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經濟補償金 代通知金 賠償金支付策略

2022-09-14 13:57:06 字數 1626 閱讀 6319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12種情形):

9、用人單位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的;

10、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的;

11、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的;

12、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而解除的;

13、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而解除的;

14、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而解除的;

15、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而解除的;

16、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式裁減人員而解除的;

17、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8、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9、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20、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的,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三、什麼情況下才支付代通知金?

1、當出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如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則應支付代通知金(+1);

2、部分地區規定: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如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則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這個賠償金其實也是代通知金性質的);

3、除了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外的任何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未提前30日通知的,即使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也無需支付代通知金,即2n的情況下,一定無需+1。

四、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賠償金的兩種情形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

五、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是否可以共存?

不可以。《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六、計算基數

1、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包括加班工資),如超過社平工資3倍的,則按3倍計;

2、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計算,即病假工資,不屬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3、按應發工資計算,即扣稅扣五險一金前的工資,而不是按實發工資計;

4、年終獎或年終雙薪,應按每年12個月平攤。如2023年8月31日離職,則應算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間的月平均工資,其中,2023年2月發了2023年年終獎12000元,那麼,應平攤進2023年12個月裡,每個月1000元,則該筆年終獎計算進來的只有2023年9-12月,共4000元是作為計算基數的,其他8000元不作為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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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1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用人單位因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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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支付了經濟補償金,就能解除勞動合同嗎?案例 2009年3月,老張像往常一樣到公司上班,下午公司人事部經理突然來到他所在的部門,宣布公司因效益不好決定裁員,並告知老張被列入裁員名單,限他2小時內離開公司,同時承諾公司將按照高於法定標準,以 n 2 的方式支付經濟補償金。所謂 n 即給予每工作一年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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