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關於進一步加強居住建築外遮陽設施管理的通知

2022-06-03 20:00:05 字數 870 閱讀 3865

在寧各審圖、質監機構,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建築物的外遮陽設施是保證建築節能的重要措施,對提高夏季節能效果非常明顯,江蘇省地方標準《江蘇省民用建築熱環境與節能設計標準》(db32/478—2001)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2023年7月省建設廳又將其中的5.2.1條(有關外遮陽要求)設定為強制性條文。

近期省建設廳又印發「關於加強建築節能門窗和外遮陽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蘇建科[2008]269號,詳見附件),為進一步落實上述規定和檔案,確保相關標準規範嚴格執行,現將省廳《通知》檔案**給你們,並就我市居住建築外遮陽設施的有關要求作如下規定,請貫徹執行。

一、凡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建築應嚴格執行現行節能設計標準,設定外遮陽設施:

1、臥室、起居室、書房等主要房間的南、東、西向外窗應設定外遮陽設施,外遮陽設施宜設定活動式,也可結合建築平面、立面的設計,採用固定式遮陽措施(遮陽板、陽台等),遮陽率應達到80%。

2、除臥室、起居室、書房等主要房間外的南、東、西向外窗宜設定外遮陽設施,也可採用吸熱玻璃、熱反射玻璃、低輻射玻璃等。遮陽率應達到80%,或遮陽係數不大於0.50。

3、在計算臥室、起居室、書房等主要房間南、東、西向外窗的遮陽率時,不應計入窗玻璃遮陽係數。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寧各施工圖審查機構,應按本通知規定審查施工**件。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按本通知要求做好質量監督工作。

三、建設、施工單位應按經過審查的施工圖施工,不得擅自修改。

四、因特殊原因,擬不採用外遮陽設施的,應由建設單位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相關分析報告,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召集專家對報告進行論證後作出決定。

五、高淳、溧水兩縣參照本通知執行。

附件:省建設廳《關於加強建築節能門窗和外遮陽應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蘇建科[2008]269號)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關於進一步加強實施居住建築節能工作的若干規定 杭州

杭建科發 2004 1050號 各縣 市 區建設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錢江新城管委會,在杭各建設開發 設計 施工 監理單位 根據建設部頒發的建科 2004 174號 關於加強民用建築工程專案建築節能審查工作的通知 和省建設廳建設發 2004 107號 關於貫徹實施浙江省 居住建築節能設計標準 並進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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