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懲管理制度

2022-09-08 19:06:06 字數 3090 閱讀 1321

1. 目的

1.1 為了加強管理,嚴明紀律、獎懲分明,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

1.2 激勵員工積極向上,消除公司管理負面影響,提高公司績效目標達成率。

1.3 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管理的原則,進一步貫徹各項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2.1 本制度適用百銳新能全體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

3. 定義

3.1 無

4. 權責

4.1 全體員工:自覺遵照制度。

4.2 人力行政部:

4.2.1 修訂獎罰條例,規範獎罰流程,發布獎罰通告,協調獎罰爭議。

4.2.2 審核員工在職期間的行為。

4.2.3 負責對獎懲進行監督實施。

4.3 部門經理:根據提報行為,為獎懲提供依據,核實,對被提報的獎罰事件進行調查,與當事人進行

面談。4.4 總經理:負責獎懲處理的最終審核。

5. 程式

5.1 獎懲原則:

5.1.1 獎罰的核定應以事實為依據,慎重辦理。

5.1.2 培養和激勵員工的優良品德及敬業精神,體現獎罰的公正嚴明,判定獎罰基準要衡量事件情

節的輕重,依照下列原則辦理:

5.1.2.1 獎勵事件若對公司或對事件的處理有重大積極影響者,則提高獎勵;若屬於基本職業道

德規範內者,則降低獎勵;若不屬於本職責範圍內而積極主動完成者,則提高獎勵;若

屬於本職責範圍內,且在主管或相關部門多次督促下才完成者(包括但不限於:發生投

訴事件後,在責任部門的監督下,配合消除事件隱患或影響者),則降低獎勵;超出一

般能力者提高獎勵。視其它原因或條件,可斟酌提高或降低獎勵。

5.1.2.2 懲罰事件若對公司或對事件的處理有重大消極影響者,則加重懲罰;若超出基本職業道

德規範外者,則加重懲罰;若非本職責範圍內而主動支援、協助或配合其它崗位工作但

出現過失者,則減輕懲罰;若屬於本職責範圍內,且在主管或相關部門多次督促下仍拒

不配合完成者(包括但不限於(發生投訴事件後,在責任部門的監督下,仍拒不配合配

合消除事件隱患或影響者),則加重懲罰;若屬於無意過失者,則減輕懲罰;若屬於明知

故犯者,則加重懲罰;若屬於初犯者,則減輕懲罰;若屬於屢教不改者,則加重懲罰。

視責任人悔改表現及其它因素,可酌情加重或減輕懲罰。

5.1.3 各種獎勵事件中,若有主管領導得力的因素,此主管一併給予獎勵,若此主管在同一事件中還

有其它獎勵時,以其所受最高獎勵為其在此獎勵事件中的最終獎勵。

5.1.4 各種懲罰事件中,若有主管日常督導不力的因素,或此事件是由其它部門或人員舉報者,其直

屬主管應受連帶懲罰。

5.1.5 各級主管對所屬人員的各種懲罰事件,若有涉及知情不報或蓄意護短的行為,除接受連帶處罰

外,就其包庇行為另行懲罰。

5.1.6 因人員離職或無法深入調查等原因,導致違規事項無法責罰當事人時,若主管負有監管或宣導

不力之責,主管連帶懲罰的基準等同於當事人。

5.1.7 當違規事件已明確違規當事人並給予懲罰時,若主管負有監管或宣導不力之責,主管需連帶懲

罰。5.1.8 當同乙個月內違規事件屢次發生,或違規事件情節嚴重時,若主管負有監管或宣導不力之責,

主管需連帶懲罰。

5.1.9 公司通告的規定事項與本檔案一併作為獎罰依據。

5.2 獎罰條例:

5.2.1 獎罰條例請見7.【獎罰條款】。

6. 流程

6.1 提報獎罰:

6.1.1 各部門發現員工符合【獎罰條款】中的行為時,或發現本檔案規定以外的足以表彰或懲戒的其

它事項時,填寫【獎懲呈報單】以書面提交方式將發現的行為進行提報獎罰。

6.1.2 人力行政部、管理層等具有審核職責的部門,發現公司員工發生符合以上獎罰基準行為時,

或發現本檔案規定以外的足以表彰或懲戒的其它事項時,填寫【獎懲呈報單】提報獎罰。

6.2 調查與面談:

6.2.1 根據附件【獎罰條款】中的發起人、審核人和審批人的許可權對所有獎罰進行調查。

6.2.2 調查過程中由當事人提出口頭或書面的答辯後記錄於【獎懲呈報單】中,並當事人及其直屬主管在

【獎懲呈報單】中簽名。

6.2.3 對於事實及發生原因均已調查明確之事項或提報表揚的事項,無需面談,直接由主管或管理層

評審。6.3 調查結果確認:

6.3.1 提報部門對相關調查結果予以確認,必要時根據面談記錄及實際狀況可適當修改提報判定或補

充說明。

6.4 獎罰評審:

6.4.1 各部門根據【獎罰條款】中的審核人和審批人對所有獎罰進行評審。

6.5 補充說明:

6.5.1 給予員工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必要時需經過一定的會議討論,徵

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罰人進行申辯。

6.5.2 若同月內出現三次(含)以上懲罰時,扣罰當月薪資的10% ,必要時給予、降級處理,並取

消當月獎金。

6.5.3 對於同月出現三次(含)以上過失的部門,部門主管要負責查明原因,若屬部門主管處理不當

或是因為沒能引起重視造成的,則由人事行政部對該部門主管進行能力評估,呈報總經理。

6.5.4 凡造成公司或他人財物損失的,應據情況由該員工負賠償責任。

6.5.5 受降職、降級處分的員工,除工資相應調整外,還將視情況及態度扣除其獎金。

6.5.6 受降職、降級處分的員工,在以後至少3個月的工作中,有良好表現,可依情況,由部門經理

提出,人事行政部核准並報總經理批准後撤銷處分,恢復原職。

6.5.7 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於處分決定形成後3日內陳述理由申辯,並以申辯後之核定作為

公司最後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6.5.8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

6.5.9 本制度未涉及的獎罰事項,可參照公司其他制度;沒有制度的,由總經理給出處理辦法。

6.6 記錄歸檔:

6.6.1 人力行政部對【獎懲呈報單】進行分類保管。

6.6.2 其它記錄由相關部門根據《記錄文件管理程式》的要求儲存。

7. 獎罰條款

獎罰條款

8. 表單

8.1 【獎懲呈報單】

9. 相關檔案

9.1 《記錄文件管理程式》

檔案修訂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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