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管理辦法

2022-01-31 05:09:52 字數 3780 閱讀 5343

1、 目的:為規範公司在職員工的出勤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範圍:

上班、下班、遲到、早退、曠工、請假、銷假等。

3、定義:無

4、職責:

4.1人事行政部:負責公司人員的考勤工作、督促並以及條款要求嚴格執行。

4.2員工:遵守本管理辦法規定的事項。

5、作業內容:

5.1工作時間:

5.1.1本公司每月上班天數按實際應出勤天數進行核算。

5.1.2因突發性工作、緊急任務等需要時,可適當安排加班。

5.1.3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採用班輪制。

5.1.4工作時間安排如下:

5.2刷卡規定及異常處理:

5.2.1公司採取考勤系統刷卡作為上下班時間的依據,除總經理及特許人員外所有員工必須刷考勤卡,包括:上班前、下班後、吃飯前、吃飯後。

5.2.2員工有特殊情況漏打卡的,須於24小時內(逢節假日順延)到人事部領取補卡單,由相關部門主管核實並在「補卡單」上簽字後,交至人事部,由人事補輸入刷卡資料。

5.2.3員工因外出必須如實填寫「外出單」,直接領導簽字同意後方可離開。

5.2.4人事部每週六查詢一次考勤系統,將漏刷卡的人員名單進行公式,如在公示3天內未前來補卡的,不再給予其補卡。

5.2.5員工未補卡,且無任何理由,當月無刷卡記錄累計3次者,給予警告一次,超過3次者,給予警告兩次處分。

5.2.6所有員工必須親自刷卡,禁止讓別人替代刷卡,或代別人刷卡。若發現替代刷卡者,當事人按「員工工作規範」作大過處理。

5.2.7遲到、早退

5.2.7.1員工刷卡超出或未到正常上下班時間的,視為遲到或早退處理,以月累計形式計算。

5.2.7.

2遲到、早退逾十分鐘者,一次扣減全勤獎金10元,二次扣減25元,三次扣減全額全勤獎金;遲到、早退每月達四次(含)以上或當月累計達30分鐘(含)以上視為事假4小時,並依規扣薪。

5.2.7.3遲到、早退每月超過或累計達1小時(含)以上者,按曠工處理。

5.2.7.4乙個月內遲到或早退超過3次者,在扣除全勤獎的同時,給予警告兩次處分。

5.2.7.5連續兩個月內遲到或早退超過6次或處分有三次者,公司對其進行勸退處理。

5.3員工請假管理工作流程

5.3.1請假時間最低從1小時起,小於1小時的以小時計算,當月請假時間以各假別累計形式計算;

5.3.2所有的請假手續必須由本人親自辦理,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於當日委託同事、親友或**、傳真及其它有效方式向所謂部門主管請假,由所屬部門主管代為補辦「請假條」。

5.3.3人員需要請假時,必須提前徵得直接主管同意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再按請假程式辦理完手續。如當天在上班時間段臨時有事須請假的,必須先辦理完相關手續刷卡後,方可離開。

5.3.4員工請假分以下幾種假別:事假、病假、工傷假、婚假、產假、喪假、有薪假等假別。

5.3.4.1事假

a.新進員工服務未滿半個月者一律不得請事假;

b.事假須提前一天進行申請,要求填寫請假事由;

c.生產任務緊時,除有特殊原因外,一律不得請事假;

