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管理制度

2022-01-19 01:48:51 字數 4659 閱讀 5929

第37條、礦井設計是將先進的科學技術轉化為生產力的紐帶和橋梁,設計工作是一種綜合性創造性的勞動,是礦井安全生產的首要環節,是整個工程的靈魂,必須要嚴肅認真,既要做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安全上可靠,又要符合本礦實際情況,做到切實可行;同時必須符合設計規範和《煤礦安全規程》及質量標準化標準的要求。為此,必須本著設計先行的原則,嚴格設計管理,設計工作要走在施工的前面,設計提出後,要由主管科室的技術負責人負責組織有關科、隊技術主管進行會審,並修改補充,由總工程師批准後,方可外報或作為施工的依據。較大型的設計必須經礦長批准。

第38條、各項工程專案(包括採、掘、開、機、運、通、土建、機修、安裝、地測及探放水工程等)施工前必須有專門的設計,未經批准的設計不得生效或作為施工依據。無設計的工程專案不准施工,任何單位不得先施工後設計或邊施工邊設計。

第39條、設計分工:

(一)土建工程,防洪等地面工程設施設計,生產採區布置方案設計,開拓、準備巷道及回採工作面施工圖設計(包括支護設計)等由生產科負責。

(二)礦井地質鑽探設計、煤層注水設計、重點工程測量設計及探放水設計由地測科負責。

(三)綜採工作面裝置選型安裝設計、大型裝置及變電所裝置選型安裝設計、管線網路布置及安裝設計、機械零件、配件製造的零件圖設計、煤倉(溜煤眼)上下鎖口機械加工件設計、斜坡提公升裝置選型設計、礦井(採區、工作面)供電系統(6kv系統)及裝置選型設計、礦井(採區)壓風、排水系統及裝置選型設計(含管路零部件加工、安裝設計)、井下供電系統(包括臨時供電)低壓部分設計和採掘面的區域性通風機的供電、安裝設計、地面供電系統的設計等由機電科負責。

且機電科負責每半年對礦井(採區)供電、壓風、排水系統設計調整修改一次。

(四)礦井、採區、工作面軌道鋪設設計由排程室負責。

(五)礦井(採區、工作面)通風系統及設施(含改造、改變)設計由通風科負責。

(六)各隊可根據工作需要對零部件進行小改小革設計,但必須遵守相關的設計規範和技術管理規定;屬於機械加工和機電系統改變的必須報機電科審核,機電礦長批准,在機電科備案;屬於巷道工程和採掘活動的必須報生產科審核,生產礦長批准,在生產科備案;較大型的設計必須報集團公司批准。

第40條、所有設計計算資料必須經設計人員認真核實,並由相關科室負責人進行校對後,方可做為正式圖紙資料。各項設計必須做到圖紙、文字說明、預算三齊全。所有設計圖紙審批原稿由資料員存檔、保管,借閱時要按有關規定登記;正式設計圖紙,由資料員負責發放給有關人員及單位執行。

所有設計資料、圖紙、檔案及設計修改、變更必須一式二份歸檔。

第41條、礦井設計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堅持「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遵循「管理、裝備、培訓」並重的原則,嚴格執行《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要求,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煤炭礦井採煤設計手冊》、《煤炭工業技術政策》等技術政策、制度的有關規定及行業標準。並要加強對工業廣場煤柱、井田邊界煤柱、防水煤柱以及其它有關安全煤柱的管理,其留設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和礦井的實際需要,不得任意擴大,工業廣場煤柱、井田邊界煤柱、防水煤柱的留設、變動、**必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准。

第42條、礦井的改擴建、技術改造、開拓延深、採區、工作面等所有設計必須在原有勘探部門提交的礦井精查地質報告的基礎上,根據礦井實際揭露情況以及補勘的地質資料,按工程的不同要求,編報生產地質報告或說明書,按程式審批後,提交設計部門。其設計必須充分考慮合理利用煤炭資源,努力提高資源**率,貫徹機械化、合理集中和技術經濟合理化的原則,體現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實用,並要積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置、新材料,做到工期短、投資省、見效快、經濟效益好。

第43條、水平延深初步設計要根據批准的水平延深設計方案進行。其內容包括開拓系統、提公升系統、運輸系統、通風系統、防排水系統、壓風系統、供電系統、防降塵系統、安全監測系統。應附有總體工程平面圖、剖面圖。

要有水平接續時間及產量表、施工進度表、安裝工期表、設計說明書、概算書、裝置材料清冊。設計必須有對水、火、瓦斯、煤塵、衝擊地壓及高溫災害防治的安全技術措施及避災路線。

第44條、礦井系統或生產環節技術改造設計要根據批准的技術改造設計方案進行。其內容包括改造的環節現狀、改造的必要性、改造的方案和技術經濟分析。理由要充分,部分老環節要盡可能充分利用,經濟效益要明顯,應本著集中生產、簡化系統、提高經濟效益的原則進行。

第45條、開拓延深和改擴建工程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一)永久性座標點位置,建築物、構築物測量定位記錄;

(二)施工圖紙會審記錄、設計變更記錄;

(三)材料、構件和裝置的質量合格證明;

(四)礦建、土建、安裝工程施工寫實和隱蔽工程驗收記錄;

(五)工程質量評定及質量事故處理資料;

(六)裝置管線除錯、調壓、試運轉記錄;

(七)主體結構和重要部位的試件、試塊、焊接、材料試驗等檢查記錄;

