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則的確定性之我見

2022-05-07 04:24:06 字數 3484 閱讀 6585

摘要:法律規則特點之一是確定性程度高。然而,對於法律規則的確定性,法學界的學者一直持有不同的看法。法律規則具有規範行為確定價值導向的功能,因此必須保有確定性,才能使整個社會保有穩定性。

而且,也只有具有確定性,才能夠反覆使用。然而辯證的來看,又必須了解,法律規則的確定性是相對的。社會生活的內容是千變萬化的,無論再多的法律規則都無法囊括所有的所有行為及事件。

我們所追求的只能是最大限度的確定性。

法律規則的確定性之我見

法律規則具有三大特點,其中之一是確定性程度高。與法律原則相比,法律規則的確定性程度要高得多,這個確定性包括它的內容相對明確與恆定,它的效率也較為清楚明確。但其實,法律規則的確定性是相對的,並且針對這一問題法學界也有不同的看法。

本次**將在三個方面對法律規則確定性的闡述個人看法。

一、法律規則的確定性的必然性

首先我個人認為,法律規則的確定性是必然的。也就是說,法律規則必須存在確定性,如果失去確定性那麼整個法律都會崩毀。

若要討論法律規則的確定性,首先要明確對法律規則的定義。無規矩不成方圓,無規則不成社會。法律規則是規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責任的準則、標準,或是賦予某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的指示、規定。

法律規則是構成法律的主要因素,其數量最多,作用最大。在法治社會裡,法律規則具有最高或最終的效力。

法律規則針對的是普遍的行為模式或是某一法域內的所有人。因此,法律規則必須是可以重複使用的。通過評價相似的個案或者通過法官的司法意見所確定的法律規則,其作用不僅僅在於為具體案件提供公正判決,還特別追求傳達一種有關法律確定性的感覺。

法律規則的確定性,在此時是很重要的。法律規則必須確定的規範確定某一行為的價值取向,使個人能夠根據現行法律制度對特定情勢的評價相應調整自己的行為。此外,法律確定性也構成了法庭判決合理性的一種最重要基礎。

它還可以產生一種大致上不變的法律狀態,因此能夠使特定法律制度的參與者都有某種確定的法律地位。

根據其定義來看,法律規則是一種標準與準則。在法治社會裡,這種標準與準則貫穿了整個社會,貫穿了公民的全部生活。如若沒有確定性,過於模糊的話,那麼如何作為準繩去規範社會?

法律規則除卻確定性外,還有微觀的指導性與可操作性較強兩個特點。這兩個特點也在一定範圍上要求法律規則具有確定性。

首先是微觀指導性,即在規則所覆蓋的相對有限的事實範圍內,可以指導人們的行為。在這裡,「規則所覆蓋的相對有限的事實範圍」即說明了法律規則的確定性。如若沒有確定性,那麼就不會存在事實範圍,失去了事實範圍,更逞論知道人們的行為呢?

因此,法律規則必須有確定性,才能夠對人們的行為進行指導。

再來看可操作性強這一特點,即只要乙個具體案例符合規則設定的事實狀態,執法人員可直接適用該規則,一般公民也能較容易的依據規則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如此說來,如果案例可以符合設定,那麼法律規則必須是確定的。否則就不存在能夠符合規則設定的事實狀態。

如此看來,我們在定義法律規範的時候,就已經預設法律規則的確定性。因此,法律規則的確定性是有一定的必然性的。

二、法律規則確定性的應然性

除去必然性外,我認為,法律規則的確定性還有應然性。即法律規則應當有確定性。這是一種要求,或者一種需要。

說到應然性,其實也就是法律規則確定性的意義。我們必須承認,法律規則具有確定性是有巨大意義的。

第一點,法律規則的確定性是一種司法需求。法律規則的確定性越高,那麼我們的司法體系將會更加完善。說到這裡,首先應該明確一下,按照二要素的說法,法律規則的結構分為行為模式與法律後果兩部分。

所以,法律規則的確定性高即意味著,行為模式十分詳細確切,能夠有十分確定的所針對行為人以及法律後果。如此一來,所對應的,司法案件的判決將會更加簡便。行為模式符合,沒有可爭議的地方,直接可進行判決。

