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MS 008 1檢驗管理規程

2022-03-27 06:21:49 字數 3449 閱讀 9549

1. 目的:制訂本標準的目的是建立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等質量檢驗的管理規程,保證質量檢驗工作的順利進行,及時、準確地提供各種質量檢測資料及結論。

2. 依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2023年修訂)第六十一條、第七十五條。

3. 範圍:本標準適用於本廠原輔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檢驗。

4. 責任:qc經理、檢驗員對本標準的實施負責。

5. 正文:

5.1. 取樣:

5.1.1. 由qa檢查員按**倉儲部、生產部填寫的《請檢單》準備取樣容器,按規定對《原輔料取樣規程》、《半成品、成品取樣規程》進行取樣。取樣後填寫《取樣記錄》。

5.1.2. qa檢查員將《請檢單》及樣品送qc。

5.1.3. qc檢驗員接到《請檢單》和樣品時,首先複核《請檢單》專案填寫是否齊全;送驗目的是否明確,樣品與送驗單是否相符;原輔料送驗是否附有廠方合格報告單等。

5.1.4. 經檢查無誤後,qc檢驗員在《請檢單》上簽字,填寫《收樣記錄》。將樣品乙份供檢驗用,另乙份留樣儲存,儲存於留樣室。

5.2. 檢驗:

5.2.1. 根據相關檢驗規程,準備好檢驗需要的儀器、試液、標準品、標準液及其它必需品。如果規定了檢驗週期,就應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檢驗。

5.2.2. 檢驗員應嚴格按檢驗規程進行操作,不得隨意修改檢驗方法。如果檢驗方法有問題,應通知qc經理進行解決。未經qc經理許可,不得對檢驗方法做任何更改。

5.2.3. 檢驗儀器應定期校驗,只有在其正常執行時才能使用。若儀器執行不正常,應及時掛上《待檢修》的標籤,通知有關部門組織檢修。

5.2.4. 需較長時間使用儀器(如hplc或紫外分光光度計)時,可將一簽有姓名的《儀器正在使用》的標籤掛在儀器上。待儀器使用完畢後,及時取下,並填寫使用記錄。

5.2.5.

除含量檢測需做兩份平行檢驗外,其它檢測專案通常做乙份即可。如果平行檢驗資料超出方法中規定的誤差要求(但在合格限內),應通知qc檢驗組組長。在無法判斷誤差原因時,應進行複檢。

5.2.6.

檢驗完畢後應及時清理使用過的儀器,以備下乙個檢驗員使用。所有的玻璃器具都應在使用後沖洗掉實驗樣品,以免樣品乾燥後難以清洗,然後將其送到清洗間清洗。對易揮發物品進行處理和檢驗時,應在通風廚內進行。

應使用適當的方法處理揮發和有毒物品。

5.3. 檢驗記錄:

5.3.1. 樣品分析檢測過程中應填寫檢驗記錄,記錄應準確、完整、及時。

5.3.2.

檢驗記錄填寫的具體要求:檢驗記錄應字跡清晰、工整,遇有資料或文字寫錯之處,不得塗改、不准用塗改液,應在寫錯之處劃「——」將原資料或文字劃掉,並在其上方填寫更正的資料,然後籤上姓名、日期備查。

5.3.3. 檢驗記錄應包括樣品名稱、規格、批號、檢驗過程、樣品稱量數量、計算公式、檢驗結果及結論、檢驗員及複核者簽名。

5.3.4. 檢驗記錄應包括分析圖譜及其它記錄,這些都應同檢驗記錄附在一起,圖譜上應註明品名、批號、專案、日期及操作者的簽名。

5.3.5. 各種資料的精確度:

5.3.5.1. 樣品稱量的有效數字應與所用天平的精度保持一致。

5.3.5.2. 標準溶液消耗的ml數應讀到0.01ml。

5.3.5.3. 在資料處理過程中,對有效位數之後的數字的修約採用「四捨六入五留雙」的規則,參見《有效數字修約及運算規程》。

5.4. 檢驗結果複核:

5.4.1.

