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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提高中醫臨床診療技術水平,適應廣大人民群眾對中醫藥醫療保健的需求,在「十五」期間建設一批具有國內領先或先進水平、特色和優勢顯著的中醫重點專科,以促進中醫藥學術發展,加快中醫藥現代化程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醫重點專科建設的管理工作,遵循統一要求、分級負責、共同建設的原則。
第三條根據「自願申報、專家評審、擇優遴選、合理布局」的原則,中醫重點專科建設專案由市衛生廳組織的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和確認。
第二章申報範圍和條件
第四條中醫重點專科的申報範圍,為醫療單位的中醫或中西醫結合專科。已列為其他重點專科不再申報。
第五條中醫重點專科申報的基本條件為:
1、符合中醫藥學術現代發展的總體趨勢,專科診療技術水平處於國內先進或省內領先水平;
2、具有較高群眾信譽和社會影響;
3、具有結構比較合理,整體素質較好的專業技術隊伍;
4、學科帶頭人具有高階技術職務、年齡在歲以下(延聘者年齡適當放寬);
5、具備開展本專科新技術引進和科學研究的基礎,具有用於中醫重點專科建設的較為先進、完備的醫療設施條件;
6、具有良好的團結協作精神和醫德醫風,近年來未發生過醫療事故;
7、已經列入本單位重點建設計畫,並在近年來作為單位的重點扶持物件。
第三章申報程方法和評審
第六條中醫重點專科申報的時間由市衛生廳根據當年情況確定通知。每年為乙個週期。
第七條各申報單位根據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結合本單位業務建設和發展規劃、有關專業的實際水平和發展潛力及其主攻方向和建設目標,組織申報並擇優確定推薦物件。
第八條各申報單位應填寫「中醫重點專科申報書」一式份,經所在單位學術委員會和單位領導簽署意見並報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後,上報市衛生廳。
填寫申報書時應重點闡明專科建設的依據、必要性、發展方向、對我市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意義、建設目標和現有的工作基礎及本單位的保障措施。對經費的預算應充分考慮必要性、經濟性和合理性。自籌匹配經費應統盤納入使用計畫。
第九條市衛生廳聘請有關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提出申請的專科,從建設的依據和必要性、目標的先進性、科學性,建設方案的可行性及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作用等方面進行綜合論證和評審。必要時請申報單位答辯並進行實地考察。
第十條市衛生廳根據專家評審委員會的意見,根據擬建設的數量,按同型別擇優的原則並就布局、資金等方面進行綜合平衡後,確認建設物件。相同的學科,原則上只確認乙個為浙江省中醫重點專科。
第四章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市衛生廳中醫藥管理局對市中醫重點專科的建設工作實行全程管理,定期組織有關專家按照浙江省中醫重點專科建設內容和指標進行檢查考核。
第十二條市中醫重點專科建設引入競爭機制,進行動態管理,對未按規定的進度和要求實施建設的專科,市將視具體情況採取限期整改或撤消建設專案、追回調款等措施。
第十三條各地衛生(中醫)行政部門要將中醫重點專科建設作為中醫藥工作的重點內容之一,加強領導和管理。
第十四條市中醫重點專科所在單位要加強對重點專科的管理與支援,使重點專科建設任務按年度、專案逐一落實。
第十五條市中醫重點專科建設要以增強防治疾病能力為重點,以提高中醫單病種臨床療效為突破口,大力開展科技創新。
第十六條市中醫重點專科建設要切實加強組織建設、制度建設、人才隊伍建設,加強臨床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的開發應用。
第十七條市中醫重點專科要充分發揮學術和技術領先作用,形成以重點專科為核心的全市學術網路,加強中醫重點專科學術與技術的幅射,承擔上級行政部門下達的科技攻關和培訓任務。
第五章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市中醫事業經費中設立中醫重點專科建設專項經費,對確定為市中醫重點專科建設單位的,將安排專項經費予以資助,其經費額度由市衛生廳核定。
第十九條市中醫重點專科建設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專項核算。資金使用遵循「突出重點、保證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則。主要用於新技術應用、關鍵性儀器裝置投入、學術交流、學術研究、人才培養等專項建設。
第二十條市中醫重點專科所在單位應多渠道籌措經費,所在單位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以不少於1:3的比例匹配經費。
第六章考核和驗收
第二十一條市中醫重點專科建設週期為三年,建設期末市衛生廳中醫藥管理局組織有關專家對其建設情況進行考核和驗收,並形成驗收報告。
第二十二條市中醫重點專科建設單位在建設期間要定期向市衛生廳中醫藥管理局和上級衛生(中醫)行政部門匯報建設計畫實施情況。
第二十三條考核和驗收的主要內容:
1、計畫執**況和各項建設指標的完成情況;
2、建設過程中本專科特色技術的開展及對本專科發展和促進醫療技術水平提高的情況;
3、有否突出中醫特色,充分發揮中醫藥優勢;有否形成重點專科的核心技術;
4、建設中開展的科技專案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以及發表學術**的情況;
5、學科帶頭人、後備學科帶頭人和技術骨幹形成情況;
6、經費的投入、使用和配套條件的情況;
7、單位內支援措施的落實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
8、對促進醫療保健技術水平提高和技術示範、輻射作用的情況;
9、存在的困難和問題,解決辦法及發展設想。
第二十四條對於通過驗收的建設單位,經市衛生廳審批,正式授予「雙鴨山市中醫重點專科」稱號;未按建設進度完成的單位,暫不授予「雙鴨山市中醫重點專科」稱號,並限期改進,在規定期限內仍未達到建設目標者,則取消其市中醫重點專科建設單位資格。
第二十五條各「雙鴨山市中醫重點專科」建成後,應繼續保持發展,市將定期組織複查。對臨床技術和學術水平明顯下降的單位,將撤銷其「雙鴨山市中醫重點專科」稱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對在中醫藥學術領域作出顯著成績的市中醫重點專科和在推動中醫藥學術發展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者,給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申報市中醫重點專科的單位需交納一定的評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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