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汙染治理設施管理辦法

2022-07-22 18:57:02 字數 2138 閱讀 5414

華北製藥股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汙染治理設施的管理,提高汙染治理設施的執行能力,減少環境汙染,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各單位。

第三條本辦法中汙染治理設施是指公司用於防治廢水、廢氣(煙塵、粉塵、惡臭)、廢渣、雜訊、電磁輻射、放射性等汙染物的處理和防護措施,以及其它基於環保要求建成的治理設施、**自動監測裝置等。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環境保護部

負責公司汙染治理設施建設規劃及建設方案審查,對各單位汙染治理設施執行狀況進行檢查,提出整改要求,並監督落實。

第五條各單位

負責本單位汙染治理設施的運營維護,保證正常執行;負責設施執行狀態的日常監測、測量,確保治理效果符合排放要求。

第三章汙染治理設施執行管理

第六條建有汙染治理設施的單位,必須保證汙染治理設施的正常執行,以滿足:

(一)經治理設施處理後的汙染物應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

(二)治理設施的汙染物處理量應大於生產系統產生的汙染物排放量;

(三)治理設施產生的二次汙染物(汙泥、廢氣等)應予以妥善處置;

(四)各單位的治理設施必須與生產設施同步執行,一般情況下要隨著生產裝置的停產大修進行檢修。

第七條汙染治理設施的日常維護保養由本單位負責,應將治理設施的管理與主體生產設施一併納入日常管理體系,應做到:

(一)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制定治理設施操作規程、執行費用核算、監視監測、裝置維護和保養等各項規章制度;

(二)配備專職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操作人員,治理設施操作人員需經過環保基礎知識及相關業務培訓方允許上崗;

(三)做好治理設施執行臺帳及監測記錄。臺帳包括:操作人和記錄人姓名、生產狀況、治理設施執行時間、藥劑用量、汙染物處理量;日常監測記錄,包括中間控制和總排口分析記錄、廠界雜訊監測記錄、環境監測報告。

治理設施停止執行的要註明原因和時間。

第八條汙染治理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各單位必須報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和批准。

(一)檢修裝置需要暫停運轉治理設施的;

(二)需要拆除或者閒置治理設施的;

(三)需要改造、更新治理設施的;

(四)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去向、處理方式等需要作重大改變的。

第四章治理設施的執行檢查

第九條各單位要對汙染治理設施的關鍵工序進行日常監測,確保設施穩定執行。

第十條公司環境保護部每季度對各單位的治理設施運**況進行檢查,各單位針對發現問題應及時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

第十一條被檢查的單位需提供下列資料:

(一)汙染物產生和排放情況;

(二)汙染治理設施的執行、操作和管理情況的臺帳資料;

(三)監測儀器、裝置的型號和規格以及校驗情況;

(四)採用的監測分析方法和監測記錄;

(五)與汙染有關的生產工藝、原材料使用方面的資料;

(六)其他與汙染防治及設施執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第五章治理設施的事故管理

第十二條汙染治理設施事故包括以下幾類:

(一)設施不能正常執行,影響處理效果;

(二)汙染物排放量大於治理設施的處理能力,影響處理效果;

(三)汙染治理設施異常排放;

(四)意外因素的影響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原因,汙染治理設施不能正常執行。

第十三條各單位應制定《汙染治理設施事故應急預案》,或將其納入本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中。發生事故後,各單位應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減少或停止汙染物排放,並及時向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進行通報。

第十四條若因汙染治理裝置停運而造成汙染事故或不良後果的,各單位應立即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事故原因和造成的後果,並負責提出恢復設施執行的措施和時間。同時通知公司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部應立即派出專業人員到場,組織制定搶修和恢復方案。

第六章排汙口規範化要求

第十五條各單位的廢水總排口及廢氣排汙口應規範建設,按要求建設汙水明渠和監測站房、安裝**監控裝置、懸掛標誌牌。具體要求參照公司《汙水排放口規範化管理辦法》、《廢氣排放口規範化整治技術要求》執行。

第七章罰則

第十六條各單位的操作管理人員由於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操作規程,致使治理設施損壞或停運,造成較大以上汙染事故的,依據公司《環境保護責任追究管理辦法》,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經濟處罰或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公司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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