樣品檢驗結束後,檢驗員填寫《檢驗記錄》及《檢驗報告單》,並請複核員進行複核。未經複核員複核簽名的記錄不能提交或彙總,更不能進入批記錄。該記錄處於未完成狀態,檢驗員對此負責。

5.4.2. 複核依據:該品種或該專案檢驗規程。

5.4.3. 複核內容:

5.4.3.1. 檢驗專案完整,無缺項。

5.4.3.2. 檢驗依據正確無誤。

5.4.3.3. 計算公式、計算過程、計算結果正確無誤。

5.4.3.4. 檢驗記錄、檢驗報告單填寫符合要求。

5.4.3.5. 書寫工整,正確,改錯正確(必要時加以說明)。

5.4.4. 檢驗原始記錄符合規定要求,否則複核員可拒絕複核,待檢驗員按要求改正後再複核簽名,或報主管負責人令其改正。

5.4.5. 檢驗員對檢驗過程中的差錯負責,複核員對複核範圍內的差錯負責。

5.4.6. 複核工作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複核完畢,複核員在檢驗記錄及檢驗報告單上簽名,將《檢驗報告單》報qc經理批准。

5.5. 重複檢驗:在下列情況下,應由檢驗員本人重複檢驗:

5.5.1. 含量檢測結果不平行。

5.5.2. 檢驗結果不符合標準要求。

5.5.3. 檢驗過程中發生儀器故障、停電、停水、停氣等影響檢驗操作的情況。

5.5.4. 複檢過程中應注意核對:

5.5.4.1. 試劑、試液有無異常,是否在有效期內。

5.5.4.2. 儀器、量具是否經過校正。

5.5.4.3. 操作的正確性,各種檢測條件是否符合檢驗規程的要求。

5.5.5.

若本人複檢結果符合標準要求並有確切證據證明上次檢測出現偏差,則判定為合格;若未能找出兩次結果間差距的原因,應再做兩次,若均合格,則判定為合格,若仍出現不合格,應報qc經理,請第二人複檢。

5.5.6.

若第二人複檢結果不合格,則判定為不合格;若檢驗合格,又能找出前者發生差錯的原因,可判定為合格;若複檢合格,但未找出二者結果差距的原因,應報qc經理批准後重新取樣檢測。

5.5.7. 對重新取得的樣品,由檢驗員與複檢員共同檢驗。若檢驗結果合格,則判定為合格;若檢驗結果不合格,則判定為不合格。

5.5.8. 若供貨方對檢驗結果提出異議,並出具合格證明,經qc經理批准後,重新取樣會檢,以會檢結果做為最終判定。

5.6. 《檢驗報告單》的存檔與分發:

5.6.1. qc檢驗員將出具的《檢驗報告單》按品種、批號、檢驗專案及結果登記入台帳,以便於對檢驗結果進行趨勢分析,將《請檢單》貼附於《檢驗報告單》背面後存檔。

5.6.2.

原輔料《檢驗報告單》一式三份,乙份存檔,其餘2份由qa檢查員交**倉儲部,qa檢查員根據檢驗結果更換原輔料狀態標誌。**倉儲部將《檢驗報告單》乙份留存,其餘1份轉生產部。

5.6.3. 半成品《檢驗報告單》一式二份,乙份存檔,另乙份由qa檢查員交生產部貼附於生產原始記錄。qa檢查員根據檢驗結果更換半成品狀態標誌。

5.6.4. 成品《檢驗報告單》一式三份,經qa經理審核簽字後,乙份存檔,其餘2份由qa檢查員轉生產部及**倉儲部,分別作為入庫、出庫的依據。

5.7. 檢驗記錄每月彙總整理,裝訂成冊,按品種、批號歸檔儲存。

5.8. 半成品、成品《檢驗記錄》至少要儲存到成品有效期過後的一年。

5.9. 原輔料《檢驗記錄》至少要儲存到用該原料製作的最後一批成品有效期過後的一年。

6. 附則:

6.1. 本標準附圖0 幅,附表7 張。

需要引用本標準的標準檔案登記:

物料取樣檢驗台帳

成品檢驗台帳

成品檢驗報告單

編號:工藝用水質量檢測臺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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