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辭退員工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案例

2021-03-03 22:35:47 字數 1014 閱讀 5891

去年7月,小艾大學畢業後應聘進入福州某鞋業公司成了辦公行政文員。7月28日,小艾與鞋業公司簽訂了3年期的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從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試用期半年,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合同。去年12月20日,鞋業公司以小艾工作表現一般,不勝任辦公行政文員工作且在試用期內可以無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為由,辭退了小艾。

去年12月30日,小艾不服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提出勞動仲裁。小艾認為其工作表現良好,完全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因內部崗位調整與自己協商不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2倍的經濟補償金。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於「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約定屬於違法約定,該條款應被認定為無效條款。事實上,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無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不能在試用期內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另外,鞋業公司認為小艾工作表現一般、不勝任工作沒有事實依據。

即使鞋業公司有證據證明小艾不勝任工作,也應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換崗或出示小艾經培訓後仍不能勝任的證據,才有權以不勝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綜上所述,本案中,鞋業公司解除小艾的行為無疑構成了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最終,鞋業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向小艾支付了2倍的經濟補償金。因小艾工作不滿6個月,鞋業公司向小艾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賠償金。

案例點睛

《勞動合同法》第29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87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何操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辭退不合格員工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勞動者採取了欺詐的手段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

關於辭退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辭退 分以下三種情況 1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勞動者沒有 勞動合同法 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 勞動合同法 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 2 用人單位依據 ...

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