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資料】 最常用設計規範2023年05月15日 15:43:01
★ 樓梯
一、 樓梯
1. 樓梯:角度在20。~45。之間,舒適坡度為26。34′,即高寬比為1/2;
二、 樓梯數量的確定
1. 公共樓梯和走廊式住宅一般應取二部樓梯,單元式住宅可例外;
2. 2~3層的建築(醫院、療養院、托兒所、幼兒園除外)符合下列要求,可設乙個疏散樓梯:
3. 九層和九層以下,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300 m2,且人數不超過30人的單元式住宅可設乙個樓梯;
4. 九層和九層以下建築面積不超過500 m2的塔式住宅,可設乙個樓梯。
三、 樓梯位置的確定
1. 樓梯應放在明顯和易於找到的部位;
2. 樓梯不宜放在建築物的角部和邊部,以便於荷載的傳遞;
3. 樓梯應有直接的採光和自然通風;
4. 五層及以上建築物的樓梯間,底層應設出入口;在四層及以下的建築物,樓梯間可以放在距出入口不大於15m處。
四、 樓梯細部尺寸
1. 踏步寬(b)、高(h)應符合以下關係之一:
b+h=450mm b+2h=600~620mm
2. 梯井寬度以不小於150mm為宜;
3. 樓梯段最少踏步數為3步,最多為18步;梯段寬度取決於通行人數和消防要求;
⑴每股**寬度=平均肩寬(550mm)+少許提物尺寸(0~150mm)
⑵消防要求每個樓梯必須保證二人同時上下,梯段最小寬度1100~1400mm;
⑶室外疏散樓梯梯段最小寬度800~900mm。
4. 樓梯欄杆和扶手
⑴**密集場所梯段高度超過1000mm時,宜設欄杆。扶手表面的高度與樓梯坡度有關(15。~30。
取900, 30。~45。取850, 45。
~60。取800。 60。
~75。取750);
⑵靠樓梯井一側水平護身欄杆超過500mm長時,應不小於1000mm; 室外樓梯欄杆高度不應小於1050mm。高層建築的欄杆高度應再適當提高,但不宜超過1200mm。
⑶梯段淨寬在1100~1400mm(兩股**)以下的一側設扶手;樓梯段的寬度大於1650mm(三股**)時,應增設靠牆扶手;樓梯段的寬度超過2200mm(四股**)時,還應增設中間扶手。
⑷有兒童活動的場所,欄杆應採用不易攀登的構造,垂直欄杆間的淨距不應大於110mm。
5. 樓梯休息平台梁與下部通道處的淨高尺寸不應小於2000mm,樓段之間的淨高不應小於2200mm。 梯段的起始,終了踏步的前緣與頂部凸出物內邊緣線的水平距應不小於300mm。
各類建築對樓梯的要求
第一篇建築部分
一、總則
建築設計是房屋建設工程的「龍頭」專業,是質量控制的首要部位。建造房屋的目的是要滿足人們的各種使用要求和物質與功能的需要。但是這些目標的實現,首先必須以保障人身安全為前提,同時不影響大眾利益,不破壞周圍環境。
施工圖技術性審查就是對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涉及安全、衛生、環保及公眾利益方面進行審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是否符合《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和其他有關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2.地基基礎和結構設計等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4.施工圖是否達到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
5.是否符珍貴作為設計依據的**有關部門的批准檔案要求。
下面就根據強制性條文精神與建築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要點的有關問題作一介紹。
二、建築施工圖編制深度要求
1.編制依據:建設、規劃、消防、人防等主管部門對本工程的審批檔案是否得到落實,如人防工程平戰結合用途及規模、室外出口等是否符合人防批件的規定;現行國家及地方有關本建築設計的工程建設規範、規程是否齊全、正確,是否為有效版本。
2.規劃要求:建築工程設計是否符合規劃批准的建設用地位置,建築面積及控制高度是否在規劃許可的範圍內。
3.施工圖深度:
1)設計說明基本內容
(1) 編制依據:
主管部門的審批檔案、工程建設標準。
(2) 工程概況:
建設地點、用地概貌、建築等級、設計使用年限、抗震設防烈度、結構
型別、建築布局、建築面積、建築層數與高度。
(3) 主要部位材料做法,如牆體、屋面、門窗等(屬於民用建築節能設計範圍工程可與(節能設計)段合併)。
(4) 節能設計:
嚴寒和寒冷地區居住建築應說明建築物的體形係數、耗熱量指標及主要部位圍護結構材料做法、傳熱系數等。
夏熱冬冷地區居住建築應說明建築物體形係數及主要部位圍護結構材料做法、傳熱系數、熱惰性指標等。
(5) 防水設計:
地下工程防水等級設防要求、選用防水卷材或塗料材質及厚度、變形縫構造及其它截水、排水措施。
屋面防水等級及設防要求、選用防水卷材或塗料材質及厚度、屋面排水方式及雨水管選型。
潮濕積水房間樓面、地面防水及牆身防潮材料做法、防滲漏措施。
(6) 建築防火:
防火分割槽及安全疏散。
消防設施及措施:如牆體、金屬承重構件、幕牆、管井、防火門、防火捲簾、消防電梯、消防水池、消防幫浦房及消防控制中心的設定、構造與防火處理等。
(7) 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所在部位、防護等級、平戰用途、防護面積、室內外出入口及進、排風口的布置。
(8) 室內外裝修做法。
