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同乙個hr同行討論關於員工到退休年齡離職,公司是否需要支付離職補償金?她公司有乙個員工在公司工作了14年,現在到了退休年齡,公司不再繼續留用,是不是要支付14年的經濟補償金?
關於此問題,現回答如下:
員工到退休年齡(男60歲,女55歲)離職,分兩種情況: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那麼,用關於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對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補償了。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涉及第四十四條的只有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而沒有第二項。
所以,這種情況下,即不存在「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也不存在「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更不存在經濟補償。
2、員工已經到退休年齡,但是沒有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的,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依據第四十六條第五款,即「(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但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補償金的計算起始時間是從2023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生效之日。假設2023年8月31到期終止勞動合同,則需要支付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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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到達退休年齡人員需準備以下
達到或超過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 需準備以下資料 1.在郵政儲蓄或農村信用社辦理該退休人員個人活期帳戶存摺,將個人活期帳戶存摺和本人身份證正面 有身份證號碼 影印到一張a4紙上,寫上固定聯絡 2.戶口薄首頁和本人所在頁影印到一張a4紙上。3.有獨生子女證的,請核實原件,交影印件。在影印件上籤審核人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