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與稅法確認收入的異同及解決辦法

2022-06-18 05:15:02 字數 1970 閱讀 1098

作者:張躍明

**:《科技創新導報》2023年第28期

摘要:本文研究的是會計與稅法關於收入確認的異同及解決辦法,從收入確認和計量方面來闡述兩者的異同點;通過比較分析各類收入的差異,找出協調點;這樣才能將會計和稅法這兩個制度運用得更好。

關鍵詞:會計與稅法收入確認異同點解決辦法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2)10(a)-0204-01

會計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應稅收入是指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應稅行為所取得的收入。從總的方面看,稅法收入的涵義遠遠寬於會計收入,具有一定的異同點。

1 會計和稅法關於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差異

1.1 商品銷售收入確認和計量的差異

1)商品銷售收入確認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了收入實現的五個判斷標準,會計與稅法判斷標準不同點就在於「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這個條件的確認問題。因此對於不符合「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的情況,會計上不確認收入,已經發出的商品成本轉入「發出商品」;而在稅法上,只要其他條件都符合,不論是否符合「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都必須確認收入。

2)商品銷售收入計量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採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按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稅法規定,商品銷售收入計量,採用分期收款方式的,應以購買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的應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依據確定銷售商品收入。

1.2 提供勞務收入確認的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跨年度完成的勞務確認收入,已經發生勞務成本預計全部不能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稅法規定,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全部不能得到補償的,應當從勞務方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中確定提供勞務收入,相應的勞務成本不能稅前扣除。[1]

1.3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確認的差異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會計準則規定,利息收入,企業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他人使用本企業貨幣資金的時間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金額;稅法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依據「先收利息後收本金的原則」,按貸款合同確認的利率和結算利息的期限計算利息,並於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4 商品代銷收入確認的差異

會計準則規定,代銷商品分兩類情況處理:一是視同買斷方式:受託方向委託方開具代銷清單,委託方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銷售收入。

[2]二是收取手續費方式:受託方在商品銷售後,開出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並按照合同或協議約定的方法計算確定的手續費收入。[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稅法只承認視同買斷方式,對收取手續費的形式,稅法不予確認。

2 會計和稅法關於收入確認差異的原因分析

對於會計和稅法關於收入確認差異的原因,主要從會計和稅法的目標和原則兩個方面來闡述。

2.1 目標不同

會計的目標:向企業管理者、經營者、投資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資訊,保證企業投入資產的安全和完善。稅法的目標:

規範稅收的分配秩序,保證國家財政收入得以完全實現,通過公平的稅負為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社會環境,並靈活的運用稅收這一經濟槓桿調節經濟活動平穩執行。

2.2 原則不同

1)謹慎性原則。謹慎性原則適用於不確定環境下會計對收入的確認,稅法對謹慎性原則基本上持否定態度。2)權責發生制原則。

權責發生制是指,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無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計入利潤表。

稅法一般堅持權責發生制,但在以下5種情況堅持收付實現制:(1)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2)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3)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裝置,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勞務等超過12個月的,應當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4)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時間確認收入的實現;(5)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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