按照理想狀態,法律規則的確定性達到最高,即所有的行為模式都已經被囊括,法官無需再對法律進行解釋,因為已經十分詳盡切明確,那麼我們的司法判決將不再存在疑難案件,也更不會存在錯判等情形。

第二點,法律規則的確定性同時也是一種社會需求。當前社會是法治社會,而法律規則又有用最高或最終權利。法律規則的這種地位,使其應當有確定性。

社會靠法律規則來維繫其平穩,那麼確定性越高,公民的生活行動將會在方方面面有所依據,從而使社會愈加穩定。

第三點,法律規則的確定性有利於法律的確定性。不可否認,法律確定性是所有法律制度追求的基本目標之一。而作為法律的主要因素,如若法律規則的確定性極大地增強,那麼法律的確定性也將進一步增強。

沒有確定性就難以保障法的穩定與安全。

總結來說,法律規則的確定性的提高有利於社會的穩定、司法體系的完善以及法律的健全。

三、法律規則的確定性的相對性

根據前面的兩部分來看,法律規則的確定性擁有必然性與應然性。看起來並沒有需要討論質疑的餘地。我們要做的就是進一步的完善法律規則,讓法律規則盡可能的確定。

然而,我們必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去頂法律規則的確定性是相對的。也就是說,就某些方面而言,法律規則是有不確定性的,而且不確定性也是必須存在的。

首先,法律規範具有普遍性。所謂法律規則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規則從複雜的社會關係中抽象而來,它捨棄了個別社會關係的特殊性,而表現為同類社會關係的一般共性。法律一般只對社會關係作類的調整或規範調整,而不作個別調整。

但是,立法者不可能預見到一切可能發生的事情而為此規定人的行為規範,法律也不可能無所不包,特別是成文法的滯後性,使得任何法律都會有缺漏和盲區。而法律規則的確定性,意味著法律的規定應明確無誤,盡可能地避免模糊性,以便於當事人準確地把握立法意圖,從而準確地根據法律規劃自己的行為。因此,法律規範的普遍性與確定性就出現了衝突。

法律規範難免會有不曾涉及到的盲區。然而,當案件發生時,並不會在乎此種行為是否為法律規範的盲區,在判決解決案件時,法律規則作判決依據,如若過於確定,那麼顯然,此種案件發生將無法進行判決。

"從總體上來說,法律不是針對某乙個具體事實的,而是針對一類現象"。法律條文不可能將所有的行為事件都囊括。以我國刑法第232條為例,"故意殺人的,處……"。

「故意殺人的」就僅僅是一類現象,而不是乙個具體事實。至於殺人的方法事件地點等,在這裡都忽略不計了。顯然,這裡可以對「故意殺人的」進行多種的解釋。

但這樣,恰恰方便了我們的司法。

由於我們的語言本身存在著"核心部分"和"邊緣地帶",因此規則的不確定性幾乎是必然存在的。比方說存在這樣一條規則,即"任何車輛禁止進入公園",對於我們而寶馬、賓士、賓利這都是必然包含在這條規則的中的,也就是說這條規則的中的"車輛"的"核心部分"很明確的包含了上述車輛,但是問題在於自行車算不算?殘障人士的車輛算不算?

滑板呢?這些部分就屬於這條規則中的"車輛"的邊緣部分,我們不能直接作出判斷,也就導致了規則的不確定性。而正因為如此,我們需要對法律進行解釋。

法官在這裡就要對「車輛」進行解釋。

限制法律規則的確定性的除了複雜的行為模式外,還有語言方面的問題。哈特認為,我們的語言具有「意思中心」和「開放結構」,一般語詞存在「開放結構」的特徵,而且這是乙個永恆的現象。而規則是由普通語言構成的。

因此,普通語言的「開放結構」就帶到了規則之中,從而使規則不可避免的有了不確定性。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法律規則的確定性是我們所追求的。法律規則確定性越高越有利於社會法制的發展。但是在真實生活中法律規則並不能達到完全的確定性。

法律規則中的不確定性,即那些或明或暗的邊緣地帶,正是法律從業者要進行解釋的。立法者應當最大限度的追求法律規則的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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