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集發煤礦安全管理制度

2021-06-25 02:54:47 字數 4446 閱讀 1485

為了加強煤礦的安全管理,通過礦委會決定,特制定此制度:

一、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人員(帶班礦長)必須嚴格執行礦領導帶班,嚴禁脫崗、缺崗、睡崗,有事必須請假,同意後方可離開,否則給予200元∕人的罰款。

2、安全員、瓦檢員、小班長必須跟班作業,嚴禁脫崗、缺崗、睡崗,有事必須請假,同意後方可離開,作業地點必須有人現場管理,否則給予100元∕人的罰款。

3、其他人員(檢身人員、運輸人員、排水工、電鉗工、井口排程人員、)不能隨便脫崗、缺崗、睡崗,有事必須請假,同意後方可離開,否則給予100元∕人的罰款。

4、出入井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檢身制度,不經檢身,嚴禁入井,否則給予出入井人員100元∕人的罰款。

5、入井人員嚴禁酒後入井,否則給予入井人員200元∕人、入井檢身人員100元的罰款。

6、每月生產計畫會議時間在28日(晚上8:00在會議室開會),參會人員:所有礦長、工程師、辦公室、特種作業人員(除當班特種作業人員)、小班長。

嚴禁請假,遲到給予100元∕人的罰款,若不參加,給予200元∕人的罰款。

7、當班的工程量單據在出班後必須立即開好,嚴禁亂開、徇私舞弊,否則給予開單人員每次100元的罰款。

8、在礦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每月必須上足27個班次(月小)、28個班次(月大)、每人每月允許3天假期(不扣工資),無故曠工、超假1天扣除當月3天工資,若因特殊情況准許5天(不扣工資),請假期間必須有人代崗,嚴禁空崗。加班工資以自己每班工資核算。

9、班前會議不開一次,交**無記錄一次,每次處罰交**安瓦員100元∕人。

二、「三違」現象的管理

(一)頂板管理

1、掘進巷道超空頂作業,空幫、空頂、不使用前探支護每次處罰班組200元。

2、掘進巷道架棚不按照技術要求,巷道斷面不夠,進尺不予驗收,每次處罰班組200元。

3、砌碹和錨噴的掘進巷道,必須打好臨時支護和錨桿,否則每次處罰班組200元。

4、修復井巷時,必須有臨時處理頂板的安全措施,嚴防頂板冒落傷人、堵人和支架歪倒,否則每次處罰班組200元。

5、掘進工作面的裝矸眼沒有打好臨時支護,每次處罰班組200元。

6、以上情況(遇特殊情況除外),值班安瓦員未安排,每次處罰安瓦員200元∕人。

(二)通風和瓦斯、粉塵的管理

1、修復舊井巷,必須先檢查瓦斯,當瓦斯積聚時,必須按規定排放,把井巷內的有毒有害氣體排出後,方可施工,否則給予當班負責人(安全員、瓦檢員、小班長)處罰100元∕人。

2、掘進工作面的風筒距迎頭大於5公尺,沒有及時接好,每次罰款當班安瓦員100元∕人。

3、掘進工作面的風筒破損、漏風、轉死角,沒有及時更換或處理,每次處罰安瓦員100元∕人。

4、掘進工作面的裝矸眼沒有打好密閉、粉刷好,每次處罰安瓦員100元∕人。

5、各個採掘區域內的風門、調節風門如果被破壞或損壞,必須及時修好,或者故意開啟風門不關,給予當班負責人(安全員、瓦檢員、小班長)處罰100元∕人。如果當班負責人(安全員、瓦檢員、小班長)沒有處理,並給予100元∕人的處罰。

6、任何人員蠻幹、故意損壞風門或者故意開啟風門不關,並處罰200元∕人和賠償。

7、各個採掘區域內的防塵管被破壞,並處罰區域內當班負責人(安全員、瓦檢員)100元∕人和賠償,班組500元。

8、各個採掘區域內需要灑水降塵的地點,沒有按時、定期灑水降塵,安設不到防塵水需要灑水降塵的地點,必須人工按時、定期灑水,否則處罰防塵人員100元∕人。

9、瓦斯檢查員如果沒有認真檢查瓦斯,沒有嚴格執行瓦斯「三對口」的管理,出現虛填、虛報、漏檢、檢查次數不足的,每次罰款100元∕人。

10、井口排程人員,不能隨便脫崗、缺崗,否則每次罰款100元∕人。

11、臨時停工巷道停工不能停風,否則每次處罰當班安瓦員100元∕人。

12、嚴禁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否則每次處罰班組200元。

13、在採掘生產過程中,當發生瓦斯積聚超限時,必須及時處理,報請礦委領導,否則每次給予安全員、瓦檢員每人處罰200元∕人。

14、礦井各個作業地點必須嚴格執行瓦斯報警儀掛點作業,否則每次給予作業地點當班人員(安全員、瓦檢員、小班長)處罰100元∕人。

15、礦井應每週至少檢查1次煤塵隔爆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否則每次給予當班負責人(帶班礦長、安全員、瓦檢員)處罰100元∕人。

