≥3.5m,高層建築≥4m(深圳一律≥4m),登高面處≥6m。
(6)消防車道的淨空尺寸:穿過建築物的消防車道的淨空寬度≥4m,淨空高度≥4m(深圳淨高≥5m)。
(7)消防車道的坡度:登高面處i≤1%(深圳≤2%),其餘處 i≤7%(深圳≤10%)。
五.消防登高面
至少有乙個長邊或周長的1/4且不小於任一長邊的長度直接落地,或僅布置高度≤5m、進深≤4m的裙房。在登高面範圍內必須設有直通室外的樓梯或出口。
六.防火間距
民用建築防火間距(耐火等級為
一、二級)
七.防火分割槽
民用建築防火分割槽面積(耐火等級為
一、二級)
八.防煙分割槽
1. 每個防煙分割槽面積不宜>500㎡,且防煙分割槽不應跨越防火分割槽。
2. 高度≥6m的建築空間不受此限。
3. 需設排煙設施的房間和走道,應採用擋煙垂壁、隔牆或從頂棚凸下≥0.5m的垂梁劃分防煙分割槽。
九.安全疏散
1. 安全出口(疏散樓梯或直通室外的出口)
(1)安全出口的數量:每個房間不應少於兩個房門,每個防火分割槽不應少於兩個安全出口,但符合特定條件的可設乙個。
允許只設乙個房門的房間面積及其條件
允許只設乙個疏散樓梯的建築及其條件
(2)安全出口的寬度:供安全疏散用的樓梯、走道和外門的寬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3)安全出口的位置:安全出口應分散布置,兩個安全出口之間的距離應≥5m。
2. 疏散樓梯
(1)各種疏散樓梯的適用範圍及設計要求
(2)凡疏散樓梯在各層的位置不應改變(通向避難層的錯位樓梯除外),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自動扶梯不能用作疏散樓梯,弧形樓梯不宜用作疏散樓梯。
(4)共用樓梯的規定首層疏散樓梯分隔
a. 地下室、半地下室不應與地上共用樓梯間,當必須共用時,應在首層出入口處,設定耐火極限≥2h的隔牆或乙級防火門隔開,並應有明顯標誌。
b. 地下車庫人員的疏散樓梯與安全出口應獨立設定,不得與裙房共用。
c. 商住樓中住宅的疏散樓梯與安全出口應獨立設定,不得與商場共用。
d. 高層建築標準層的兩部疏散樓梯到達首層時,不得共用門廳的同乙個出口,而應保持距離≥5m的兩個安全出口直通室外。
(5)樓梯出屋面的規定
a. 多層建築:≥7f的單元式住宅,各單元的樓梯間均應通出屋面(戶門為乙級防火門除外
≥5f的辦公、旅館等民用建築的疏散樓梯間均應通出屋面;托兒所、幼兒園和大、中、小學教學樓的疏散樓梯間均應通出屋面。
b. 高層建築:裙房至少應有兩座疏散樓梯間通出裙房屋面;
高層(標準層)的疏散樓梯間均應通出高層屋面。
c. 出屋面的樓梯間不應穿越其它房間,乙級防火門應向屋面方向開啟。
3. 疏散距離
(1)房間室內最遠一點到房門的最大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2)房門或戶門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間的最大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注:1. 對於單、多層民用建築,敞開式外廊建築的安全疏散距離應按本表增加5m;
高層民用建築防火規範
1本規範適用於下列新建 擴建和改建的高層建築及其裙房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 包括首層設定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 建築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築。不包括單層主體建築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 會堂 劇院等公共建築以及高層建築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當高層建築的建築高度超過250m時,建築設計採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
高層民用建築防火規範圖表1216
表3.0.1 建築分類 表3.0.2建築構件的燃燒效能和耐火極限 表4.2.1高層建築之間及高層建築與其他民用建築之間的防火間距 注 防火間距應按相鄰建築外牆的最近距離計算 當外牆有突出可燃構件時,應從其突出的部分外緣算起。4.2.5高層建築與小型甲乙丙類液體儲罐 可燃氣體儲罐和化學易燃品庫房的防火...
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主要
一 術語 1 裙房 與高層建築相連的建築高度不超過24m的附屬建築。2 建築高度 建築物室外地面到其簷口或屋面面層的高度,屋頂上的水箱間 電梯機房 排煙機房和樓梯口小間等不計入建築高度。3 耐火極限 建築構件按時間一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援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