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檢查樣品的接收 檢驗及報告的管理規程

2022-09-06 01:06:06 字數 795 閱讀 9752

目的:建立微生物檢查樣品的接收、檢驗及報告管理規程,明確微生物檢查的要點及要求。

適用範圍:適用於無菌、微生物限度檢查。

責任人:微生物檢驗人員

內容:1.樣品的接收:

1.1對有異常的可疑樣品,做為首選樣品。

1.2藥品、瓶口等處肉眼可見長黴、蟲蛀、變質藥品,可直接判為不合格。

1.3樣品在檢驗之前,應儲存在與藥品貯存一致條件下。

1.4用於微生物限度檢驗的樣品量為一次全檢量的3倍。

1.5無菌檢驗的樣品量見下表:

2.樣品的檢驗:

2.1檢驗專案按《微生物限度檢查法》《無菌檢查法》項下的規定執行。

2.2進出潔淨室按《進出中心化驗室潔淨室標準操作規程》執行。

2.3檢驗的全過程,均應嚴格遵守無菌操作。

2.4除另有規定外,樣品製備成供試液後,應在均勻狀態下取樣,並應該在一小時內操作完畢,

保證樣品不被汙染。

3.樣品的複驗:

3.1複驗時,只檢測不合格專案,如檢品的控制菌不合格,不允許複驗,即判為不合格。

3.2複驗時,需另取同批量樣品雙倍量、依法複試2次。

3.3結果不合格的寫調查報告,執行《檢驗結果異常的調查管理規程》。

4.檢驗報告:

4.1陽性對照為陽性,陰性對照為陰性時符合規定,否則不符合規定。

4.2微生物檢驗報告以1g、1ml、100cm2 為單位。

4.3無菌檢驗報告以陽性、陰性做結論。

4.4微生物限度檢查的複檢報告,以3次測定結果的算術平均值報告。無菌檢驗複驗報告,以兩次複試時除陽性對照外,均為陰性時判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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