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比較

2023-01-21 06:21:02 字數 1817 閱讀 2159

一、銷售額確定的差異

稅法與會計制度在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的認定上存在很大的差異。會計上的銷售額僅僅指商品的售價,沒有包括價外費用。稅法上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中價外費用包括價外收取的**、集資費、返還利潤、補貼、違約金和手續費、包裝費、儲備費、優質費等等。

此外,對包裝物價值和包裝物押金是否計入銷售額稅法做了詳細的規定,即無論包裝物是否單獨計價,也不論會計如何核算,均應該計入銷售額中徵收消費稅,至於不作價隨同包裝物**而只收取押金時,押金是否計入銷售額,具體可以區分以下情況:(1)押金不計入銷售額中徵稅,但逾期一年未收回包裝物的押金應併入銷售額計徵消費稅。(2)對既作價隨同應稅消費品銷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裝物押金,凡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予歸還的,均應併入銷售額中計稅:

(3)對酒類產品生產企業銷售灑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計入銷售額計徵消費稅。

二、產品銷售收入確認時點的差異

根據會計制度,產品的銷售收入通常在以下四個條件都滿足時才能確認收入的實現:1.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2.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絡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控制。3.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4.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算:

而稅法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確認,即稅法意義上的銷售收入確認同會計是不完全相同的,具體是:

(一)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

1.納稅人採取賒銷和分期付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2.納稅人採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的當天。

3.納稅人採取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銷售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消費品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4.納稅人採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二)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三)納稅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貨的當天。

(四)納稅人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其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為報關出口的當天。

會計制度與稅法在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時間上的差異進一步說明了制度與稅法遵循不同的原則,服務於不同目的。

三、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差異

會計制度上只是明確提出對外銷售的應稅消費品才需要計徵消費稅,沒有提及自產自銷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問題,更沒有對如何計算應納消費稅。但稅法對此作了很多的規範,具體區分兩種情況:

首先,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這體現了稅不重徵的原則。

其次,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除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外,凡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時納稅。其中用於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在計算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應計徵的消費稅額時,須運用「組成計稅**計算法」,所謂組成計稅**計算法是指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納稅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計算,如果當月同類各期銷售**高低不同,應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

沒有同類消費品**的,按照組成計稅**計算納稅,其計算公式如下:

組成計稅**=(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其中成本是指應稅消費稅的產品生產成本,利潤是指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

例1某化妝品公司將一批自產的護膚品用做職工福利,這批護膚品的成本6000元。(注:化妝品全國平均利潤率是5%,消費稅率為8%)

組成計稅**=(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6000+(6000×5%)]/(1-8%)≈6847.83(元)

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比較及協調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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