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2022-02-25 06:38:16 字數 744 閱讀 8634

第一條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服務物件到本局辦事或**諮詢有關事宜時,經辦人員必須一次性告知其所要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程式、材料、手續等全部內容以及不予辦理理由的制度。

第二條經辦人員對服務物件負有一次性告知的義務。

第三條經辦人員對服務物件要求辦理的事項,必須當場審核其有關手續和材料,對符合有關規定條件能即時辦理的事項要即時辦理;對手續、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法定條件、未按規定程式和受理要求辦理的,應一次性告知需補辦的手續、材料、辦理程式、受理要求等;對服務物件所諮詢的事項,應一次性清楚地告知諮詢事項的辦理程式、辦理時限、所需資料、有關手續等;對服務物件要求辦理或諮詢的事項不屬於本人業務職責範圍的,要盡可能告知對方負責承辦的單位、具體工作地點等。

第四條服務物件按照要求補齊材料、手續後,經辦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辦理;如補交的材料或補辦的手續仍不齊備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根據服務物件實際情況需要變更或增加新的材料和手續的,經辦人員應再次進行一次性告知,並就新增事項和要求作好解釋工作。

第五條對服務物件要求辦理的事項涉及多個科室或部門的,或相關手續、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檔案規定不明確等特殊情況,經辦人員應及時幫助其諮詢了解或請示報告,並將結果告知當事人,不能以不清楚為由不履行告知義務。

第六條經辦人員在向服務物件一次性告知時,可採用口頭告知形式。如果服務物件要求以書面形式告知的,經辦人員應書面告知,對需補辦的手續、材料及辦理程式等作詳細說明。書面材料一式兩份,1份交對方,1份由經辦人員留底備查。

查辦案件過程中的行政檢查、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等,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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