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

2021-06-25 02:58:53 字數 994 閱讀 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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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業會計制度》(《制度》)的固定資產折舊及後續支出的會計處理方法,與現行的有關稅收法規的處理要求,有著明顯的差異。首先是在固定資產的折舊範圍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上形成差異。

《制度》規定,小企業的固定資產除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外,均應計提折舊;小企業在建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要估價入賬,並計提折舊。《制度》規定的折舊方法有:a、年限平均法(即直線法);b、工作量法(又稱產量直線法);c、年數總和法 (加速折舊法);d、雙倍餘額遞減法(另一種加速折舊法)。

小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殘值,可由企業自行根據該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也就是《制度》不作硬性的統一規定。

稅法則規定:納稅人可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範圍不包括:房屋及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須用的固定資產,在建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資產。

規定計提折舊的方法,要採用直線法(即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對特殊行業的裝置,經批准後方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用加速折舊的方法。而且規定了固定資產折舊的最低年限為:房屋、建築物(二十年);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裝置(十年);電子裝置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五年)。

至於固定資產的殘值率,統一為百分之五。

其次是固定資產後續支出確認時的差異:

《制度》規定,如果小企業為固定資產的後續支出,如果使可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超過原先的估計,比如延長了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使生產的產品質量實質性提高,或使生產產品的成本實質性降低,應把發生的支出計入固定資產價值。小企業因改造、更新等原因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的,應當根據調整價值,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和淨殘值,按原選用的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一、發生的修理支出達到原固定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經過修理使有關固定資產的經濟使用壽命延長兩年以上;

三、經過修理的固定資產被用於新的或者不同的目的。

另規定,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改良支出,如有關固定資產尚未提足折舊,可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如有關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可作為遞延費用,在不短於五年的期間平均攤銷。

會計制度設計 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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