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加班待遇

2021-06-22 17:27:04 字數 1569 閱讀 9080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公司應支付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沒有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資也不調休;綜合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均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只有在完成定額任務且實際工作時間達到標準日工作時間之後,根據用人單位的命令和要求從事勞動的,才視為加點;在休息日或節假日,根據用人單位的命令和要求從事勞動的,即視為加班。因此:

10月1日、2日、3日安排加班的,加班完成的產品件數乘以單位產品的工資金額,再按《勞動法》規定乘以300%。即:

加班工資=計件單價×300%×件數。

10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加班的,加班期間完成的產品件數乘以單位產品的工資金額,再按《勞動法》規定乘以200%。即:

加班工資=計件單價×200%×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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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國家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第五條規定:「依據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的規定,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採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也就是說,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應當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報酬(本人工資的150%),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本人工資的300%)。

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延長工作時間的,同樣應當遵守《》有關延長工作時間的規定。所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可以不受國家延長工作時間的時間限制的說法是錯誤的。

原國家勞動部《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覆函》第七條規定:「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如果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總數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在整個綜合計算週期內實際工作時間總數不超過該週期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只是該綜合計算週期內的某一具體日(或周、或月、或季)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其超過部分不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

」從勞動部的解釋可知,由於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以一定的週期來計算勞動者的工作時間的。所以,只有在整個計算週期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總數的部分,才能作為延長工作時間。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當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協商,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和休息休假權利以及企業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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