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告知制度

2022-01-12 10:36:14 字數 990 閱讀 8552

第一條為提高機關效能,簡化程式、減少環節,加強管理,提高效率,強化服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強化工作人員的行政效率意識,塑造廉潔、務實、高效的機關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一次性告知制是指承辦人對管理和服務物件要求辦理的事項,應當場審核其有關手續和材料,按照規定即時辦理和對手續、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規定時間內一次性向管理相對人或服務物件,告知辦事程式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工作制度。

第三條對於管理相對人或服務物件申請辦理的事項,承辦人要當場確定是否受理,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及材料格式進行形式審查。審查的內容有:

(一)申請事項是否屬本機關(單位)職權範圍;

(二)申請事項是否屬於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

(三)申請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交了符合規定數量、種類的申請材料;

(四)申請人提供的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

(五)其他事項。(如申請人是否屬於不得提出行政許可申請的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明顯的計算、書面填寫錯誤以及類似錯誤等)。

第四條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第五條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第六條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第七條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八條申請事項法律、法規和規章不明確或情況特殊的,承辦人要在第一時間請示有關領導,按照規定時限告知申請人。

第九條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部門)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部門)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

第十條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事項應當出具書面憑證。不予受理的按照否定報備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不能正確執行一次性告知制或因不負責任產生不良後果,一經舉報查實,按行政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處理。三次以上不能正確履行制度的要調離相關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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