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 辭退員工引出的勞動糾紛

2021-12-24 10:59:01 字數 862 閱讀 5160

辭退員工引出的勞動糾紛——企業裁員應付職工補償金

16:13:00

2005年10月中旬,芳芳(化名)被某開發公司錄用任營銷工作,月工資2000餘元某開發公司未與芳芳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芳芳在公司工作一直任勞任怨,而且業績很出色。

一年後,一件讓芳芳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2006年11月底的一天,某開發公司主管芳芳工作的經理突然向她宣布因公司裁員將她辭退。沒等芳芳反應過來,主管經理便讓芳芳填了離職單,經理在上面簽字後,便叫來辦公人員與芳芳交接工作,工作交接完,主管經理便讓芳芳離開公司,芳芳索要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卻無人理會。

2007年1月,芳芳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某開發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

仲裁庭上,某開發公司否認辭退芳芳,芳芳拿出公司主管經理審批的離職單、交接工作單及當時公司主管經理辭退她的談話錄音予以證實,而某公司仍否認辭退芳芳,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理由是芳芳未辦完離職手續。經仲裁庭反覆調解,講解勞動法律規定和證據規則,終於促使雙方達成協議:某開發公司支付芳芳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6000元。

案例評析:本案中用人單位雖未向勞動者發放書面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但勞動者提交的公司主管經理審批的離職單(該行為是代表公司的行為,應由公司承受)、交接工作單及當時公司主管經理辭退勞動者的談話錄音(該錄音未侵犯國家利益、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他人的合法權益,證據取得方式不為現實法律所禁止,應予採信)均綜合證實某開發公司辭退勞動者事實成立。

那麼某開發公司辭退勞動者事實成立,在雙方未簽有勞動合同情況下,是否應承擔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法律責任呢?按照《勞動法》及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既然違反該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用人單位不得以不簽訂合同來主張可以隨時解除事實勞動關係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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