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比較及協調 一

2022-11-22 22:00:14 字數 2688 閱讀 6278

會計制度與稅法同屬規範經濟行為的專業領域,但二者分別遵循不同的規則,規範不同的物件,且存在諸多的差異。會計要素中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等在核算內容、涉稅事項處理方法上均有不同之處。而這些差異必然會增加納稅人遵從稅法和會計制度的成本,加大稅務人員、中介機構、財會人員理解和執行具體政策規定的難度。

一、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成因

(一)從內容上看,稅法規範徵稅行為和納稅行為,體現社會財富在國家與納稅人之間的分配,具有強制性和無償性。而會計制度注重會計核算行為規範,要求真實、完整提供會計資訊,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

(二)從處理方法看,會計制度規定必須在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中選擇一種作為會計核算基礎,且一經選定,不得隨意更改。而稅法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既要保證納稅人有立即支付貨幣資金的能力和稅務機關有徵收當前收入的必要性,又要考慮徵收管理方便,即稅法是收付實現制與權責發生制的結合。

(三)從制定目的看,會計制度為了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為投資人、債權人、企業管理者、**部門等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資訊,讓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盈利可能性,其所提供的基礎性會計資料也是納稅的主要依據。而稅法是為了保證國家的強制、無償、固定地取得財政收入,利用稅收槓桿進行巨集觀調控,引導社會投資,對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所約束和控制。

二、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表現

(一)在資產要素中,存在入賬價值、折舊與攤銷、收入處理、減值準備等方面的差異。

1、資產入賬價值的差異。會計處理通常按實際支出或實際價值作為資產的入賬價值,而稅法上除按實際支出作為資產的入賬價值外,還強調按完全價值作為資產的入賬價值。如企業在接受投資、接受捐贈時取得的固定資產及盤盈的固定資產,會計處理均按實際價值入賬,稅法上則要求按完全價值入賬;又如以債務重組方式或非貨幣**易方式取得的資產,會計處理一般按原資產的賬面價值入賬,而按稅法要求一般應按取得資產的公允價值或市場價值入賬。

2、資產折舊與攤銷的差異。會計處理通常強調加速折舊與提前攤銷資產,而稅法則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條件。如固定資產折舊,會計上規定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殘值估計、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範圍等企業可以自主決定,而稅法上卻明確規定,企業的會計處理如與稅法規定不一致,計稅時應按稅法規定調整;又如待攤費用,會計上規定如果待攤費用的專案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應全部計入當期損益,而稅法則強調要按規定期限如實攤銷;又如無形資產,要是合同和法律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會計處理攤銷期限沒有超過十年,稅法則規定攤銷期限不得少於十年;還有待處理財產損失,會計處理強調期末必須處理完畢,稅法則強調應報經批准後處理,未經批准不得處理。

3、資產收益處理的差異。如投資收益,會計上對與投資相關的收入要求區分不同情況,有的作為收回債權處理,有的作為收回投資成本處理,有的作為當期損益處理,視情況而定;而稅法一般都要求作當期投資收益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納稅。

4、資產減值準備的差異。如發現資產減值或貶損應計提減值準備,包括壞賬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委託貸款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等八項,而稅法上只承認壞賬準備,對其他的各項減值準備均不予承認;即使是壞賬準備,對估計的方法、比例與範圍也作了較明確的限制性規定。

(二)在負債要素中,存在預計負債、放棄債權、借款費用等方面的差異。

1、預計負債的差異。包括企業對外提供擔保、商業承兌票據貼現、未決訴訟、產品質量保證等很可能產生的負債。會計上要求企業應按照規定專案和確認標準,合理地計提各項很可能發生的負債;而稅法則堅持實際支付原則,不予確認可能發生的負債。

2、放棄債權的差異。會計處理對債權人主動放棄的債權或者債務人無法償還的債權,作為債務人的企業應按賬面價值轉為資本公積,增加所有者權益;而按稅法規定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並按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3、借款費用的差異。包括借款利息、匯兌損益和其他借款費用。會計處理僅限於購建固定資產的借款費用,而稅法則包括購建固定資產、購置無形資產和借入資金投資的借款費用;會計處理強調以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為標準劃分借款費用資本化或費用化,而稅法則以資產交付使用為標準劃分借款費用資本化或費用化;會計處理強調必須按實際投入購建固定資產的借款金額和規定的利率計算確認應資本化的借款費用,而稅法對此沒有明確要求。

(三)在所有者權益要素中,處理接受資產捐贈、轉增資本業務上存在差異。

1、接受資產捐贈的差異。會計上規定內資企業接受現金捐贈和非現金資產捐贈,要按確認的價值直接作為資本公積入賬,分別記入接受現金捐贈專案和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專案,外商投資企業按確認的價值先記入「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期末再按規定計算應納所得稅並結轉資本公積;而稅法則沒有明確內資企業接受現金捐贈是否應納稅,對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明確規定接受時不納稅,待接受的捐贈資產**或清理時再按規定計算納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接受現金和非現金資產捐贈都應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轉增資本的差異。會計上企業以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實收資本或股本,只需按確定的金額直接轉賬,而稅法則對屬於個人所得稅徵稅所得的部分,要求企業按規定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額並作相應的賬務處理。

(四)在收入要素中,主要存在收入、銷售額、應稅收入、收入確認等方面差異。

1、收入的差異。會計上的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形成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而稅法上的收入在計算流轉稅時與會計上的收入口徑基本相同,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屬於廣義的收入概念,包括生產經營收入、財產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租賃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股息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內容。

2、銷售額的差異。會計上的銷售額是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價款,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而稅法上的應稅銷售額包括價款和價外費用,其中價外費用部分包括代墊款項和代收款項等多方面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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