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稅法規定與新準則之債務重組的差異

2022-07-27 10:36:03 字數 1338 閱讀 2685

1.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債務人的會計與稅法差異及處理

會計處理:債務人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

稅法規定:債務人應當將重作用於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差異:

會計將債務重組所得計入資本公積,稅法對債務重組所得要求進行納稅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債權人會計與稅法差異及處理:

會計處理: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稅法規定: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

差異:重組債權會計上為賬面價值,稅法上為計稅成本,其他二者處理是相同的。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還債務會計與稅法差異及處理:

債務人:(1)重組債務價值會計上為賬面價值,稅法上為計稅成本;(2)非現金資產的結轉成本會計上為賬面價值,稅法上為公允價值;(3)會計上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損益或計入資本公積,而稅法是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損益。

債權人:二者規定非現金資產的入賬依據不一致,會計上以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稅法上以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計稅成本,導致計提折舊的依據不同,因此稅收上應進行納稅調整。

3.債務轉為資本會計與稅法差異及處理:

債務人:稅法對債務重組所得要求進行納稅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債權人:二者規定受讓股權的入賬依據不一致,會計上以債權的賬面價值入賬,稅收上以股權的公允價值確定計稅成本,以此來確定將來處置投資時如何在稅法上確認投資收益以及應收賬款是否發生了壞賬損失,報批後可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如果發生債務重組所得,則要納稅調增。

4.修改其他債務條件會計與稅法差異及處理:

債務人:

(1)稅法上只對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大於將來應付金額這種情況進行了規定,對於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小於將來應付金額這種表況未予以明確從稅法來看,如果發生此種情況,這部分損失從性質上分析,應屬於無償捐贈,不允許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會計上債務是按賬面價值,稅法上是按計稅成本來確定的;

(3)會計上要求將減記的金額計入資本公積,稅法要求將減記的債務重組所得記入應納稅所得額。

債權人:

(1)稅法上只對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大於將來應收金額這種情況進行了規定,對於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小於將來應收金額這種情況未予以明確,如果發生此種情況,從性質上分析屬於接受捐贈,應計入應納稅所得;

(2)債權會計上是按賬面價值,稅法上是按計稅成本來確定的;

(3)會計上要求將減記的金額計入營業外支出,稅法要求將減記的債務重組損失記入應納稅所得額。

會計實務 借款費用的稅法規定

稅法明確以下幾點稅務處理方法 1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納稅人在生產 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 包括保險企業 非銀行金融機構 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 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2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 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廣東會計從業考試《財經法規》知識點 稅法構成

稅收實體法的構成要素 11項 徵稅人 納稅義務人 徵稅物件 稅目 稅率 計稅依據 納稅環節 納稅期限 納稅地點 減免稅和法律責任。其中 納稅義務人 徵稅物件 稅率是構成稅法的三個最基本要素。1.徵稅人 徵稅 主體 代表國家行使徵稅權的徵稅機關。包括各級稅務機關 海關。2.納稅義務人 納稅人 納稅 主...

會計制度與稅法差異比較

一 銷售額確定的差異 稅法與會計制度在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的認定上存在很大的差異。會計上的銷售額僅僅指商品的售價,沒有包括價外費用。稅法上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應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中價外費用包括價外收取的 集資費 返還利潤 補貼 違約金和手續費 包裝費 儲備費 優質費等等。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