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注樁基礎施工規範

2022-09-17 17:30:07 字數 2681 閱讀 8275

第三章灌注樁基礎施工

第一節施工準備

第3/1/1條灌注樁基礎施工前應具備下列資料:

一、建築場地工程地質資料;

二、基礎工程的施工圖(包括同一單位工程中的灌注樁和非灌注樁基礎);

三、建築場地和鄰近區域內的高壓電纜、**線、地下管線(管道、電纜等)、地下構築物以及危險房屋、精密儀器車間的調查資料;

四、主要施工機械及其配套裝置的技術效能;

五、樁基工程的施工技術措施;

六、有關的荷載試驗資料。

第3/1/2條樁基工程施工技術措施的內容有:

一、施工平面圖:標明樁位、編號、施工順序、水電線路和臨時設施位置;採用製備泥漿時,應標明泥漿製備設施及其迴圈系統;

二、確定成孔機械、配套裝置,以及合理施工工藝的關資料;

三、施工作業計畫和勞動組織規劃;

四、機械裝置、備(配)件、工具(包括質量檢查工具)、材料**計畫;

五、主要施工機械的試運轉、試成孔、試灌注計畫;六、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季節性(冬季、雨季)施工的技術措施;

七、其它。

第3/1/3條施工前應做好場地的平整工作,對不利於施工機械執行的鬆軟場地應進行適當處理。如在雨季施工,必須採取有效的排水措施。

第3/1/4條施工前應複核測量基線、水準基點及樁位。樁基軸線的定位點及施工地區附近所設的水準點應設定在不受樁基施工影響處。

第3/1/5條施工前必須試成孔,數量不得少於兩個,以便核對地質資料,檢驗所選的裝置、施工工藝以及技術要求是否適宜;如出現縮頸、坍孔、回淤、貫入度(或貫入速度)不能滿足設計要求時,應擬定補救技術措施,或重新考慮施工工藝。

第3/1/6條在建築物舊址或雜填土地區施工時,應預先進行釺探,並將探明在樁位處的淺埋舊基礎、石塊、廢鐵等障礙物挖除,或採取其它處理措施。

第3/1/7條基礎施工用的臨時設施,如供水、供電、道路、排水、暫設房屋、泥漿池等,必須在開工前準備就緒。

第二節灌注樁的施工

(ⅰ)一般規定

第3/2/1條成孔裝置就位後,必須平正、穩固,確保在施工中不發生傾斜、移動。為準確控制鑽孔深度,應在樁架或樁管上作出控制深度的標尺,以便在施工中進行觀測、記錄。第3/2/2條成孔的控制深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於摩擦樁,必須保證設計樁長,當採用沉管法成孔時,樁管入土深度的控制以標高為主,並以貫入度(或貫入速度)為輔;

二、對於端承樁,當採用鑽、挖、衝成孔時,必須保證樁孔進入硬土層達到設計要求的深度,並將孔底清理乾淨;當採用沉管法成孔時,樁管入土深度的控制以貫入度(或貫入速度)為主,與設計持力層標高相對照為輔。

第3/2/3條鑽孔完成後,應立即檢查成孔質量,並填寫施工記錄。成孔的質量必須符合表3/2/3的要求。

第3.2.4條鋼筋籠的直徑除符合設計尺寸外,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對於沉管成孔,從管內埋設的鋼筋籠,其外徑至少比樁管內徑小6厘公尺;對於用導管灌注水下混凝土的樁,其鋼筋籠內徑應比導管連線處的外徑大10厘公尺以上。

第3.2.5條分段製作的鋼筋籠,其長度以5~8公尺為宜。搬運時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扭轉、彎曲。埋設鋼筋籠時,要對準孔位,吊直扶穩,緩緩下沉,避免碰撞孔壁。

鋼筋籠下放到設計位置後,應立即固定。兩段鋼筋籠連線時應採用焊接。

第3.2.6條灌注水下混凝土時,可在鋼筋籠上設定定位鋼筋環、混凝土墊塊,或在埋設鋼筋籠前於孔中對稱設定3~4根導向鋼管或導向鋼筋,以確保保護層厚度。

第3.2.7條在素混凝土樁頂採用構造連線插筋時,必須沿樁周對稱、均勻、垂直插入。

第3.2.8條鋼筋籠的製作偏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主筋間距±10公釐;

箍筋間距±20公釐;

鋼筋籠直徑±10公釐;

鋼筋籠長度±100公釐。

第3.2.9條鋼筋籠保護層偏差:

水下灌注混凝土的樁±20公釐;

非水下灌注混凝土的樁±10公釐。

第3.2.10條粗骨料可用卵石或碎石,其最大粒徑,

用於沉管灌注樁及配筋混凝土不宜大於5厘公尺,並不得大於鋼筋間最小淨距的1燉3,用於直接在成孔中灌注的素混凝土,不得大於樁徑的1/4,一般以不大於7厘公尺為宜。

細骨料應選用乾淨的中、粗砂。

第3.2.11條檢查成孔質量合格後應盡快灌注混凝土。對於水下混凝土及沉管成孔從管內灌注混凝土的樁,在灌注過程中應用浮標或測錘測定混凝土的灌注高度,以檢查灌注質量。

灌注樁的灌注充盈係數(實際灌注混凝土體積與按設計樁身直徑計算體積之比)不得小於1;一般土質為1.1;軟土為1.2~1.3。

第3.2.12條當氣溫在攝氏零度以下灌注混凝土時,應對混凝土採取加熱保暖措施,在樁頂強度未達設計標號50%以前不得受凍。

在凍脹土、膨脹土地區施工灌注樁時,應按設計要求做好防凍脹、防膨脹的處理。

第四節灌注樁基礎工程驗收

第3/4/1條驗收灌注樁基礎工程應檢驗其是否符合

設計要求及本章有關的各項規定。

第3/4/2條灌注樁基礎工程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

料:一、樁位測量放線平面圖;

二、材料檢驗、試塊試壓記錄;

三、樁的工藝試驗記錄;

四、樁和承臺的施工記錄或施工記錄彙總表;

五、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六、設計變更通知書、事故處理記錄及有關檔案;

七、樁基竣工平面圖。

第3/4/3條灌注樁的施工容許偏差應符合表3/2/3

的規定。

第3/4/4條如實際的地質資料與設計資料不符,或

在施工時對樁身質量和承載力有疑問時,可採用荷載試驗

或其它檢驗手段進行檢查,其數量由設計、施工及其它有

關單位共同研究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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