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國古代存留養親制度對當代刑法的意義

2022-01-18 12:05:36 字數 857 閱讀 9840

摘要:存留養親制度作為維護和體現封建倫理道德的產物,建立在絕對的忠孝價值和家庭倫理觀念基礎之上,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獨有的、普便適用於社會各階層的一種特殊法律制度。存留養親制度因其滿足了封建小農經濟對勞動力的需求,維護了封建倫理道德,體現了統治者的仁政思想而具有合理性,得以存續一千多年之久。

在存留養親制度幾乎被遺忘的當代社會,藥家鑫案再次喚醒了社會對其的記憶,引發了學者們的反思。作為計畫生育政策實施將近三十年的併發症,犯罪主體逐步呈現獨生子女化的趨勢,在構成死罪的前提下,在罪責與人情的博弈之中,可否借鑑我國古代存留養親制度對犯罪主體實施緩、減刑罰,值得深刻反思。

關鍵詞:存留養親合理性獨生子女罪責人情

作為中國封建社會特有的法律制度之一,存留養親制度是指在死、流、徒罪犯人的直系尊長老疾應侍而家無成丁的情況下,對符合條件者准許緩刑、換刑,令犯人奉養尊長的一種制度。它作為維護和體現封建倫理道德的產物,建立在絕對的忠孝價值和家庭倫理觀念之上,是中國古代封建社會獨有的、普便適用於社會各階層的一種特殊法律制度。存留養親制度在封建社會罪責與人情的博弈中,基於儒家法文化的權威性,尋求其存在的合理性。

而罪責與人情,不管是在古代封建社會還是在當代文明社會,都是刑法語境下乙個永恆的博弈。那麼,在當代社會,可否借鑑存留養親制度對作為犯罪主體的獨生子女實施緩、減刑罰?本文試圖梳理存留養親制度的淵源,分析其在封建社會存在合理性,在此基礎之上反思其對當代刑法的意義。

一、古代存留養親制度探源

目前,根據可考史料,關於存留養親的事例最早出現在晉朝。《御覽》六百四十六條引臧榮緒《晉書》,「咸和二年,勾容令孔恢罪至棄市。詔曰,恢自陷刑網,罪當大闢,但以其父年老而有一子,以為惻然,可憫之」。

但是,學界一致認為存留養親最早作為一種法律制度確立下來是在北魏。北魏之後,唐宋元明清的法典都明確地規定了存留養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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