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分析

2022-11-15 11:03:08 字數 4098 閱讀 8505

摘要現在我國特殊歷史時期的經濟現狀決定了我們的會計制度與稅收制度存在諸多差異,從根本上造成了一些不協調的音符,但是出於保護財政收入、避免納稅人偷漏稅的角度來說,這些差異又是不可避免的,只有通過國家立法和兩個部門之間的不斷配合協調才能儘量減少這些差異,還需要作大量的工作才能實現。由於會計與稅法目的不同、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則有差別,為有利於規範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的適度分離具有必然性。在我國市場經濟初步確立的條件下,會計與稅法兩大體系之間在追求各自目標的過程中日臻完善,客觀上形成了既各自獨立、又相互影響的關係。

同時,由於會計與稅法服務的物件和目的不同、其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則也必然存在差別,這是導致差異存在的直接原因。目前,我國施行的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之間在經濟事項的確認、計量及操作方法的選擇方面存在著廣泛的差異,這種差異的存在已經導致部分企業暗中實施偷稅漏稅行為,並將繼續提高企業會計核算成本和徵納稅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為此,迫切需要從理論層面進行研究,尋求適當的對策,以解決差異在實務領域中存在的問題。

關鍵詞:現行會計制度;稅法;差異分析

目錄一、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產生差異的原因1

(一)目的不同1

(二)遵循的原則不同1

二、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差異具體表現2

(一)收入總額構成內容的差異2

(二)費用專案扣除範圍的差異3

(三)費用專案扣除標準的差異3

(四)固定資產折舊政策規定的差異3

(五)無形資產攤銷規定的差異4

(六)發出或領用存貨成本計價方法的差異4

(七)長期待攤費用攤銷的差異4

(八)借款費用處理的差異5

(九)壞賬準備規定的差異5

(十)虧損彌補事項規定的差異5

三、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差異的例項5

四、稅收法規與會計制度的「過度」分離會帶來許多負面影響6

(一)從企業角度看,稅會差異的擴大帶來會計資訊的複雜化………………………6

(二)從稅收機關的角度看,稅會差異的擴大增加了徵稅人監管的難度……………6

五、推動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共同發展的幾點建議6

(一)加強管理層間的合作和配合6

(二)有具體實務上, 會計制度和稅收法規的協作要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處理方法7

參考文獻9

目前,我國施行的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之間在經濟事項的確認、計量及操作方法的選擇方面存在著廣泛的差異,這種差異的存在已經導致部分企業暗中實施偷稅漏稅行為,並將繼續提高企業會計核算成本和徵納稅雙方遵從稅法的成本。為此,迫切需要從理論層面進行研究,尋求適當的對策,以解決差異在實務領域中存在的問題。

一、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產生差異的原因

由於會計與稅法目的不同、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則有差別,為有利於規範會計制度和稅收政策,稅法與會計制度的適度分離具有必然性。

(一)目的不同

一般而言,,二者的趨同度或背離度又取決於該國所採用的會計模式。起決定性作用的是企業賴以生存的客觀經濟環境,這些因素共同確立了會計的服務物件,同時也制約著會計目的的走向。

制定與實施企業會計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以及財務狀況變動的全貌,為**部門、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以及其他會計報表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資訊。根本點在於讓投資者或潛在的投資者了解企業資產的真實性和可盈利性。而稅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國家的財政收入,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調節,保護納稅人的權益。

由於目的不同,企業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規定出現差異不可避免。在大多數情況下,企業關心的是企業的獲利能力、償債能力和資產的真實性,防止管理者虛誇利潤;而稅法的目的之一是防止企業少反映利潤,少綿所得稅。企業的任何收入、費用專案或資產處理,如果稅法不加以明確限定,而是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納稅,可能導致稅負不公平,甚至可能出現漏洞,導致國家稅款流失。

(二)遵循的原則不同

由於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所服務目的不同,導致兩者為實現各自不同的目的所遵循的原則也存在很大的差異。原則的差異導致會計和稅法對有關業務的處理方法和判斷依據產生差別。稅法也遵循一些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但基於稅法堅持的法定原則、收入均衡原則、公理原則、反避稅原則和便利行政管理原則等,在諸如穩健或謹慎性原則等許多會計基本原則的使用中又有所背離。

1、客觀性原則與真實性原則的比較。稅法與會計制度都要求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差別在於基於稅收目的有些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由於稅法有特殊規定也要受到限制或特殊處理。

2、相關性原則比較。相關性原則要求企業提供的會計資訊能夠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強調的是會計資訊的價值在於滿足會計核算目的。而稅法中的相關性原則強調的是滿足徵稅目的。

3、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的比較。會計核算時強調收入與費用的因果配比和時間配比。而稅法因為不時時期企業享受的稅收政策可能不同,特別強調企業收入費用的確認時間不得提前或滯後。

有時候為了保證財政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稅,稅法也可能背離權責發生制或配比原則。例如,對廣告支出的扣除時間規定,後面要對廣告費的會計與稅務處理作差異分析。

4、歷史成本原則的比較。歷史成本原則要求企業的各項財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各項財產如果發生減值,應當按照規定計提相應的減值準備。除有法律規定,企業一律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在我國市場經濟初步確立的條件下,會計與稅法兩大體系之間在追求各自目標的過程中日臻完善,客觀上形成了既各自獨立、又相互影響的關係。同時,由於會計與稅法服務的物件和目的不同、其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則也必然存在差別,這是導致差異存在的直接原因。

二、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差異具體表現

(一)收入總額構成內容的差異

稅法規定納稅人的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其中,納稅人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不計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准予在彙總納稅時,在其應納稅額中予以調整。

  而在會計制度中,收人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人,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也就是說。會計核算中關注的是「經濟利益的總流人」。

可見,會計上的「收入」要比稅法中的「收入」包含更多的內容。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會計制度對於收入的確認標準有了新的界定,企業應當根據收人的性質,按照收入確認的原則,合理地確認和計量各項收入。

(二)費用專案扣除範圍的差異

根據稅法的規定,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有一些專案是不得扣除的,比如資本性支出,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等等。而企業在計算會計利潤時,除了資本性支出、無形資產受讓支出或開發支出、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等專案不得扣除外,稅法中規定的其他墊用支出專案都是可以據實列支的。

比如,根據稅法規定,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風險準備**(包括投資風險準備**),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準備金之外任何形式的準備金不得扣除。也就是說,相對於會計制度所規定的八項資產減值準備,除了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之外,稅法還沒有對其他減值準備做出進一步明確的規定。而在會計制度中,企業計提八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費用是要全部計人當期損益的。

(三)費用專案扣除標準的差異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有些准予扣除的專案是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扣除。比如: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納稅人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納稅人按國家有關規定上交的各類保險**和統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等。

而在計算會計利潤時,上述費用專案通常都是按照實際發生的數額全額扣除的。其中,企業的對外捐贈也不論是否公益、救濟性捐贈,都列作費用支出。這樣,在企業實務中就可能會出現該類專案在會計利潤和納稅所得計算中扣除數額不一致的情況。

(四)固定資產折舊政策規定的差異

稅法和會計制度對固定資產折舊的範圍、方法等內容都有規定。但是,在具體規定上,兩者之間卻存在較大差異。

比如,在對「不得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範圍的規定上,稅法除了作出與會計制度中的有關條款一致的規定之外,還進一步明確: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再如,稅法規定固定資產的預計殘值比例在原價的5%以內,由企業自行確定;由於情況特殊,需調整殘值比例的,應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對於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稅法也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房屋、建築物折舊期為20年;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折舊期為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折舊期為5年;電子裝置折舊期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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