16、採掘工作面必須在工作面的進風巷(進風流)和回風巷(回風流)必須設定甲烷感測器,如果安排沒有執行,給予監管人員每次處罰100元∕人。

(三)防滅火的管理

1、井下各個採掘地點及機電硐室的防火裝置及材料嚴禁損壞,否則給予施工人員處罰200元∕人和賠償。

2、井下檢修機械裝置時,每次要及時清除廢油、棉紗等可燃性物質,否則每次處罰電鉗工及皮帶司機100元∕人。

3、出入井人員嚴禁攜帶煙、火及點火物品,並給予出入井人員200元∕人的罰款,給予入井檢身人員處罰100元∕人。

(四)防治水的管理

1、嚴禁在各種防隔水煤柱中採掘,否則給予當班負責人(帶班礦長、安全員、瓦檢員、小班長)每次處罰500元∕人。

2、各個採掘區域內及運輸巷內的排水溝必須定期進行清排,否則每次給予區域內的班組每次處罰300元∕人。

3、掘進巷道必須嚴格執行「**預報、有掘必探、先探後掘」的探放水原則,探水孔深度不夠、孔眼數不夠,否則每次處罰作業點的當班負責人(帶班礦長、安全員、瓦檢員、小班長)200元∕人。

4、排水工必須按時抽水,定期檢修裝置和保養,否則處罰200元∕人。

(五)爆破及火工物品管理

1、各個作業地點爆破作業時必須指派專人爆破,並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的放炮制度,否則每次處罰爆破員100元∕人。

2、火工物品(雷管、炸藥)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領退制度,必須分裝分運,並且分箱上鎖管理,否則每次處罰爆破人員100元∕人。

3、裝藥時嚴禁使用煤塊、煤粉、岩石做炮泥,否則每次處罰爆破人員200元∕人。

4、嚴禁使用金屬器材裝藥,否則每次處罰爆破人員100元∕人。

5、採掘工作面裝藥時,放炮前必須先把管角線扭結短路,否則每次處罰爆破人員100元∕人。

6、嚴禁雷管、炸藥亂丟、亂放,**材料箱必須放在支護完好、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否則每次處罰爆破人員100元∕人。

7、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否則每次處罰爆破人員200元∕人。

8、爆破母線必須分開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並保持0.3公尺的距離,否則每次處罰爆破人員100元∕人。

9、嚴禁使用金屬材料做爆破迴路,必須使用放炮線,否則每次處罰爆破人員100元∕人。

10、嚴禁私纏、丟失爆破物品,否則每次處罰爆破人員或者庫管員500元∕人,如果倒賣,每次處罰5000元∕人,並上交公安機關。

11、髮爆器必須專人使用,嚴禁丟失,鑰匙嚴禁懸掛在髮爆器上,否則每次處罰爆破人員100元∕人。

(六)運輸管理

1、皮帶司機、刮板司機必須按訊號指令開停,在開停前必須發出訊號,否則每次處罰皮帶司機、刮板司機100元∕人。

2、皮帶司機、刮板司機必須按時定期進行保養維修和使用裝置,否則每次處罰皮帶司機、刮板司機100元∕人。

3、嚴禁皮帶司機、刮板司機、機車司機在啟動裝置時蠻幹,否則每次處罰皮帶司機、刮板司機、機車司機200元∕人。

4、嚴禁任何人乘坐皮帶機、礦車、刮板機,否則每次處罰違章人員200元∕人和開除,處罰皮帶司機、刮板司機、機車司機100元∕人。

5、運輸人員嚴禁損壞通風設施和其它裝置,否則每次處罰運輸人員200元∕人和賠償。

6、運輸人員必須管理好自己的路線,必須定期檢修裝置,否則每次處罰運輸人員200元∕人。

7、皮帶司機、刮板司機每次必須把浮煤巖清理乾淨、否則每次處罰100元∕人。

8、機車司機嚴禁開飛車,否則每次處罰機車司機100元∕人。

9、機車司機嚴禁使用鐵絲、繩子替代連環扣及插銷,嚴禁蠻幹,否則每次處罰機車司機100元∕人。

(七)電氣及電氣裝置的使用和管理

1、所有使用和管理機電裝置的人員,必須按時定期進行保養和維修,否則每次處罰200元∕人。

2、使用電氣裝置的人員,如果蠻幹造成電氣裝置損壞,並處罰200元∕人和賠償。

3、各個採掘區域內的電氣裝置,當班負責人(帶班礦長、安全員、瓦檢員、小班長)必須採取措施負責保護,不得損壞,否則每次處罰200元∕人。

4、錨桿、錨網支護巷道內的電氣裝置,施工人員必須採取保護措施,否則每次處罰(帶班礦長、安全員、瓦檢員、小班長)300元∕人和賠償。

5、在井上、井下,非專職人員不得擅自開啟電氣裝置,否則每次處罰200元∕人。

6、各個採掘區域內電氣裝置的裝置和接地線,如果損壞和故意拆除,每次給予作業地點的施工人員和當班負責人(帶班礦長、安全員、瓦檢員、小班長)處罰300元∕人和賠償。

7、井下電氣裝置出現失爆現象,如果是當班機電人員履職不到位,每次處罰電鉗工200元∕人。

(八)採掘管理

1、掘進巷道必須按照技術規定和《作業規程》的規定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否則每次處罰當班負責人(帶班礦長、安全員、瓦檢員、小班長)200元∕人。

2、採煤工作面必須按照《作業規程》的規定施工,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可由技術上作出臨時要求和規定,不得擅自改變,否則每次處罰200元∕人。

3、掘進工作面工程質量沒有按照規定施工,支護質量不合要求,每次處罰當班負責人(安瓦員)100元∕人、班組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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