d.事假乙個月內不許超過兩次,一次性不允許超過3天,全年事假累積不得超過10天。

5.3.4.2病假

a.員工因病假必須提供符合醫保資質醫院出具的有效病歷證明,否則按事假處理。

b.員工病假時間以有效病歷上建議的醫療期為準。

5.3.4.3工傷假

a.員工因受傷需要接受**、休息的,必須提供符合醫保資質醫院出具的有效病歷證明。

b.員工工傷假時間以有效病歷上建議的醫療期為準。

c.工傷較嚴重的人員病癒後需提供勞動部門鑑定的相關證明。

5.3.4.4婚假

a.服務公司滿半年者且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可亨受婚假7天。

b.符合晚婚晚育員工(男25周歲,女23周歲),亨受婚假15天。

c.如有特殊情況者,由總經理批准後,可適當延長假假。

d.員工請婚假必須提供相關結婚證明。

5.3.4.5產假

a.已辦理結婚登記,並符合生育規定的女工可請產假。

b.請產假時,需攜帶本人結婚證、准生證原件及影印件等有效證明。

c.產假包括脯乳期共3個月,晚育可加15天,雙胞胎可加15天,如部腹生可加15天,特殊情況如需續假,經總經理同意後,方可適當延長假期。

5.3.4.6喪假

a.員工親屬(爺爺、奶奶、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身故,給予5天(節假日及往返路程除外)。

b.員工配偶新屬(配偶的父母、姥姥或姥爺)身故,給予2天(節假日及往返路程除外)。

c.員工請喪假需提供親屬銷戶證明。

5.3.4.7有薪假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5.3.4.8以上所有的假別以規定的期限為準,已審批但超過的時間按事假處理。

5.3.4.9年假:

5.3.5請假、銷假流程與審批許可權

5.3.5.1所有的請假手續需逐級審核,不可跨級審批。請假以0.5天起計。

a.所有員工請假在1天以內的批准權為部門主管;3天以內(包括3天)的由總經理批准,3天以上的必須經董事長進行批准方可生效。

b.部門主管/經理、財務人員請假須經總經理審批。

5.3.5.2如需進行銷假的,辦理流程同上。

5.3.6請假薪資:

5.3.6.1事假為無薪假,扣除請假當天的全部工資。

5.3.6.2病假亨受底薪的80%。

5.3.6.3工傷假按無錫市最低工資發放標準發放工資。

5.3.6.4婚假亨受其本薪。

5.3.6.5產假、哺乳假,滿18個月的支給其本薪,不滿18個月的支給其底薪。

5.3.6.6喪假享受其本薪。

5.3.6.7調休:平時因工作需要經批准的週日加班,由人事部根據加班批准單開具調休單,用以沖抵事假等,每月可以使用三次,每次按0.5天起計。

5.3.6.8以上假別,車間記件薪資人員出勤天數在公司規定的出勤天數內不扣全勤獎,全勤獎為100元包含於底薪。

5.3.7曠工

5.3.7.1凡無故缺勤不上班者,均以曠工論處。

5.3.7.2未按正常請假流程請假而私自不上班者,或請假未按時返回公司上班且未經其部門經理同意的,一律按曠工處理。

5.3.7.3曠工工資扣罰:

a.曠工按時數以其本薪的300%扣發;

b.曠工2天,同時給予行政處分大過二資;

c.連續曠工3天者,視為自動離職,給予大過三次並暫扣其薪資;

d.曠工月累計達4天者,給予大過三次並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e.試用期員工無故曠工者給予解雇。

f.年累計曠工5次以上者,公司將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g.員工無故不上班時,其單位主管應在24小時內告知人事部,由人事部根據規定做出相應的處理措施。

5.3.8其它假日:

5.3.8.1國家法定假日

5.3.8.2元日:1月1日1天

5.3.8.3春節:除夕至大年初二共3天

5.3.8.4清明節:1天

5.3.8.5勞動節:5月1日1天

5.3.8.6端午節:1天

5.3.8.7中秋節:1天

5.3.8.8國慶節:10月1日至10月3日共3天

5.3.8.9農曆節日如逢有閏月的以頭月為準

5.3.8.10法定節假日期間,因生產任務緊張安排生產的員工,公司給予節日津貼。

5.3.8.11有薪假,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5.3.8.12其他經公司決定的節假日

5.3.8.13以上節假日為有薪假別,不影響工資。

5.3.8.14本規定所列表單儲存期限為一年,逾期銷毀。

本規定最終解釋權由人事行政部負責。

6、相關檔案

《員工工作規範》

7、表單及附件

7.1請假卡

7.2打卡異常單

8、受文範圍:各部門

考勤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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