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單管理辦法

2022-05-24 20:03:07 字數 2940 閱讀 5233

新鄉金銀花電子交易中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新鄉金銀花電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市場」)交收業務的正常進行,加強倉單管理,根據《新鄉金銀花電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辦法》和《新鄉金銀花電子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倉庫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場倉單的註冊、流通、登出等業務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市場、交易商及指定交收倉庫辦理與倉單有關的各項業務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倉單

第四條倉單是本市場指定交收倉庫按照本市場規定的程式簽發的符合電子合同規定質量的實物存貨憑證。表現形式為:《存貨憑證》,經本市場註冊後,倉單可用於交收、提貨、質押等業務。

第五條 《倉單註冊憑證》是倉單經註冊後,本市場為交易商開具的代表倉單所有權的有效憑證,是用於在本市場辦理倉單交收、交易、質押、登出等業務的憑證,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倉單數量因交收、交易、質押、登出等業務發生變化時,本市場收回原《倉單註冊憑證》,簽發新的《倉單註冊憑證》。

第七條交易商持有的《倉單註冊憑證》必須由專人保管,不得塗改、偽造,否則一律無效,交易商應當重新辦理。如有遺失,交易商須及時到本市場辦理掛失等手續。

第八條倉單質押貨款按《新鄉金銀花電子交易中心交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倉單的生成

第九條倉單生成包括入庫申請、商品入庫、驗收、指定交收倉庫簽發及本市場註冊等環節。

第一節入庫申請

第十條貨主向指定交收倉庫發貨前,必須到本市場辦理交收入庫申請,填寫《入庫申請單》。貨主須向本市場安排的指定交收倉庫發貨。未辦理入庫申請的入庫商品不能用於交收。

辦理入庫申請時,本市場可以要求貨主提供擁有商品的相關證明。

。  第十一條交收入庫申請自辦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為40天。

第十二條已經交收過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收倉庫繼續進行交收,不需辦理交收入庫申請。

第十三條本市場根據交易商的申請和實際情況,在4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並按「擇優分配、統籌安排」的原則,安排指定交收倉庫,向交易商開具《入庫通知單》,並通知指定交收倉庫。

第二節商品入庫

第十四條交易商憑《入庫通知單》,主動與指定交收倉庫聯絡貨物入庫事宜,包括品種、數量、到貨時間等通知指定交收倉庫,並交納相關的入庫費用,指定交收倉庫憑《入庫通知單》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庫。

第十五條交易商如未按本市場安排的指定交收倉庫送貨,必須到本市場重新辦理交收入庫申請,同時該批商品必須轉運到本市場新安排的指定交收倉庫進行交收,由此產生的費用及出現的後果由該交易商承擔。

第十六條商品收發重量以指定交收倉庫檢重為準。

第十七條指定交收倉庫按本市場有關規定對入庫商品進行檢驗。入庫商品檢驗合格後,指定交收倉庫將有關檢驗報告報本市場。

第十八條交易商的商品如果是通過外輪以外貿進口的方式到達倉庫,交易商的商品必須由指定的商檢機構中國出入境檢驗檢疫局(ciq)進行法定檢驗。如果是內貿的方式,交易商的商品檢驗可以通過倉庫的自檢、sgs檢測中心進行檢驗。具體檢驗報告時間以檢驗部門為準。

第十九條申請sgs金銀花檢驗費為x元/噸。(具體收費標準以檢驗部門規定為準)

第三節倉單簽發

第二十條指定交收倉庫對商品檢驗合格後,並經核實入庫資料無誤後方可向交易商開具倉單。

第二十一條倉單上需註明交易商名稱、交易賬號、交收品種、規格、入庫數量、質檢單號等,並加蓋指定交收倉庫公章、倉庫經辦人簽章、交易商章(簽字),同時註明開具日期。

第四節倉單註冊

第二十二條交易商與指定交收倉庫結清有關費用後,領取《存貨憑證》和《倉單註冊申請表》。交易商憑指定交收倉庫開具的《存貨憑證》、《倉單註冊申請表》和指定質檢機構的質檢報告到本市場辦理倉單註冊手續。本市場向交易商開具《倉單註冊憑證》

第二十五條達不到交收標準的商品,交易商如提出委託處理,指定交收倉庫可視其自身的整理能力及商品的實際情況處理,處理費用由交易商承擔。

第二十六條對入庫商品檢驗之後質量在本市場制定的商品出庫質量指標之內的,都可以辦理倉單註冊,但是在商品出庫時質量指標超出的,將採取昇貼水的方式。如果商品入庫檢驗之後質量指標超出本市場制定的商品出庫指標的,將不能辦理倉單註冊。

第四章倉單的流通

第二十七條倉單的流通是指倉單的交收

第二十八條處於凍結狀態和充抵保證金狀態的倉單不能流通。

第二十九條倉單交收按《新鄉金銀花電子交易中心交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倉單的登出

第三十三條倉單登出是指倉單合法持有人到本市場辦理倉單退出流通手續的過程。

第三十四條倉單持有人登出倉單,須通過交易商提交倉單登出申請及相應的《倉單註冊憑證》。

第三十五條倉單登出申請包括:交易商名稱、交易賬號、登出品種、數量等。

第三十六條本市場登出相應的倉單,結清有關費用,並開具《提貨通知單》。

第三十七條倉單的有效期:從註冊之日起到登出日。到期的倉單必須登出。

第六章爭議與處理

第三十八條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規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貨物不得進行倉單註冊,違反上述規定的責任由倉單註冊申請人承擔。

倉單註冊前產生的所有質量問題(包括未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由倉單註冊申請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商品入庫、出庫,貨主應到庫監收監發。貨主不到庫監收監發的,則認定貨主對指定交收倉庫所收所發的實物重量、質量沒有異議。

第四十條當貨主與指定交收倉庫就交收商品的檢驗結果發生爭議時,由本市場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複檢,複檢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交收質量發生爭議的檢驗機構,為本市場所在地的技術監督局下屬的檢測機構。

第四十一條複檢費用由提出爭議者先行墊付。複檢結果與指定交收倉庫的檢驗結果相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提出爭議者負擔;複檢結果與指定交收倉庫的檢驗結果不相符,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檢驗費和差旅費等)和損失由指定交收倉庫負擔。

第四十二條買方或賣方與指定交收倉庫之間產生交收糾紛,首先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應在發生交收糾紛後10日內以書面形式提請本市場調解,逾期本市場不再受理調解申請。調解不成的,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本市場不受理已經出庫的交收商品的質量和數量的爭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解釋權屬於新鄉金銀花電子交易中心。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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