(9) 需由專業部門設計、生產、安裝的建築裝置、建築構件的技術要求,如電梯、自動扶梯、幕牆、天窗等。
(10)其它需特殊說明的情況,如安全防護、環保措施等。
2)圖紙基本要求
(1) 總平面圖:標示建設用地範圍、道路及建築紅線位置、用地及四鄰有關地形、地物、周邊市政道路的控制標高。
明確新建工程(包括隱蔽工程)的位置及室內外設計標高、場地道路、廣場、停車位布置及地面雨水排除方向。
(2) 平、立、剖面圖紙完整、表達準確。其中屋頂平面應包含下述內容:屋面檢修口、管溝、裝置基座及變形縫構造;屋面排水設計、落水口構造及雨水管選型等。
(3) 關鍵部位的節點、大樣不能遺漏,如樓梯、電梯、汽車坡道、牆身、門窗等。圖中樓梯、上人屋面、中庭迴廊、低窗等安全防護設施應交等清楚。
(4) 建築物中留待專業設計完善的變配電室、鍋爐間、熱交換間、中水處理間及餐飲廚房等,應提供合理組織流程的條件和必要的輔助設施。
三、建築設計基本規定
(一)建築設施安全與衛生的主要技術要求
1.樓梯安全性要求:樓梯是垂直交通的主要空間,具體要求如下:
(1) 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樓梯的梯寬,應根據建築物使用特徵,一般按每股**寬的0.55+(0~0.15)m的**股數確定《通則4.2.1--二》。
(2) 住宅樓梯梯段淨寬度不應小於1.1m,六層及六層以下,一邊設有欄標桿時,不應小於1m。《住規4.1.2>。
(3) 樓梯平台上部及下部的淨高(從最低處即平台梁底計算)不應小於2m;梯段淨高不應小於2.2m。《通則4.
2.1—五》當淨高較小時為確保不碰頭,梯段踏步的起步位置,應從平台梁邊後退一梯步寬度或300。(圖1-a)
(4) 樓梯平台扶手處的最小寬度不應小於梯段寬度。(圖1-b)《通則4.2.1—d三》。
(5) 梯段長度按踏步數定,最長不應超過18級,最少不應小於3級《通則4.2.1—三》。
踏步的高與寬,則隨建築的性質定。如住宅:踏步寬不應小於0.
26m,踏步高不應大於0.175m。《住規4.
1.3>
(6) 有兒童經常使用的樓梯,(如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少年宮等)梯井淨寬大於0.20m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住宅梯井大於0.
11m時,必須採取防止兒童攀滑的措施。《通則4.2.
1—五,住規4.1.3>
2.各類建築的陽台、外廊、室內迴廊、內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樓梯等臨空處的欄杆應用堅固耐久的材料做,欄杆的高度不應小於1.05m,高層建築應適當增加,但不宜超過1.
2m。中高層、高層住宅不應低於1.1m,欄杆離地面或屋面0.
10m高度內不應留空。有兒童活動的場所,欄杆應採用不易攀登的構造作法。《通則4.
2.4、住規4.2.
3>
住宅樓梯的欄杆扶手高度不應小於0.90m,水平段欄杆長度大於0.50m時。
其高度不應小於1.05m,且欄杆垂直桿件間的淨空不應大於0.11。
《住規4.1.3>
欄杆高度計算,應從下部可踏部位起計算。
民用建築中,陽台、外廊等臨空處的欄杆高度,涉及安全問題。欄杆高度應超過人體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們靠欄杆時因重心外移而墮落。此外,在公共建築中,樓梯梯段與框架柱和牆之間的空隙,常被疏忽封堵而形成直通各樓層的空間,此時的樓梯欄杆高度,則應按陽台,外廊等臨空欄杆考慮,不應小於1.
05,否則,必須每層封堵梯段與牆之間的空隙。
3.窗台低於0.80m時應採取防護措施。
《通則4.5.2—四》。
外窗窗台距樓、地面的淨高低於0.90m時,應設防護設施。《住規3.
9.1>。這比《通則》的規定有所提高。
特別要注意的是,在住宅設計中,多採用外飄窗,低窗台,防護欄杆的高度,如從樓、地面起計算,則只需加0.40m左右即可,但是這顯然是不安全的,因為0.50m左右的低窗台,小孩很容易上去,故《住規3.
9.1>條中規定,窗台的淨高或防護欄杆的高度均應從可踏面起算,保證淨高0.9m。
建築設計中最常用設計規範
樓梯 一 樓梯 1 樓梯 角度在20。45。之間,舒適坡度為26。34 即高寬比為1 2 二 樓梯數量的確定 1 公共樓梯和走廊式住宅一般應取二部樓梯,單元式住宅可例外 2 2 3層的建築 醫院 療養院 托兒所 幼兒園除外 符合下列要求,可設乙個疏散樓梯 3 九層和九層以下,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300...
10 最常用設計規範
樓梯 一 樓梯 1 樓梯 角度在20。45。之間,舒適坡度為26。34 即高寬比為1 2 二 樓梯數量的確定 1 公共樓梯和走廊式住宅一般應取二部樓梯,單元式住宅可例外 2 2 3層的建築 醫院 療養院 托兒所 幼兒園除外 符合下列要求,可設乙個疏散樓梯 3 九層和九層以下,每層建築面積不超過300...
餐飲建築設計規範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保證飲食建築設計的質量,使飲食建築符合適用 安全 衛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規範。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城鎮新建 改建或擴建的以下三類飲食建築設計 包括單建和聯建 一 營業性餐館 簡稱餐館 二 營業性冷 熱飲食店 簡稱飲食店 三 非營業性的食堂 簡稱食堂 第1.0.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