(八)其他有關規定歸檔的技術檔案。

第46條、設計單位應及時了解新技術、新工藝及裝置**情況,以備設計時使用。設計人員要及時深入現場,解決施工中的設計問題。

第47條、為保證礦井水平正常接替,礦井開拓延深工程設計、礦井改擴建工程可行性研究、分階段設計和礦井技術改造工程設計,應提前三年由礦生產科提交設計計畫、提供資料後委託具有設計資質的單位設計,礦井改擴建工程、開拓延伸工程設計要在開工前半年提出;其他工程設計要在開工前三個月前提出。

第48條、地測工作要走在設計的前面。採區及工作面設計要按照生產銜接安排及時進行,地測科在正式設計前3個月向生產科設計室提供集團公司批准的採區地質報告及測量等方面的資料,在沒有地測資料情況下,相關設計不准進行。

第49條、採區設計必須在開工前6~9月編制出採區設計方案,必須提出兩個以上的方案,總工程師組織各有關科室技術負責人進行認真討論審核,經技術經濟論證比較後,選出最佳方案,有關設計方案討論的會議、領導的指示,必須有詳細的記錄,並作為設計的主要依據之一。

開工前6個月,依據批准的採區設計方案提出設計初稿,由總工程師簽字後報集團公司審批,生產科設計室負責對審批中提出的修改、變更、補充意見在審批後20天內修改補充完畢,並報集團公司複審。

第50條、集團公司審查和複審並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准後的設計為採區正式設計,一經批覆不准任意修改,如採區區域性工程變動且不影響採區大局,經礦總工程師批准,報集團公司備案,可以修改,如修改變動較大,必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准,如採區設計主要依據發生變動,需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決定。

第51條、採區設計應遵循合理集中生產和高產高效原則,確定經濟合理的採區引數。煤層群開採盡量採用聯合布置,減少煤柱損失。確定採區生產能力、生產系統和開採程式時,急傾斜煤層群開採,要注意相互波及關係。

有煤和瓦斯突出危險、衝擊地壓危險及其他因素的如有條件時應先開採解放層。

第52條、採區設計要滿足採、掘機械化、自動化的要求。在準確了解煤層瓦斯湧出量、開採湧水量、煤層自然發火期及礦壓資料的基礎上,確定採煤方法。如採用長壁開採時,應合理劃分小區段的個數,確定合理的巷道斷面及支護形式,優化資源配置。

要進行採區通風系統設計、供電系統設計、排水系統設計、生產系統設計和附圖,以及水、火、瓦斯、煤塵、頂板等重大災害預防的特殊技術措施和避災路線。

第53條、採區和工作面要根據選用的裝置合理集中布置。並適當加大水平階段高度、採區走向長度和工作面長度,提高採區和工作面的生產能力,儘量減少同時生產的採區和工作面個數。在不違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前提下,盡量簡化各生產環節和生產系統,減少巖巷,降低掘進率。

井巷支護設計中,凡是條件適宜的應大量推廣巖巷錨噴、煤巷(半煤巷)錨桿或錨網支護。

第54條、編制採區設計必須依據集團公司審批的地質說明書、礦井設計、水平設計、礦井長遠規劃、採區銜接圖表及鄰近採區的礦壓觀測資料,其編制內容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採區設計編制內容應包括四部分:(一)採區設計說明書;(二)採區設計圖紙;(三)主要機電裝置及器材目錄;(四)採區設計概算書。

具體格式及內容執行上級有關檔案精神要求。

第55條、無批准的採區設計不能進行工作面施工圖設計,開拓、準備巷道施工圖及採煤工作面設計,施工設計必須在工程施工前兩個月完成,並發放給施工單位和有關部門。

第56條、採煤工作面設計前,必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地測科編制採煤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對地質構造、水情水害、瓦斯湧出、煤層自燃等情況進行認真**,說明對工作面回採有影響的因素,並提出採取措施的建議。

第57條、生產科設計室負責根據地測科提供的工作面地質說明書和已批准的採區設計按要求編制採煤工作面設計。

第58條、回採工作面設計要根據地質條件和技術條件優選工作面的走向長度和傾斜長度,確定合理的採高,充分發揮機械化的效能,合理確定煤柱尺寸,提高資源**率。設計內容應以採煤方法為核心,綜合分析各種因素,如地質水文條件、頂底板岩性、煤層厚度、瓦斯和煤塵危害及鄰近採掘情況等,選擇能實現高產高效、安全可靠的採煤工藝(包括主要裝置選型)和巷道布置、制定合適的通風、運煤、運料、供水、供電系統和裝置安裝與回撤路線,以及開採的主要安全技術措施。

第59條、通風、機電、運輸部門在接到工作面施工設計兩周內完成通風、供電、供水、供壓風、運輸設計,並提交生產科,由生產科設計室負責統一將上述資料及工作面設計、頂板分類和相鄰同一煤層工作面的礦壓資料收集彙總下發施工隊組,施工隊組根據設計編制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

第60條、錨桿支護設計由生產科牽頭,組織排程、地測、通風等技術主管進行,報礦總工程師審批;對於復合頂板的支護設計,除礦總工程師批准外,還必須報集團公司生產處備案。設計前,地測科要及時準確提供開掘工作面煤層及頂板厚度、結構、節理、裂隙發育程度、穩定性、水文地質等情況,對於復合頂板的情況要特殊說明。錨桿支護設計應根據頂板岩層情況、相鄰採區(工作面)礦山壓力情況進行,選用錨桿對頂板不同作用(擠壓加固、組合梁、懸吊)的公式分別進行計算,如果幾個作用同時有可能存在時,必須以安全係數高的來確定支護引數。

第61條、區域性技術改造設計、採區設計、採煤工作面設計及重大的掘進、開拓工作面設計等大型設計,特殊工程設計,必須報總工程師審批,小型設計由各科室主要負責人審批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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